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单位批准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条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7
/ 2

浅析建设单位批准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条件

王粒豪,蒲正东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 621000

摘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均需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项目正式开工建设。那么,具备哪些条件时,建设单位才可以批准《工程开工报审表》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开工建设有相应的要求,本文结合这些要求,对建设单位批准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报审表》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工建设的项目,才属于合法的建设行为,才不会受到处罚。由于行政许可有相应的前置条件,本文以取得的最终文件,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实际项目建设中的开工条件审查提出建议。


关键词:开工条件;施工许可;环评批复;水保批复;节能审查


  1.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投资主管部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笔者查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需进行的行政审批文件如下:

  1. 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的《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除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及办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均需向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二)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未进行评价,不得开工。

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通过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否则,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在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规定。

  1. 需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规模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形式做出了相应规定。

  1. 需取得节能审查文件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阶段进行了规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对企业投资项目,要求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同时规定,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得开工。

  1. 需取得开工令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8条的 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的相关人员对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建设单位批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同意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并明确开工日期,

  1. 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法》等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各自规定开工建设的,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对单位有停工、补办手续、罚款,对相关人员有行政处分。对未取得相应许可或批复开工建设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1. 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责令改正。对未取得且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同时可以处以罚款。

  2.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比《建筑法》更具体、更严厉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直接要求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罚款金额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

(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视情节和后果,对建设项目进行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违反开工建设的,除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外,也规定了处罚金额,同时还规定了须对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五)违反《水土保持法》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生产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对罚款金额也做出了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法律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小结及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政府职能分工,房屋建筑工程在建筑活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审查等方面均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如未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将受到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应的处罚。

为依法开展建筑活动,避免发生违法行为,监理单位在审核、建设单位在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时,同时还应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是否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是否取得节能审查的批复文件。只有上述文件同时具备时,施工单位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才可保证建设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可避免相关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节能审查文件的责任主体单位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单位除开展项目立项(备案)、用地、规划、设计、招标等工作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节能审查文件文件。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均涉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且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均有“三同时”的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获批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工作,将相应措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落实,避免不必要的返工或违法。

施工单位在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时,除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填报证明材料外,建议向建设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水保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的批复文件,将上述文件一并纳入《工程开工报审表》附件的证明文件资料。取得《开工令》后开始施工,确保项目开工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参考文献

  1. 阮素洁. 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 住宅与房地产, 2020, No.564(05):105-105.

  2. 刘勇.新标准下工程开工令签发若干问题的探讨[J]. 安阳工学院学报,2015(2):69-71. 

  3. 贾瑞彪. 浅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J]. 四川建筑, 2020, v.40;No.195(05):38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