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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有效的采购人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和完善政府监督体制是确保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两条腿。只有建立完善的采购监督体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高效及良性的发展。避免采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加强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采购人员的自身行为,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由于采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在根源上管理好资金,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各相关主体应积极参与政府的廉政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的正常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模式;问题对策研究
一、目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咨询代理机构选择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近年来由于国家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招标代理行业迎来“零门槛”时代,代理机构数量规模迅速壮大,而其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却参差不齐。如何选择优质的代理机构成为招标人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一般有三种形式:直接指定、政府采购、遴选建库。
直接指定,是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权利的直接体现,也是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最常见做法,一般通过考察、他人介绍、自我推荐等方式指定。其特点是方便快捷,无需为选择代理机构花费较大精力,但往往带有盲目性,指定的代理机构可能与代理的采购项目不相适应。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他人介绍”或“自我推荐”往往演变成领导打招呼、熟人拉关系、代理项目靠公关的人情关系和不正当竞争关系。
另一方面,现实中,相对于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目前显得相对弱势。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过于迎合业主意愿,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暗中为业主规避公开招标,或暗定中标单位等。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无原则的迁就业主的不正当要求,将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是应重点考察它的专业能力、经验、口碑及拟派负责人综合能力等。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因关系特殊存在“默契”,这将是许多问题滋生的关键原因。
(二)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招标文件将符合性条件作为评审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如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在现实招标项目中,有的招标人将投标人注资、营收、利润等作为评审条件。如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规定,评分项“产品及制造商实力,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稳定性,产品制造商的品牌美誉度、近三年上市公司年报业绩等综合排序。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5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分。”这样就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违背。
(三)分散采购项目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包办”现象
有的招标人将招标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之后,就当了甩手掌柜,完全将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及定标等事务,几乎一概由招标代理机构一手操办。而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也乐意有充分的自由度,或按照招标人的指示(尽管有些授权不合理不合法)或按自己的“聪明才智”进行“包办”,这就极容易在一些关键环节发生不合法问题,如招标文件粗制滥造,指定评标专家、围标现象等。
(四)滥用“综合评标法”
一些招标项目,比如单一的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等,本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审是恰当的评标标准,却采用了综合评标法,结果容易出现类似上述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不公平竞争,甚至最终导致采购成本上升,滋生围标串标等现象。
二、对策
(一)加强采购人内部管理
《政府采购法》之所以规定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是为了实现采购人的权责对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权力,更要增强责任意识,避免权力滥用导致选择代理机构不当,进而影响采购业务。第一,采购人要制定好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立选择代理机构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其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代理机构。对预算额较低、采购需求相对简单的项目,可采取市场考察方式直接指定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对预算额较大、采购需求相对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
(二)强化事前审查(重点是招标文件)、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管
采购人作为项目采购的第一责任主体,需加强对招标文件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应完善招标文件的内部编制和审批流程,坚持编审分离。对于专业性强的项目应请专家进行论证,以便正确确定招标文件涉及的技术参数和评标办法。应形成多部门联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政府采购一方面招标人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惩戒所有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能怕曝光。只有确保采购环节能真正以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才能有效抑制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三)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这就要求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作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政府采购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结束语
综上所述,招标是我国政府进行采购的主要模式,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达成政府采购目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令人不满意的现象。特别是采购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这种主流模式下,在诸如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组织评标及分散采购等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甚至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现象。这些问题损害了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声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本文针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模式下运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列举分析,指出了主要矛盾根源,同时提出了从制度建设、加强过程监督及推行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入手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本文对政府采购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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