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 150000)
[摘要]本文以“民法学”课程为例,探究如何将思政教育和诊所式教学方法有机融入民法学课程教学之中,建立起该课程思政框架,通过多样的课堂活动,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与国际视野,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正是一种融合多种资源,给予在校学生接触真实法律纠纷机会的一种特殊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本文着重指出要加强法学教学的课堂设计环节,加强法学教学的实用性和实效性,为培养高素质法学本科生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法律诊所; 模块教学;法律保护
民法学法律诊所创新意义及特点
民法学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瞪口呆。比如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已经展开全新的一页,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民法学研究的重大任务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但是,民法典的内容博大精深,规则极其复杂,如何讲好民法,就需要我们下大功夫,做足功课,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以案例教学为主,尤其是学好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即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法律诊所较为系统的学习和训练,学生们掌握的是如何检索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和技能,而不是单纯地背诵几条法律条文。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和特点要求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必须教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几条现行的法律条文。其确立了模拟教学法的地位,打造了品牌形象,彰显了民法学意识,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坚持“知行合一学为本,道器两翼用为先”的理念。注重教学过程的体验性、教学内容的复合性、教学方法的互动性、教学环节的反馈性,深受学生欢迎和社会好评。
法律诊所式教学与模块教学
民法学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围绕民法学基础知识展开,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由于民法典刚颁行,在民法典全部的1260个条文中,新增或者经过改造的民法条文达到610多条,可以说民法典关系国家、关系社会,关系到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重大利益。而民法典博大精深,条文众多,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因而学生学习起来会感到有压力,不太好理解,而进行诊所式教学有助于学生对于民法典相关法条的理解,会更加直观。教师会结合自身经历和从业经验进行指导,学生通过模拟演练,展现作为一名职业律师的风采,突出了技巧性和实用性。教师会确定教学活动内容和教学资源、选择授课技巧及方法,准备教学时间分配议程,要求学生进行课前准备和调整教学目标。在民法学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占主导地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是教师制定教学目标的重要依据。每一位学生都有自已的学习目标与计划。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实用性很强,与我们的生活联系紧密,而且学生也有很高的热情和积极性。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学生要提高合作技能,尝试各种提高合作质量的方法,使其建立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团队精神及合作意识。无论在课堂授课还是基地实践中,学生讨论方案、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都需要进行评价和反馈,而不是只依赖老师得到问题的答案。在法律诊所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接触社会而了解社会;要向当事人、律师、法官等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判断能力、理解能力。在民法教学课堂上,要体现模块教学的特点,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利用经典案例,或者最高院指导案例,通过比较法研究,让学生自已做案例分析展示,课堂的30个单元,主要运用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辩论式的提问与回答,讨论式集体头脑风暴和课堂游戏等多种教学手段。在民法学法律诊所课程结束时,每个学生都必须完成书面的实习报告,系统地总结自己的收获,对实践目标的实现情况作出分析和总结,指出民法学法律诊所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以期得到改正。
众所周知,法律的进步、法治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一方面,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为法律的进步、变迁提供动力,提供社会的土壤。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法律进步的进程。同时,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高,则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几个攸关法律前进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是处于核心的、基础的地位。而民法学教学更是重中之重,民法学教学内容多,任务重,有民法总论、物权、债权、合同、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等。因为内容庞杂,所以要在课程讲授上下功夫,对于应用类教学来说,学生在正式进入课堂学习之前,必须对于相关法律制度及内容有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参照国际法系的法律诊所的模式,教师会要求学生在上课之前自行查阅并学习我国的仲裁法律规范和相关的研究文献,要对教师所授课的内容进行提前预习,必要时教师也会提供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材料供学生们阅读,力求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对于仲裁产生直观的认识并形成自己的独到的见解。
民法学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课堂设计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它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方式,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通过接触真实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办案,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结合真实案例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训练,使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设计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为主的法学院课程教学模式不同,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特别是法律研究、分析、案例研讨等。比如我在课堂教学中就引用了一个典型的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让同学们课上分析,效果非常好,同学们都积极踊跃。天平保险苏州中心支公司与王某忠追偿权纠纷案。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肇事后逃逸,交强险保险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向逃逸的肇事主张追偿。本案焦点在于,交强险保险人是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样,对实施了逃逸行为的责任人享有追偿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主要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另外,这也是由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不同的功能定位决定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同学们引用的关联法条是《民法典》第1213条;《道路交通法》第75条。正因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课堂设计环节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好的课堂设计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实践、主动分析的机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讲明白每一个民法典条文,做到融汇贯通,让学生对民法典的学习充满浓厚的兴趣,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培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情怀和职业精神。要进一步增强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推行网上课堂、在线培训,切实提高学生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学习,提高社会沟通能力和实际分析案例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灵活掌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稳定能力和水平。培养学生的主动性,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学习的主动精神,灵活的教学方法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善于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使每个学生都有所收获,为法学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全面优化课堂教学,体现现代教育模式的先进性。
