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规范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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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规范化

王珏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河南省漯河市 462000


摘要 对于法律思维来讲,其核心就是以合法性问题为基础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之间是紧密相连的,法律工作人员通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使用法律语言机械能给你表达,法律思维直接决定了进行表达和传递的法律语言质量,同时法律语言也能够引导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法律思维。

关键词 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规范化分析

引言

法律思维也是从事法律的人员对问题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也是在进行决策中,法律人员通过运用法律逻辑对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以及解决。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语言”进行表达的。也可以理解为,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进行表达、记录、解释以及发展,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也是法律实践获得成功的重要基础。法律的质量直接取决于用于表达和传递法律的语言的质量。司法行政制度必须根据法律制度的特点加以发展。

一、法律思维概述

1、概念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对人和人的利益的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的外在表达是法律语言中的“存在”。律师的独特思维是建立在法律经验的基础上的。法律人员的合理思维主要体现在意识、观点以及态度上的自主性,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思想上的自由性,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训练,才能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分为:一类与法律相关的思维,另一类是实践中应用的思维。第一种主要是结合现行法律处理案件以及法律问题的实际方法,第二种是抽象思维,后者是学者们普遍使用的抽象思维,主要是思考法律的另一面。

2、特点

法律思维模式是法律职业的独特特征和基本标志,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征。法律思维的特点是对法律思维主要特征的抽象归纳和概括,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思维的中立性。法律的核心是公平与正义,法律人员是使用法律的工具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群体,法律人员需要确保意识形态的中立才能在实际的行动中,做到公平和正义,主要体现在法律人员的个人情感以及价值判断中。想要确保价值判断的中立性,就需要确保情感上的中立性,排除个人情感和偏见来实现。只有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律人员才能更好的尊重纪律和法律,避免偏见,听取他人意见,客观分析案件。因此,法律思维的中立性可以看作是法律环境中一种预先定义的理性判断思维。

第二,法律思维的排他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是在生活中慢慢形成的,但法律思维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研究以及理论方面的培训才能实现。这也表明法律思维的形成是非常复杂的,不是去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以及法律文本就可以形成的。法律人员和公众在同一问题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他们的观点不同。法律思维所具备的排他性对法律专业及其在分析、判断和管理法律案件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门槛和有限范围。因此,拥有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比较有针对性的,重点是法律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接受过法律相关教学的法律学生。

第三,法律思维的严格性。法律本身是规范社会关系的需要的逻辑产物。基于法律存在的司法思维也必须有一个非常严格的逻辑来展现人类的逻辑文明。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反映了其法律思维的清晰逻辑语境。因此,法律人员往往以逻辑严谨的态度给每个人留下深刻印象。他们所说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有事实依据,不盲从大众认知。当然,法律的适用与支持公司理性思维的法律思维密切相关。律师还根据公司控制和控制逻辑的能力来验证公司的业务实力水平。

第四,法律思维的工具性。法律思维虽然对法律职业也有工具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法律思维在律师头脑中的一种暗示,并没有物质载体。相对于普通人心态的随意性,律师在审理法律案件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心态,不能随意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是由法人思维引导和支配的,法人思维是法人的一种思维和思维工具。通过积累原始知识和总结法律工作经验,律师获得法律思维能力,掌握这些逻辑工具,成长为合格的律师。

第五,法律思维的变革性。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需要对纠纷进行解决、终结,这也是通过法院的诉讼以及审判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同时,作为司法以及诉讼中的重要依据,需要法律思维具备一定的变革性,即变革性思维。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必须合理的利用法律术语,把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对问题进行解决。即使是政治、经济、社会等不易转化的问题,也必须转化为法定权利和义务,提交法院解决。

第六,法律思维的平衡性。对各方的利益矛盾进行平衡,把利益融入到法律框架,对社会的秩序进行稳固。法庭是一场没有火药的战争,也是运用和平的方式对争端进行解决的方式。司法机关通过运用议事规则以及法律语言,把公共在生活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融入到法律管辖的仲裁范围,并审理案件,以维护法律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秩序。在恢复被扰乱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进入平衡状态。当然,法律思想十分重视平衡,这既不是简单的手段,也不是原则上的妥协。

第七,法律思维的规则性。 “法律使人们遵守统治的规则。”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规则分析和判断人的行为。当然,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在法律史上已经不可或缺。有规律的思考需要思考者注意法律规则的存在和“事件有原因”。法律思维规律性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三段论法律推理。强调三段论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律判决的结论能够得到合理的推论,并解释和证实判决的理由,使当事人和社会整体都知道该结论是合理的、有说服力的。

第八,法律思维的程序性。程序公正也是司法中非常重要的目标,也是法律思维中非常重要的特征,程序公正重要是以实质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有时也以实质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每个人都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遵守程序的公正性。公平程序的结论即使不公平,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这个过程不公平,甚至更“公平”的结论也会受到质疑。司法制度十分重视程序,因为它是对专断的限制,是合理选择的保证,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纽带。程序思维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真理,而不是客观真理。

