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浩天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61000
摘要: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未来。我们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地球家园,尽可能地为人们创造更多优质化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多优质化的生态产品,促使环境与人共同发展。地球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地方,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生态环境出现问题,将极大的威胁人类的永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度,从制度层面,从法律层面,多途径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采取更加强制的手段提升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前言:随着环境重要性的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目前生态问题的调查和了解,我国存在很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对此,本文从法律建设以及保障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其作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行性措施,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
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作用
生态文明建设对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近几年,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前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依靠宣传手段,导致很多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改善不明显,仍存在很多生态失衡现象。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必须构建强制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借助法律助力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更持续、更彻底、更完善。从内容上来讲,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能够从多方面进行合法规定,要求污染的排放量、资源的开采量以及其他内容,尽可能实现生态环境的绿色化、科学化以及可持续化,真正地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成一个硬性的目标和要求,保证各个环节、各个主体都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实施,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将生态保护落实到人们的行动中,促进社会可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尽可能地为后世打造一个更加安全绿色的生存环境。
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1.地方性法规有待完善。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中,地方性法规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无法为各个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法律指引。首先,很多地区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文明建设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但是法规的覆盖内容还不够全面。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 但是很多地区由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当地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缓慢,而且面临较大的难度。
2.存在执法不严情况。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明显,导致所制定法律法规的实际作用得不到发挥。具体而言,执法不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往往在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之后,才开始响应的环境执法,执法主体只有在危害出现后才有所行动,但是相对滞后的执法活动往往无法跟进环境的变化。其次,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察中,往往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成效为考察重点,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中,很多地方政府官员选择不作为,虽然一些生产行为引发了相应的生态问题, 但是因此能够创造更高的GDP,所以对此选择不管不顾。最后,执法程序不完善。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流于形式,执法人员比较注重表面工作,忽略了执法程序以及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1.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的完善,能够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指引。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地方性法规的覆盖范围,为此可以出台地方性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这一条例应该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托,对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具体指引。这一条例在内容上应该包括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工作原则,明确各类参与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条例内容的覆盖范围方面,应该包括环境治理与污染防治、生态与资源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其次,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应该明确认识到,污染防治是地区环境治理的开端,污染防治效果会对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在原有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如地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先出台的防治条例内容作进一步修改,从而进一步丰富当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并为当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全方位的指导。
2.加强执法制度的建设。首先,完善常规性的执法监测工作。通过对常规性执法监测工作的完善, 努力将生态环境问题控制在源头,这就要求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测,尤其是存在明显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比如工厂废气、废液、废渣的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不合格,则需要立即叫停生产。而且执法部门还需要对现代化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进行充分利用,比如无人机、环境检测器等,实现对相关企业生产活动的全面监测,一旦发现企业排污超标,则需要立即采取制止措施,从而把生态环境问题控制在源头,进而充分体现执法工作的超前性。其次,建立交叉执法模式。即抽调不同省市县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中心组,在每次执法过程中,将中心组成员随机分配到各个省市县中,在执法过程中,针对污染不太严重的企业可以进行发函,给相关企业进行改正的机会,使其对自身的生产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执法中心组应该对问题进行及时反映,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还需要向省环保厅报备。最后,做好执法监督工作。为了提升执法效果,国家政府应该对各个地区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能够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主体。比如,定期成立巡视组对各省的执法工作进行巡察,在巡察中发现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工作存在的不足。通过这种方式,形成震慑,促使地方政府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能够严格开展执法工作,并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另外,要建立起绿色政绩考核体系。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中纳入“绿色指标”,促使地方政府在加强地方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程度,从而不断推进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工作成效。
3.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法律宣传从主要目的在于加深当地民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水平,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依法依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方面,宣传途径可以选择学校教育、社区宣传、企业教育、机构教育等形式,随着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生态建设人人有责的环境氛围,并使个人、企业以及相关机构都能够严格遵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列中来。另一方面,要对传统的宣传方式进行适当的改进,在此过程中要对微博、微信等进行充分利用,比如建立地方性的生态文明建设微信公众号,要求当地居民进行关注,然后根据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情况,定期在微信中推送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信息,包括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居民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结束语:综上,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恢复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尽可能地解决目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绿色化、健康化以及可持续化,对社会发展以及公众健康生活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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