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存在逻辑意义上的矛盾,公民的“人权”难以得到有力保障,不利于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必须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并实行侦查机关立案报备制度。
梧州学院学报
200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