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入籍制度比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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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入籍制度比较研究

刘一家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院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摘要:日本与中国同样是传统的非移民国家并且坚持单一国籍原则,而在入籍制度的设置与实施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中国入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通过分析中日入籍制度的主要内容,找出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中国以启示。

关键词:;外国人;国籍;入籍

一、中日入籍制度比较研究之基础

(一)入籍制度概念

在各国移民法确立的入籍制度中,普遍使用狭义的入籍概念,中日两国在各自法律中也同样使用狭义的入籍概念,即主权国家的国籍主管机关依法审核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申请,并决定是否赋予其公民身份及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入籍制度遵循的原则

入籍制度的原则是指在执行入籍制度,处理入籍事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入籍制度是国籍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其遵循的原则与国籍制度遵循的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国籍法》规定的原则有: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国籍的加入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日本国籍法也是其入籍制度的法律渊源,其中关于入籍归化制度所表现出的原则与中国入籍制度的原则基本一致,同样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坚持男女平等,坚持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这种原则上的一致绝非巧合,它体现了两国坚持单一国籍,强调国民忠诚度和保障人权的政治态度,尤其是坚持单一国籍这一原则,更是凸显了两国对于“国籍”的重视程度。

(三)入籍制度的基本要素

中日两国虽然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及社会发展程度等多方面存在较多的差异,但两国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入籍制度的基本要素基本一致,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入籍的管理主体”、“申请入籍的条件”、“入籍申请的审批程序”及“入籍的法律效力”。

二、中日入籍制度主要内容的异同

(一)中日入籍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现行入籍制度主要由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第八、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条做出规定。在入籍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主要依据1981年4月7日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籍法实施而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试行草案),以及之后根据实践经验依次颁布实施的《关于国籍问题的几种处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关于启用新版国籍证的通知》。

日本入籍制度则与中国入籍制度法律依据构成“多元化”的特点不太一样,据可考资料,其现行入籍制度的法律依据全部来自1950年颁布实施的《日本国国籍法》以及1984年颁布1985年开始实施的国籍法修正案和2008年颁布2009年开始实施的国籍法修正案,在最新一次修正案中将最新版本国籍法称为“新国籍法”。具体实施方面则由法务省下辖的法务局和各地方法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规定的调整和使用。

(二) 两国入籍的管理主体

我们可以发现中日两国在入籍的管理主体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管理权只能由国家特定的国籍管理机关或部门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在国外受理国籍申请的机构都为国家驻外外交和领事机构,受理后移交国内管理机关进行审批。其不同点在于:

首先,日本入籍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为法务省,法务省是日本政府主管司法制度、民事行政(国籍、户籍、登记、供托)、刑事民事法的立案、检察、修正、更生保护、与国家利害有关的诉讼、维护人权、出入国管理、公安调查、司法书士等事项的机关,中国入籍的管理最高领导机构则为公安机关即警察机构。日本政府也有国家公安委员会这样的警察机关,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日本通过立法将有关人口管理的部分全权交给了法务省的民事行政部门,警察机关只负责日本公共安全与警察部门的运营,这也就造成了两国入籍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不同。其次,法务省虽也下设入出国管理部门,但是与中国不同的是:处理国籍事务的是统一管理“国籍”和“户籍登记”的民事行政部门即民事局。这样的话,其民事部门不必再受理审批后再将相关材料移交其它部门,既提高了效率,又减轻了入出国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因此,在职权分工和内部结构方面,日本的入籍管理机构的设置都要清晰简单许多,在实践中这种体制也确实提升了日本入籍管理工作的效率,方便了政府部门,也方便了申请人员。

(三) 两国入籍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一旦加入移居国的国籍,与其原国籍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转移到了移居国,在法律层面就结束了其移民身份,成为移居国的公民。中日两国对于入籍公民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同,都规定通过入籍方式取得国籍者就具备了国民资格,与本国的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甚者,中日宪法都未对“入籍公民”另设任何限制。而且,在外国人正式归化成为日本公民后,日本国家财政拨款,由各地区法务局及地方法务局户籍部门组织开展分阶段,分层次的“归化后帮助”,其中包括完整系统的语言能力、文化习俗、国家认同等方面的培训和加强,通过政府行为帮助其更好更快地适应日本的社会,争取使其完全成为日本民族的一份子。

在入籍公民的亲属关系溯及力上,由于中日文化的细微差别,尤其是受日本大男子主义的影响,日本国籍法第13条规定:“取得日本国籍者之妻,随同其夫取得日本国籍。但依本国法有反对之规定者,不适用之。”第5条规定:“取得日本国籍者之子,依其本国法而未成年者,得随其父亲或母亲取得日本国籍。但依本国法有反对之规定者,不适用之。”中国入籍制度则不涉及亲属溯及。

三、 对中国的启示

(一)坚持单一国籍原则

公民之于国家就好比孩子之于母亲,国籍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其对本国公民进行保护和管辖的凭证,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通过研究不难发现,日本虽为对外开放水平极高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其始终坚持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中国国坚持单一国籍原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状况的要求。

(二)坚持审核标准,优化审批程序

中国应优化申请的各个环节,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为申请者提供更多便利。要深入调研移民管理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将适合国情的东西大胆“拿来使用”,及时弥补一些管理盲点和认识真空。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创造中国入籍制度特色。比如,可以在入籍审批流程中增加申请人的参与环境,使审批机关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将尚不适合加入中国国籍和伪造证件材料或抱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倾向的不法分子剔除出去,将真正符合要求,对国家有益的申请人吸纳为正式国民。

(三)加强入籍公民社会融入的帮助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促进社会融入的极为重要的途径就是公共文化政策的制定,通过共有共享的文化资源推动文化融入和身份认同,增强外来移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相关公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通过安排语言、文化、法律、政治、思想等入籍相关课程,建立政府和民间的入籍公民社会帮助机构帮助入籍人员更好的融入中国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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