案例教学法与思政理念融合的具体应用
在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显著,深受学生们的喜欢,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拓展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学素养,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比较典型的课堂案例1:耿某以14万元的价格向周某购得属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周某出具了14万元的收条给原告耿某。当日双方到市房产管理局交纳了房产交易税及房产契税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间,周某隐瞒与耿某交易的事实又与于某交易该房,并从于某处取得房款计12.8万元,并将该房钥匙交给于某,于某一直居住至今。后耿某向周某索要债务时发现于某占据该房,与其协商退房未果,遂诉至法院。经学生分组讨论给出的结论:耿某与周某的购房合同有效,耿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本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耿某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周某实际收得耿某购房款,并且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民法应予以保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耿某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认定耿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于某与周某的购房合同有效,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于某应当返还房屋。 依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为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于某与周某的购房合同有效。于某有权请求周某依约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本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于某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于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耿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于某仍然对甲的房屋享有债权。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基于物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相应具有排他的权能,应优先于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不能对抗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在本案中于某和周某完成了交付房款和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手续,该行为不具有公信的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原告耿某对该房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于某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将该房退还交付给耿某。
案例2:甲公司为了装修和乙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乙分别借给甲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甲以其对商贸城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抵押担保,签约之后分三次发放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的贷款,甲无力清偿于是乙提起了诉讼,甲的商贸城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的被告甲公司前身是某珠宝有限公司投资参与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曾经下达文件说明此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甲对投资部分具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出租权。政府有关部门对甲地下商贸城的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因为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转移他人行使表示了同意,原告乙和被告甲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3北京一家酱菜公司,卫生很差,卫生防疫站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并罚款.后来防疫站联合北京青年报曝光,报纸以“苍蝇蛆登门,污水遍地流”为标题发表文章批评。曝光后厂家的产品遭到纷纷退货,原告以侵害名誉权起诉。
案例4甲因过失驾车撞到乙,乙受伤,问题:乙就其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律师费用、甲车祸逃逸而支出的调查费用,住院期间名贵手表被盗,家中兰花枯死及医生医疗过失而加重病情,或手术发现脑瘤,被迫提早退休所受损失,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在课堂案例的讨论中,还提到关于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时间,在通常情况下,一项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根据其实施时的时间来评价的。在教学中也引入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扩大了学生们的视野和分析解决法学问题的能力。
Property law,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gulates various kinds of relationship of property rights. The course examines the Civil Code and its property law, with a special focus on the change mode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inciples of distinction in the change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ies on guarantee right, and theories about usufructuary right.
“立善法于天下 ,则天下治 ;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The Song Dynasty statesman Wang Anshi once wrote, “When the law of the land under heaven is good, there will be order in the land under heaven; when the laws of the state are good, there will be order in the state.
通过在课堂中引入课程思政教学元素,学生们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从法学角度进一步明晰了内涵。课程思政是我国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是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举措。在教学中以“民法学”课程为例,探究如何将思政教育有机融入民法学教学之中,将法学知识体系教育与贯彻“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思想的思政教育辩证统一起来,建立起该课程思政框架,通过多样的课堂活动,着重培养学生的法治情怀与国际视野,为法学教师真正发挥思想引领和能力提升双重作用提供借鉴。
( 附: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名称:农科院校“职业提升型”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