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的合同条款风险控制与处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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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的合同条款风险控制与处理

张 超

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 222500

摘要:随着工程建设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竟争日趋激烈,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博弈和不规范行为逐渐增多,在招、投标及合同缔约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往往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交易原则或设置不合理条款,给工程项目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笔者结合对某工程桩基施工合同中对合理条款处理的实践,阐述建设方如何重视对该类问题的分析、处理,采取回避风险的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合同条款;风险控制;合同管理

1工程概况及主要违规条款简介

1.1工程概况

某工程设计桩基础为预应力高强管桩PHC-400(95)AB-C80 。按不同桩顶及持力层埋深标高,设计配桩理论桩长范围在11~16米之间,设计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长度大于1.5倍桩径,以控制贯入度作为沉桩时的停锤依据。

根据勘察单位已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拟建场地按不同区域土层构造趋势绘制勘探断面图显示,桩端持力层平均厚度为3.02米,埋藏层顶高为黄海高程-2.46~-13.65米,持力层表面整体及相邻承台之间起伏较大、最大起伏高差达到11.00米。建设方根据对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组织相关专家会商,认为桩基设计部分区域存在不合理及施工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等潜在问题,为最大限度内保证施工顺利和节省工投资费用,先后要求设计单位已对桩基进行了多次、多方面的调整和优化,要求按照地勘成果图结合持力层岩土构造起伏趋势及高差变化等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将桩长按12个不同区域建筑结构和持力层岩土构造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1.2.施工合同中主要不合理条款

建设方在对将要开工的已签订定施工合同审查时,发现存在多处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规定、现行规范不符,部分未遵循平等、公平原则的条款和相互矛盾之处。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1)由于本工程桩端持力层起伏大,遇沉桩困难时承包单位可根据实际沉桩情况自行调整桩长;2)承包单位应在最大限度限度内节省工程费用,合理组织桩基施工,当沉桩桩顶实际标高大于设计桩顶标高1.00M以时时该部分不予计量、当实际沉桩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时后续接桩部分增加的费用自负 ”,结合对现行质量管理要求和地勘报告的认真研究、分析:该条款内容存在与现行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明显相违背,同时此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因承包人的信用、质量意识、技术水平及现场人员素质等人为因素,给工程带来较严重的质量和安全潜在风险及隐患,导致建设方风险的产生,给进度及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人为障碍。

2施工前对已签订合同的修改完善

为防止该项不合理条款给工程带来不利影响到及后果,建设方及时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约定的质量责任界定从源头上杜绝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产生。

建设方对不合理条款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及时组织招标代理、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商讨调整处理办法及对策:一是对已缔约的合同在施工准备阶段商讨出各方都认可的可替代处理方案,以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二是抓紧对已存在的不合理条款进行切合实际的修改、调整,在确保满足相关规定及工程质量责任分工控制要求,承包方的合法利益不因合同条款修改受到损失的前提下减少对工程的不利影响;三是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及时与承包方沟通工作,并书面通知承包方要求在未能达成合同调整的书面协议前不得擅自进行桩的采购和施工;四是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处理办法做好对桩基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程序;五是严把合同条款隐患不消除前监理、建设方不得同意开工,违规配桩施工时责令监理单位不予以旁站、不得同意计量等有效的控制手段。

按照既定的处理预案,建设单位及时与承包方进行了勾通:一是由于桩长调整权由承包人决定,将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任意减少设计桩长、降低沉桩打击能量等不良手段来回避风险,其结果将导致桩的设计承载力无法满足设计要求,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甚至于事故的发生;二是部分区域的桩在调整桩后极有可能因持力层起伏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低于设计标高发生较大的二次接桩费用增加而得不到应有的成本补偿。建设方的工作使得承包人对问题的严重性性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在认识上达成了共识,对提出的合同条款修改意见也理解和接受。

鉴于各方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并未能及时签定书面协议,建设方在考虑保证现场进度需要、防止索赔事件发生和有效规避合同风险的前提下,于开工前向施工方发出了书面告知:**开发公司:你公司与我方已签定的桩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条关于桩长调整及计量约定内容存在下列问题及隐患:1)该项条款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定;2)此项风险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都无法预料的,与合同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公平原则不符合,也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对不利自然条件的处理原则相矛盾,从而将导致合同争议的发生;3)工程桩长的调整对桩基的承载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属于重大的变更事项范筹,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处理原则由设计出具设计变更并经审图机构审查、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4)此条款的执行将导致在桩基施工过程中无法对沉桩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现场施工有可能因各责任主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无法正常进行。 同时要求监理按以下要求做好桩长控制:1)承包主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桩长要求进行配桩和采购,否则不得同意进场和验收;2)未取得设计、业主和监理各方同意并确认的书面变更手续,沉桩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设计桩长;3)违反上述要求监理不得予以验收和计量,必要时可视情况对违规施工行为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为弥补合同缺陷而及时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对规范各方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承包人和监理均及时对建设方的意见和要求作出了积极的反应见。鉴此,建设单位又要求监理机构及时组织五方责任主体专题协调会,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了各方认为相对合理、灵活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意见:1)按设计要求桩长进行配桩,同一区域应考虑分批次配桩进场,相邻区域配桩时应根据现场沉桩施工情况相互兼顾;2)每一区域、单桩承台桩、二桩及以上承台的第一根桩及群桩承台桩间距大于2.00M的相邻桩必须按设计要求桩长施工;3)桩长调整的幅度严格控制在±1.00M长度范围内,调整前必须按合同约定变更程序、经设计同意并办理四方责任主体共同我们签证手续;4)桩长调整前应经各方根据现场对相邻桩位沉桩深度与设计桩长对比确认,当实际沉桩深度小于设计深度大于1.00M时方可考虑对相邻桩长的调减,超过设计深度0.500M时即要考虑相邻桩长的调增;5)沉桩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理做好全过程见证,送桩过程及最后贯入度必须经监理确认方可停锤;6)按上述要求调整后的实际沉桩桩长工程量按实计算,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由此引起的接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过程控制

根据建设、监理及设计方人员对初期沉实际情况进行会商提出的解决方案,由监理及时组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实际沉桩深度小于设计深度1.00M时可考虑对相邻桩长的调减改为1.500M,调整后对保证施工质量、便于监理对现场控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承包人提供了相应的自主调整空间,避免了承包人因桩长调整频繁影响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问题的发生。

通过各方努力和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较好避免了因合同缺陷可能引起的质量隐患和纠纷产生。

4结束语

施工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设置和确定是建设方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相符合,同时要坚守公平、平等合理的原则底线。建设方相关人员应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建设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及合同缔结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全面了解、准确掌握,此类条款一旦形成,对合同的执行和工程的实施必将造成潜在的不确定性,轻则影响进度、引起合同纠纷或索赔事件发生,重则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任,同时也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必须采取预控措施、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力争在实施前加以解决,防止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田晓云, 张永生, 纪执艳. 建筑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法分析[J]. 华章, 2011.

  2. 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7.

  3. 宋伟. 浅谈完善建筑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造价[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5, 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