3、法律思维的价值

第一,法律研究的价值。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员进行法律研究的核心,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要素。与以往学术界相比,更多关注传统法学研究的学者,认识到法律思维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重要性,并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做好深入的研究。法律研究的领域扩展也有利于更好地对法律思维进行深入的了解,主要的目的是将法律规范转化为社会秩序,并有效的实施。法律思维也可以看做是比较抽象的法律现象,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对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进行提升,并将其成果转化为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材料,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

第二,提升法律实践的质量,对于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以及纠纷进行解决。只有具备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律人员才能对法律进行有效地运用,提升司法的效率,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阶段,这需要对立法者、法官以及律师的法律素养进行综合的提升,这也是法律思维的重要体现。因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员坚持公平正义的思想基础,如果没有比较坚定的法律思维,就难以保证法律人员的独立意识形态形成。

4、法律思维培养的策略

一是有效地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结合起来。法律思维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如法律逻辑的标准、法律逻辑的技术原理、形式推理的演绎方法,概括推理,类似推理等。特别是形式逻辑是法学中最重要、最普遍的推理方法,然而,在实践中,很少使用正式的法律依据。辩证逻辑是形式法论证的必要补充。通过学习辩证逻辑,学员们能够有效拓展法律专业化领域,深化法律思维深度,确保法律思维的逻辑刚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结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这两种方法进行法律论证。

二是加强批判性思维教育。批判性思维是一种以理性思维为基础、以求真为目标的怀疑性创新思维。批判性思维在创新思维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较强的高层次逻辑辩证分析能力。因此,加强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技能,就是加强学生综合运用多种思维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能力。在法制思维的形成过程中,教师应通过向学生灌输自由思维技能,自觉培养批判性思维。课堂上,老师经常举出几个错误的例子,让学生积极纠正法律逻辑上的错误,使学生形成法律逻辑思维的辩证形式,提高学生法律逻辑的准确性和准确性。教师还教学生提出适当的问题,对列举的证据提出有根据的问题,及时发现错误,用有力的证据支持它们,并最终得出有根据和有说服力的结论。

三是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培养。法律思维的内容主要有形式逻辑以及法律思维技能两方面的内容,教师应注意在课程中对其进行解释。在对法律思维能力进行培养的过程中,教师需要结合实际的生活进行社会化教育,选择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将教材中的文字知识与社会生活进行有机的结合。因此,一方面是书面知识的可见性和法学逻辑教学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学生也更容易将抽象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理性知识。提高学生将所学知识付诸实践的能力。其次,运用判例法,教师应选择一系列案例形成法律逻辑,在这些案例中,法律专业人员应优先考虑,真正的和有争议的,给学生不同的视角。只有列举教师在课堂上可以讨论的例子,学生可以产生各种思想矛盾,从而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第三,示范教学法的应用使学生能够对具体的理论和实践实例进行反驳和论证,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人权能力。在推行教学方法的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足够的时间独立思考,使他们能够在课堂上充分表达思想和理解。教师要引导学生大胆思考分析,从所学知识中发现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理性的结论。这样的讨论过程可以测试学生的知识、逻辑分析能力、表达和思考能力等,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很重要。

二、法律语言

1、概念

“法律语言”一词来自西方。法律语言是用来制定、研究和应用法律的语言和术语,主要有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以及法律理论语言,这也是法律人员使用的专业性语言。“法律语言”是一种将国家权力的绝对力量转化为权力语言的权力语言,一种简单的语言,具有惊人的绝对逻辑和精确的平衡。“法律语言”一词包括立法、司法和司法对话(主要是反对、证据、司法请求、仲裁术语等)。

2、法律语言标准化

法律语言的标准化方法特别规定了法律语言的阶段性、层次性应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建立法律语言基础。法律语言数据库的构建,也是对法律语言进行规范的基础。法律语言基础的要求是特别严格的,法律语言基础需要具备标准化,语言中能够对法律以及语义进行标准的体现。其次,对语法规则的障碍进行消除。作为语言的一种,法律语言与语法规则的运用之间是紧密相良的,为了构建比较完整的语言体系,需要总结有关法律表达的相关语法规范,最后编写一个连贯的章节。

3、制定语言评价标准

在建立一致的文本之后,必须从语言运用和语法规则的角度对文本进行测试和评价,在这样做时,必须特别注意语言标准化的检查。这也是法律语言标准化的核心。法语言和语法规则库的构建,不是在法律语言领域中,单独的形成一种语言以及语法规则,而是以汉语语法系统为基础进行派生的。法律语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特别是在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方面,因此,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相应的共同特征。法律语言的性质来源于这些决定法律语言语言共性的共同特征。法律语言批准后反复使用,不规则地归纳语法规则,形成了语言应用规则的堆积点。法律语言是满足特定需求的专业语言。虽然同一种语言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语言系统,但由于使用者个人素质的不同,往往不同于其他语言。对这些差异和特点的概括,涉及到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到目前为止,中文考试的规则还没有制定,更不用说法律语言了。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许多西方国家都提出了测试“语言可用性”的规则,这表明阅读是正确的,读者的理解和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用任何语言阅读。在汉语中,常用词来表达情感或中心思想。这里可以借用西方的“语言可读性”概念。实现法律语言标准化的目标.然而,“语言可读性”理论在国内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和认同,也没有得到学者的研究。

