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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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许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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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保护主义,影响了这项基本原则的实现。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理论实践工作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时历经司法体制不断地改革,现如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却没有让人信服的证据,根本原因也在于方法论上的缺陷。本文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验证存在性,并分析我国司法中地方保护的成因以及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司法独立;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地方保护主义

前言:司法实践是以法院的审判为核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之一。若在经济纠纷中审判结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会违背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同时也会影响着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从实质上说是一种个人主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地方保护主义发展的势头愈加猛烈,从偶然现象发展到普遍现象,不利于我国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司法工作中影响颇深,后果也非常严重,对于这一项内容我们必须要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找出强有力的对策。

1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概述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早就存在已久的现象,“是一种以地方地以为段位的社会现象是只某地方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其他地方和全球地衣审计损害其他地方和全局利益的行为”[1],是一种多样性的行为,总体来说是一种被放大的个人主义的行为。如今,地方主义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例如在相关的规章制度下,将已有的内容进行特殊化处理,保证部分人的经济效益,同时稳定企业的发展;二是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的保护主义,例如在设定制度时朱勇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限制对外产品的输入输出,给予不合理不公平的对待;三是本文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主要体现在于在地方利益的推动下,不顾事实的真相,将法律的公正性抛之脑后,包庇他人,将当事人的权益全然损害,不维护该有的合法权益。

司法权的表现特点体现在多方面。首先具有消极性,这一点对于司法权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外部力量的干预,影响结果的产生;其次具有救济性,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防线;最后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权要求坚持司法独立,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保持中立地位,维护公民合法的权益。总体来说,司法的独立是目前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前提。

2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缘由

造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体现在很多方面,下面将仔细分析。

  1. “法律运行机制上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司法中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2]在法律机制上,人事制度和司法机关制度的制定有着莫大的问题,它影响了权益的执行性以及司法的合法性,产生了限制性的因素。人事制度方面,各级机关的所有职位均由地方党委和人事部门推荐后,由当地的机关根据自身的工作能力进行任免和调派;相关的财政问题一直都是由我国的行政机关进行全权分配,当地的各个机关都没有处理财政问题的能力和权利,所有的经费也都一直有行政机关进行按需按时的发放,缺少对立性。这两种原因导致了目前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司法的独立。

  2. 另一大原因是地方利益的推动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由单一的服从角色转变为双重身份:一是地方政府作为宏观经济中的一个中观层次,应当服从整体利益和要求,它是利益的服从者;同时,作为地方的一级首脑,它又是利益的主体,负有发展本地经济的重任,实现本地利益的最大化是他长期追求的目标。”[3]全国是具有统一性的,如果地方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如今利益的问题让保护主义日益强大,同时也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

  3. 各地区领导对于自己的工作有不同的见解,认为自己身为当地的管理者就一定要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将经济建设服务工作内容曲解成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并且部分相关的领导一直对于司法独立体系的含义不够理解,至今也没有做出相应的成果,只顾维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照顾本地当事人,将外地当事人和本地当事人做差异处理,导致不公平的场所。这些是导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客观原因,但最终的因素也是因为人事、财政方面。

3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策

3.1改革人事管理体制

改革现如今人事管理的制度,将以往的由中央机关下发的官员干部改由让地方政府下发,在地方政府将获得控制本地官员的任命和调离的权利。筛选任免的过程中可以保证本地官员对于当地情况的了解,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官员,既减少了由于各级领导在权利不统一的情况下而产生的矛盾,同时也可以让估计领导有一定的权利,摆脱政府的控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这样的操作更具有实际性,在不违背党的领导下,又抑制住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

3.2经费体制改革

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做到公平公正是建立在经费的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目前,司法机关都由我国的行政机关进行全权分配,按照当地的情况进行按需按量的分配给地方机关,当地的各个机关都没有处理财政问题的能力和权利,司法机关并没有独立的财政大权,在这一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经费上就不能全部仰仗行政机关的供给,因此我们可以将每年的经费做预算方案向上级机关提出,上级机关审批之后下发执行,这样可以让行政机关内部从地方中独立出来,保障当地司法机关的自身利益,减少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3.3选拔制度改革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头愈加猛烈,因此我们可以改革目前的选拔制度,选拔出真正的高素质高人才的官员,进入到我们司法体系内部,培养出具有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的领导人才,同时加强地方领导和官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例如在现有制度的基础进行合理的改革,建立一台完整的选拔制度方案,从任用资格方面、职务方面、生活方面等等,多方位出发挑选出更优秀的人才,帮助我们在地方司法管理上,减少各个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

4 结语

司法机关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具有救济性的,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做到全面的公平公正,如果司法机关都做不到公平公正,那这个社会也就永远失去了公平公正。要做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就要将制度全面地落实,加强和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才是发挥司法机关最大的作用,才能真正保证人民的利益。司法机关体系根本的目标原则是要进行独立化,但由于内部存在的问题破坏了独立的条件,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的日益强大,让人民对于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同时也会抑制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现如今,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我们需要严格管理,将司法独立化实现,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法学研究.2003年第一期.

  2. 周卉. 我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及对策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华东政法大学).

  3. 叶斌,熊秉元. 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J]. 财经问题研究, 2020, No.444(11):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