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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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究

刘艳红

城固县公证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交易日趋频繁,数字财产得到不断累积而日渐庞大,其财产价值或精神价值也日益凸显。而数字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征,这就使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着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困境。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

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网络虚拟权益和财产,对我们来说属于一种新兴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明确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人类独有的一种创作成果表达方式,以二进制形式显示并存储在网络空间中,具有长久价值的数字内容,同时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具有一定经济和精神价值的数据资料。该定义对于立法而言依旧过于模糊,很难去精准定位数字遗产。随着网络上频繁的金钱往来和个人创作的寻常化,数字遗产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在把生活链接到网络空间的同时,也将个人权益抛向了虚拟世界。

二、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

尽管在《民法总则》第127条有对数字财产的保护作特别规定,但目前并没有对数字财产进行系统的立法,所以从现行法中也无法得出关于数字财产定义的规范解读。有关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三种主要学说。

1、物权说

虽然传统理论上将物权客体认为是有体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客体的外延也得以扩大。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就提出现代意义上的物并不一定要满足有形性这一特点,只要满足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就应当认定为是民法上的物。因此不少学者赞同将数字遗产作为物权加以保护,将数字遗产作为一种物权之客体存在,但又产生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学说。所有权说认为数字遗产是被继承人付出了精力和时间而获得的,该遗产具有相应价值,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该权利是排他性的绝对权,应该属于所有权一样的最高层次的物权;使用权说认为,数字遗产的被继承人对于数字遗产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因为在被继承人行使权力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积极配合,所以不认为用户享有对数字财产的所有权而仅仅是_种使用权。

2、债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是根据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关系分析的。比如我们下载社交软件或者游戏软件后,在注册账号时都会要求我们点击确认签订一份网络服务协议,该份协议中网络运营商会要求该用户遵守一定的义务约定才能获得相应的服务,并得以使用该软件。因此部分学者提出数字遗产是作为_种债权存在,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就是债权的主要形式,网络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的是一种服务,用户享有的则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可以请求网络运营商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对数字遗产提出继承请求时,就是在行使债的请求权。

3、知识产权说

持该观点学者认为数字遗产的产生过程中,比如在朋友圈发布的照片、文字等,产生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创作,尤其是一些影响力大的微博账号、公众号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被继承人智慧的成果,具有创造性,应该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但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提出该学说不能解释数字遗产取得使用的现实情况,而且从数字遗产的产生来看,是已经存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相关平台,所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字财产并没有实质性的创新。

三、数字遗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1、数字遗产继承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方式都是自创的,导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也体现不了法律的强制性,从而难以执行且公信度不高,存在后续产生纠纷的隐患。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其宽泛的概念使其形同虚设,纵使后续有法律概括性的承认和明确了虚拟遗产的法律地位,但相对于当前的需求来说远远不够,在更多细节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虚拟财产评估体系不健全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换言之,相同数字信息能给不同的人带来的不同的价值,在自身眼里或许视若珍宝,在别人眼里可能就弃之如敝履,在某人眼里或许是极隐秘的秘密,在其他人眼里或许公之于众也无可厚非,正是因为这种独特的性质使其价值评判难下定论,而这又恰恰是数字遗产继承最重要的环节。目前的价值评估方式主要是依据网络平台给定的售价与当事人自行定价两种,而这显然是存在漏洞和问题;随着时间的迁移、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数字遗产的价值自然也是变化的,完全凭平台或感觉对其进行评估是有失偏颇,极易造成虚拟财产纠纷。故克服价值评估羁绊就成为订立和完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3、相关网络服务协议相互掣肘

我们在使用网络应用时,都会出现一大段的网络协议,下面有两个选项“拒绝”,“同意并继续”。作出选择后软件才允许你使用它的功能,与此同时,作出选择后它才要求你赋予它相关权限,这些权限关于你手机的存储空间、联系人信息、后台自启动等等,这表明其间隐藏着某种关联。而这正是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阻碍,一方面,这体现了运营商对客户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服务商降本增效的一种举措;而虚拟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意味着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重大整顿和监管,其背后就是资源的浪费和维护成本的增加。所以,完善法律时对两者关系之间的权衡和思考十分重要。

四、应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建议

1、规范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协议内容格式化。就大多数应用软件而言,下载后都需要签订网络服务协议,而用户下载软件往往是由别人推荐或是一时兴起,初时一般都觉得大家都在使用,没什么问题,或是缺乏数字财产意识,往往就草率同意,等后期愈发重视或产生问题时追悔莫及。另一方面,用户下载软件大多情况都是紧急的,而那份协议却又文字冗长,消费者往往不会仔细阅读,甚至直接跳过。所以规范网络服务协议格式迫在眉睫。目前的网络服务协议格式大多内容不一,不同的应用对应功能需要设定的要求条款也不一致,而这些条款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又往往不甚重要,容易造成了不必要的赘述;我们需要根据立法的前提条件去要求运营商着重体现重点,逐步引导人们加强权力意识,增强对应用网络协议的重视程度。增强用户多元化选择。当前的相关协议都是有运营商编撰的,解释权一般在网络运营商,一定程度上都是有利于服务商利益的条款,故需要增强用户的选择性,积极引导用户去选择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废除一些霸王条款,创造良性的继承环境,从源头上把控争端;同时,数字遗产对不同的个体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和隐私范围,潜在的冲突往往会因为被继承人与继承者之间的关系而被忽视,从而需要磨合隐私权与虚拟遗产继承相关法律间的问题,在保护被继承人隐私权的同时,协调管理、完善机制。

2、构建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基于当前无法准确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困境,当务之急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摈弃原来无序、无据、无理的评估方式,深度结合当前互联网的发展态势,形成联动、变化的评估制度,从数字遗产的法律角度、现实意义来为它量身打造一套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法,定期更新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法,与时俱进推进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完善。

3、明确数字遗产继承方式

虚拟财产既然作为可继承的、合法的权益,那么其继承方式也应该详细规定。目前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但数字遗产作为特殊的继承权益,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条例要求,因为为了不占用资源,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承继的账号是由服务提供商拥有的,我们只能继承相关数据,同时,相关数据的保存是需要消耗资源,理应设定时间期限,在规定时间里要求被继承人作出是否指定继承的决定,即表示继承。毕竟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权益维护远不相同,为了被继承人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同时不浪费资源,我们就有必要采用这种措施,指定继承后选择不继承的,也不能由顺位继承人承继,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一切数据将由运营商将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