三、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的关系

1、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

法律思维主要是通过法律语言进行表现的,如比较常见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内容、法律思维逻辑、法律属性等,从书本上的法律条文到生活中的社会秩序,都是法律语言的重要体现形式。

2、法律思维是以语言为基础的

法庭辩论涉及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及其律师,以及刑事案件的检控人员、疑犯及其律师。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语言。法庭所讨论的措辞摇摆不定,主要反映了辩论的激烈程度和能否圆满结束。将心理讨论转化为口头讨论是一种常见的语言运用方式,在口头讨论中,将一系列的思想转化为语言序列。这些序列很容易被遗忘,因此必须从头开始,但可以作为带有单词的符号记住。因此,第一次使用名词是记忆的标志。另一个目的是,当许多人使用同一个词时,这些词的联系和连贯性使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对彼此的想象或想法,以及欲望和恐惧。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也可以看做是一种符号。法律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暴力的发生。当然,不能忽视的是,法律中伴随着强制性,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暴力。只有在民主社会中,言论才有权威,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不断提升,言论的权威就越高。这就是为什么民主总是意味着法治。民主要求通过说服而不是压迫来解决分歧。第一,说服人们理智,或者理性,或者第二,接受人们熟练的演讲技巧。律师主要通过推理来说服人们,但他们并不排除在说服过程中使用具体的表达方式。因此,有时律师必须建立复杂的法律程序,某些形式的着装,一些纯粹的形式定型,以及程序语言,例如,作为“陛下”和语言条件,充分证实了“真理”。问题是,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士来说,真相可能完全不同。例如,不同职业的人,不同民族的人,不同信仰的人,不同科学观的人等等。在这些人中,事实可能恰恰相反。不同种族和文化背景的人可能有相反的价值观。属于同一种族和文化群体的人,由于职业以及信仰的不一样,所遵循的真理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商人注重利益,主要是通过利益来判断行为的合理性。政治人物需要运用道德和法律的思维,维护社会的稳定,而法律人员的判断是以公平执行为前提的。无论标准是什么,一切都取决于“理性”这个词,每个说出自己真理的人都是不同的,通过与同源人的交流,很容易用相关的语言诠释真理。很难在不同群体之间取得协调一致的结果。因此,法律工作人员需要建立自己的表达制度,包括他们的专业概念和语言、专业思维和专业态度。不能指望法律领域的工作会以其他行业的思维取代法律途径和法律思维。

四、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语言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法律思维在法律领域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将成文法与司法进行有机地结合,从而能够通过法律规范的角度转标个人的判断。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使用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语言来解决法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一方面,法官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提高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包括判刑。这样,法律思维就转化了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将纸质法转化为生命法转化为现实生活,赋予它新的生命,同时保持它不被扭曲和保存。法律思维不仅直接决定了办案的全过程,而且决定了司法制度将如何发展以及将发展何种制度以满足法律思维的需要。司法程序与法律思维有机结合,法律思维形态的作用和地位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律思维形态的性质决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面貌。任何制度都必须建立在某些精神特征的基础上。现代司法理念和原则无疑是司法制度发展的直接要求和基础。但归根结底,无论是体制的建立,还是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切都是为了培养理想的法律思维。正义是一种反思,法官已经成熟到可以反思的地步,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理想,必须以法律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依归,使其得以自由发展。法律思想自由是法律知识的垄断,只有法律知识的垄断才能实现公平。

结语

法律人员在其职业生涯中的任何时刻都从事文字、短语和文本的工作,可以说,没有语言,律师就无能为力。对法律人员来说,语言不仅是理解其主体(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事实)的自然工具,也是企业活动的主要对象。根据规则解释案件的事实和根据。此外,律师会亦会研究特定的语文材料,例如成文法、判例法、法律原则及法律概念等,研究实际和法律关系。在形成行为事实的过程中,不仅是需要在对象以及语言之间构建桥梁,还需要形成法律以及语义之间的联系,并在这些联系中获得相应的模式。思考活动——所有的吸引力法则都在这座桥的框架内。没有其他职业是这样对待语言的。在对与法律事件有关的实际行为进行描述时,将法律原则和理论原则重新表述为措辞可以只会产生法律概念的存在,反之亦然,法律在依赖法律概念的语言中的适用。这是一个人的特点,他看到法律语言引导法律思维,沿着一定的路径形成法律和语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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