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民间法”投入到法治这一现实背景下对其予以关注。通过对中国的社会结构及其发展状况和民间法自身局限性的分析,指出民间法与法治之间的兼容性是有限的,它并非最适合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资源,其在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限的。民间法虽然不能在法治中担当重任,但它不会被国家法完全取代,它仍拥有一定的存绩空间,作为国家法在社会秩序缔造方面的重要补充机制和内容方面不可忽视的源泉而存在。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