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摘要:招投标制度的目的是择优选择,通过强制性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高效高质,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或公开或隐晦的违法情况屡禁不止。因此,《招标投标法》自一开始就建立了一整套以招投标异议、投诉和诉讼为主要方式的救济制度体系。而招投标投诉制度作为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对于监督招投标活动,保证其在法律轨道上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实现招投标价值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招投标投诉;法律问题;实践;行政复议;法律机制
引言
招标投标作为整个建筑项目建设中的第一个环节,同时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直接影响着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所以,必须要确保该项活动良好的进行。但通过对实际的建设工程领域进行调查可以发现,受到机制、人员、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引发投诉的现象,为整个工程的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几点认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降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投诉的数量提供一定帮助。
1建筑招标投标法律概述
招标投标是发包人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例如施工、采购、设计等,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说明项目的要求等,邀请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投标人按规定的程序参与投标。甲方公开招标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从众多投标者中选择性价比高的成为中标人承接工程。招投标的工作制度,有利于维护建设中多方主体的利益,通过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方案与投资报价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择,能够更好的保障建筑体的建设质量与使用寿命。为了更好的维护建筑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政府部门出台了招投标相关的法规要求,双方必须秉持着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工作。
2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机制的法律问题
2.1招投标投诉权利滥用的问题
按照现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投诉主体自主救济的权利,同时对于投诉主体资格、投诉书的形式要求、投诉人必要的举证责任都有法律要求。但实际情况是,招投标投诉没有准入制度和审查机制,只要符合流程,即使投诉的内容子虚乌有,甚至投诉不规范,监督部门也要受理,使得投诉门槛低、成本低,风险几乎为零。如:不按投诉相关规定直接向上一级领导单位写匿名信,或者向纪检部门而不是监督部门作出的;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然就同一事项及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二次投诉的;投诉书简单,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又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后进行不实投诉的;已经投诉过因不满投诉结果,就同一个问题仍然反复投诉的;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信息、资料的。这些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效率。
2.2人员的行为不规范
人员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行为也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活动的进行。而在实际当中可以发现,依然存在诸多人员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如投标企业为了获得项目的建设权,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制作竞标书;评标机构与某个投标方私下具有密切的联系,为了使某投标方获得项目的建设权,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书进行评价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会导致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进行,从而引发了招标投标投诉现象。
2.3同类工程要求不严谨
同类工程要求一般包含三大要素:时间、对象和特征。“时间”是指有效业绩的时间段。一般为从某一年的1月1号至公告发布之日或者从某年的1月1号至开标之日,之间的区别是企业在公告发布后取得的工程业绩是否能参加业绩计分。“对象”是指有效业绩的属性。一般为招标的物品或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梯、防水卷材等。描述应力争准确,避免需要一个苹果,但表达成我需要一个水果的情形。如地铁工程就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易和轻轨、城际轨道等项目混淆。“特征”一般为金额或某项具体的技术参数。如某工程的同类界定为:“2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该要求就存在两个投诉隐患:一是“20层以上”含不含20层?二是“20层”是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还是地上加地下层数?所以,更为严谨的表述应为“地上层数在20层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机制的法律实践
3.1健全法律保障
由于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复杂,涉及到的环节众多,在每一个步骤当中都应当遵从法规的要求,在相应管理部门的监管之下开展招投标工作。合规合法的招投标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引导建工项目的开展更加正规化。作为招标方的管理人员应该多多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服务意识,确保企业能够选到质优价美的项目开展方案。投标方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正常开展项目投标工作,切忌为中标盲目降低和压缩建设成本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健全行业法规能够更好的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展,对提升项目质量和维护招投标双方的经济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3.2投诉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该条设置了对评标结果不服的异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确立了评标结果投诉前的异议前置制度,对评标结果不服,投诉前应当向招标人先行异议。
3.3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招投标机制的不完善是引发投诉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为了使招标投标投诉得到更好的处理,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机制。首先,深入对现有的招投标机制进行分析,寻找出其中优秀的内容以及存在缺陷的内容。对于优秀的内容来说,可以继续进行应用;而对于存在缺陷的内容来说,则要根据缺陷的情况对其进行优化。其次,加强对国际市场内的招投标机制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应用的招投标中机制。
3.4合理驳回重复性投诉
重复性投诉一般表现为“三多”(匿名举报多、举报失实多、证据不足多),由于缺乏必要线索,往往耗费招标人的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处理重复性投诉应双管齐下:一是合理驳回。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重复投诉,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者重新提供新的有效证据。二是普法后追责。对以重复投诉排挤竞争对手或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可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如仍屡教屡犯,可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5规范人员行为
针对上诉人员行为不规范引发的招标投标投诉现象,应采取以下两个措施。首先,加强对参与人员的培训。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的对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升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从而确保其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制定出良好的奖惩体系。针对参与人员行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对待措施。若参与人员能够一直保持规范的行为,则对本人或者公司给予一定的嘉奖;若参与人员多次出现不违规的行为,则对本人与公司进行相应金额的惩罚。
结语
总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项目的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更加公平公正的优势,对于维护施工企业和招标单位的经济效益也有积极影响。在参与标书准备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根据实际建设需求,严格进行标书审核管理,确保能够从所有投标单位中选择最佳方案。对一些涉及到合作或利害关系的企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回避,确保整个审核过程的公平合理。针对法律规定中一些无效投标的种类,甲方应充分了解,严格规范整个招投标制度和流程,核对合同与标书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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