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遏制效应评价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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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遏制效应评价

韦思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钦州 535400

内容摘要:选择当年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数、涉案面积当成主要的表征指标,对2002年到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分析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是否会产生影响,具体程度如何。论文用随机效应、混合OIS模型及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经相关的检验后,认为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最为适用。基于模型的估计结果,评价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遏制效应。在分析后得知:第一,土地督察能够使土地违法明显下降,土地例行督察的覆盖度每增加1%,就能避免九十二起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并且土地违法涉案面积也会减少2.18个百分点左右;第二,如果对某个省份实施转向督查,就可能有七起土地违法案件不会出现,土地违法的涉案面积减少31.11个百分点左右;第三,在土地专项与例行督察的作用下,2007年可能有84起土地违法案件不会发生,2008年在3473起左右,2009年上升到12500起,减少的土地违法涉案面积依次是2314.14、1919.75和3046.57公顷。

关键词:土地督察;土地违法;遏制效应评价;探究与分析

前言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供需矛盾越发紧张,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土地违法案件。在2001到2009年这段时间里,国内先后发生了819万余起土地违法案件,涉案面积高达45.18万公顷,其中有21.50万公顷为耕地问题。土地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一方面会对耕地保护目标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对我国的粮食安全、社会安稳也会带来巨大危害。所以,中央政府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的管理和控制力度,已经推出各类土地管理法和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项措施。特别是,为了将土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完善程度,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一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七月份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目的是将国家土地督查制度尽快构建起来,并对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问题确定下来。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到,要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体制的完善程度,早日将国家土地督查制度构建起来,设置国家土地的总督察,将土地督察专员分配到地方上去,实行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权。2006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初步建立国家土地督查制度的基本框架,设置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副总督察两个新职位,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行全权负责;在国土资源部设置一个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九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紧接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联合九个地方的土地督察局共同开展工作,使其变得更加完善。

  1.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机制

土地违法是我国特殊制度环境下的一个阶段性产物,主要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指标有关,比如外资、GDP和财政等。虽然相关研究显示,在经济增长的初、中级时期,违法用地的根源在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达到高级阶段后,两者反而没有因果关联了,但现阶段从整体上来看,随着经济总量与非农产业的日益增长,土地违法会不断提升。不仅是以上的宏观经济因素,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许多环节当中,都与土地违法存在一定联系。土地财政、土地违法行为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协议、挂牌出让方式下,违法案件数量、涉案面积必会呈现出增长趋势,与之相反,则会对土地违法案件起到良好的遏制作用。

  1. 研究方法和数据

  1. 变量选择

土地违法案件数量通常能够将违法案件的发生频率反映出来,而涉案面积,则是判定违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理论层面分析,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面积大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解释变量方面,本文是以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案面积为主的。

  1. 模型设定

综上所述,可将土地违法、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模型设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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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效果评价方法

本文分析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土地督察能够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第二,若可以有效遏制的话,具体能达到何种程度?对此,我们看作出如下判断:

判断是否有效:若β1比0小、且检验显著,或者说β2比0小、且检验显著,就说明实施土地督察确实能够使土地违法不断下降;反之,就是土地违法是否减少与土地督察无显著关系。

  1. 数据来源

本文所选的解释变量都是从2003至2010年的《中国国土资源年鉴》摘录下来的。

3.总结

本文在分析研究了土地督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影响机理的基础上,使用了面板数据,给予模型评价的措施,得到了下列的结论,首先从理论角度进行出发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督察可以有效的防止出现土地违法行为出现的假设模式,通过使用面板数据进行验证之后发现,土地督查自身的确对于减少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土地例行督察的比例藏家1%,就会减低违法案件92起,让土地违法的涉案面积降低2%,通过对于省份实施专项督查的模式,尽可能的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七起,让土地违法的涉案面积减少31%。对于土地督察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模式,其自身的行政职责以及业务的体系都在不断的完善省级,督察的绩效表现模式通过土地督察的耕地保护效果和执法促进效果等多样化。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土地督察可以通过土地违法遏制以及土地执法促进两个方面对于土地违法现象事假影响,但是本人因为篇幅等问题,知识依靠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但是因为土地督察的业务开展实践数据不够丰富,土地督察对于土地违法遏制效应具有持续性和时效性等问题。当然对于不用的土地督察业务本身具有不同的实施对象和目标,虽然研究对于督察和专项进行区分,讨论了二者实施绩效的差异,缺乏综合性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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