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据报道很多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和课余从事兼职工作,但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兼职大学生身份特殊不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强制要求大学生购买其定价高昂的健康证明,扣押定金,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行为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本文通过大学生兼职背景、兼职身份的认定、兼职期间劳动权益所遭受损害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论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法律保护。
【关键词】校外兼职:法律性质:权益保护
1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背景
根据资料显示高校每年毕业学生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即将走出校园,数据表明2019-2020两年全国已有近2000万名大学生进入社会面临就业。而我国的就业岗位远远少于大学生应聘的数量,一些待遇高的岗位往往要求毕业生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很多在校大学生为了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丰富课余生活,因此会选择在校期间或在假期期间会选择从事一定的兼职活动。根据新闻报道,据统计每年全国各高校有近三分之一的大学生从事着校外兼职活动,而大学生在工作中往往因为学生的特殊身份被区别对待,一些店家和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来作为廉价的劳动力。许多大学生一天花费几小时工作却因为缺乏社会经验以及相关法律常识被黑中介和黑单位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以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为由克扣工资,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大学生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以及大学生在进行兼职工作时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长劳动安全以及维权途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大学生兼职身份的认定
2.1 关于劳动者定义模糊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具体和清晰的界定.。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对劳动者的定义和表述也不相同。在校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公民享有劳动权。而在民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能够依靠相应的体力和脑力获得劳动收入的自然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仅仅限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年龄限度为16周岁,对劳动者的概念定义仍然模糊。
根据宪法规定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大学生的年龄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劳动行为能力,享有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在校大学生的学籍、日常生活与学习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但学生仍然享有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期自由劳动的权利。一些用人单位在雇佣大学生做兼职工作时并未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并且大部分兼职工作要求大学生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地点工作、固定的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大学生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具、原材料等进行劳动联系。因此大学生能够与用人单位构成一定的联系。
3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的问题
3.1 劳动报酬难以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作为获得劳动的使用者,获得大学生兼职劳动所创造的收益,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给付出劳动的兼职大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不与大学生签订协议,以口头的方式承诺给大学生可预期获得的薪资,当兼职活动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克扣薪资,变相压榨大学生的劳动力。一些“黑中介”与“黑单位”联合压榨大学生兼职活动工资。中国时报网曾报道过文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大学大三学生张斌曾在婚庆公司兼职打工,可干了一周原本应该按照说好的周结薪水,可经理推脱老板不在工资发不了,张斌只好放弃兼职。因为入职时张斌提供了个人的信息害怕被报复只好不去讨薪。张斌的同学刘武暑假从网络平台找到一份找兼职,根据要求交了一百元的中介费和个人信息,双方约定每小时10块钱的薪水,可到企业后勤部打杂时发现其他暑假工每小时15块钱,其中的部分钱被中介抽走了。
3.2 劳动休息和安全卫生难以得到保障
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应当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一样的休息权,不能因为兼职和大学生的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大学生年轻没有社会经验;利用作为用人单位的特殊身份要求大学生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很多兼职的大学生也害怕用人单位以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达到一定的工作时长克扣工资。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和休息权,我国劳动法中也规定劳动者(认为包括兼职大学生)每日工作时长不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安全卫生作为兼职大学生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3.3 大学生劳动争议处理难解决
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多数的兼职大学生,希望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以解决争议。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过程其中所产生不平等的地位;对于兼职大学生的协商置之不理。因此,大学生想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劳动报酬,休息等相关劳动权益时,多数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大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使得兼职大学生无法通过劳动仲裁保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而面对法院诉讼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审理时间长等问题使得大学生望而却步。
4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相应的解决途径。
4.1 明确兼职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
首先用人单位推脱责任,不与兼职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加班加点工作,但用人单位并不按时按工支付给兼职大学生相应的加班费用、劳动报酬。使得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保障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建议通过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大学生在兼职期间的工作具备劳动法中劳动者的资格。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兼职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以及寒暑假的兼职劳动活动能够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障。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为司法机关办理大量大学生在兼职期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大学生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利益,节省司法资源。
4..2 将兼职大学生列入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
在我国审判实务与理论当中,对于兼职大学生能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以及是否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争议。虽然兼职大学生,与普通劳动者有所差异,但并不能因为其身份特殊,不能适用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就片面认为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在劳动倾斜保护与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下,适当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将存在事实劳动的兼职大学生包含在工伤保险的范畴中,用人单位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有效保障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劳动安全,以及当劳动过程中遭受的损伤可以也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和工伤医疗的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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