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主要的依据,是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学校只有“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于我国民办学校收费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而即便是公益性民办学校也需就其收费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成为制约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
中小学管理
200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