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医鉴定标准体系存在的改革可行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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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医鉴定标准体系存在的改革可行性

杨 润

贵州省天柱县公安 司法鉴定中心 556699


【摘要】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在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保险业务、民政劳动伤残鉴定中,法医鉴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法医鉴定标准体系现状、存在问题原因作简要概述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改革可行性。

【关键词】法医鉴定;现行标准;改革

  1. 前言

法医鉴定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断案、缉凶和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广泛适用性和对司法、执法和审判系统的重大决定性决定了法医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准确,将直接影响法律系统工作的公正性。而法律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体系公平保障的基石,法律公正必须摆在首位,这就决定了制定法医类鉴定标准必须具有统一的公共权威和严密精确性,鉴定标准越严密精准,鉴定结果就越科学准确,诉讼采信度就越高,才能确保和体现法律诉讼的公平正义。而现阶段,关于法医类鉴定标准我国存在公安、司法、保险等多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文件,特别对于有争议的案(事)件,同一损伤不同行业鉴定机构各自引用所在行业鉴定标准,不但造成资源浪费,增加鉴定成本,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就采信哪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容易产生分岐,降低诉讼公信力,因此,改革完善现行法医鉴定标准制定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1. 现行我国法医鉴定标准体系现状

在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法医鉴定机构有着独特的实行标准和体制。

  1. 现行我国法医鉴定机构体系分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会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在《决定》出台以前,检查机关也设立有鉴定机构,《决定》出台后,检查机关特别是基层检查机关亦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因此,现行我国的法医鉴定机构除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外,还存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设立的法医鉴定机构和社会私营法医鉴定机构,而一些地方针对民事纠纷案件设有法医验伤门诊。从行业分布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机构呈现公安、科研院所、医疗、社会私营鉴定定机构四大体系格局。

  1. 现行我国法医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管理体系特点

就体系管理而言,按照《决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进行管理,自成体系,只需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遵循《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引用鉴定标准系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GA/T);而其它鉴定机构均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引用鉴定标准系司法部制定的行业标准(SF/T)。2021年公安部发布10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涉及法医鉴定标准 4 项,即《法医学 视觉电生理检查规范》(GA/T1967-2021)、《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GA/T1968-2021)、《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GA/T1970-2021);司法部发布实施35项行业标准,涉及法医鉴定标准5项,即《法医临床学 视觉电生理检查规范》(SF/T JD0103010-202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肢体运动功能评定》(SF/T 0096-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查实施规范》(SF/T 0112-2021)。从上述两大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可以看出,部份标准是重叠的,比如标准GA/T1967-2021与SF/T JD0103010-2021、GA/T1970-2021与SF/T 0111-2021。由此可见,我国现行鉴定标准管理体系存在“各自为政”,无统一管理机构的缺陷性。

  1. 现行法医鉴定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法医鉴定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人身伤害、死亡原因、案件定性、损害赔偿等诉讼活动过程中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由于不同行业的法医工作内容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也就不同,例如高校和科研院所主要从事法医专业课题的研究与教学,公安机关法医主要为侦查破案服务,而社会私营设立的有偿鉴定机构(俗称“第三方”)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有时同一损伤在不同行业鉴定机构鉴定可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这就是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原因,不但造成资源浪费,增加鉴定成本,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就采信哪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容易产生分岐,降低诉讼公信力。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除法医鉴定人员个人能力因素外,与现行鉴定标准的缺陷性有关。

  1. 现行法医鉴定标准体系管理缺乏统一性

目前,统一的法医鉴定标准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前文提到,就2021年公安部发布实施涉及法医鉴定的4项标准与司法部发布实施涉及法医鉴定的5项标准中,有2项不论从形式和内容都存在高度“重叠”,2019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法医学 关节活动检验规范》(GA/T 1661-2019)与司法部发布实施的《肢体运动功能评定》(SF/T 0096-2021)内容也大同小异,表明我国法医鉴定标准管理缺乏统一性,呈现“各自为政”局面。

(二)鉴定标准条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损伤与疾病共存鉴定条款为例)

司法鉴定实践中,经常碰到损伤与疾病共存的案例,在法院审判环节,为更好地界定责任,法官往往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对损伤和疾病的作用各占多大比例进行说明,目前没有统一的相关标准,只能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第4.3条关于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明确伤/病的主要作用、共同作用、次要作用和轻微作用,不能界定伤病各自所占比值,故该条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虽然2021年司法部发布实施《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附录A中对人身损害与后果的参与程度作了六个等级范围划分,即损伤为完全作用,参与度为96%-100%;损伤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56%-95%;损伤与疾病为同等作用,参与度为45%-55%;损伤为次要作用,参与度为16%-44%;损伤为轻微作用,参与度为5%-15%;损伤没有作用,参与度为0%-4%,但自由截量过大,易引起疑虑,指导实践操作存在缺陷,比如损伤与疾病为同等作用,损伤参与度为45%-55%,既然为同等作用,为什么不各占50%呢?再如损伤与后果之间损伤完全没有作用,为什么仍要承担4%以下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1. 现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条款的不全面性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伤形态是多样的、复杂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损伤形态。比如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损伤性湿肺、外伤性皮下纤维瘤、耳廓挫伤(青紫、肿胀)、一侧鼻骨多处(2处及以上)非粉碎性骨折或凹陷骨折、外伤性鼓膜穿孔即行鼓膜贴补术、鼓膜裂伤(未穿孔)等如何认定,在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无明确规定,也无相关的释义条文,对法医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这类损伤因无具体标准条文可引用,往往仅凭鉴定人员自已的理解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而不同的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广度、深度和理解的视角不同,可导致同一损伤有不一样的结论,由此陷入永无休止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怪圈。

  1. 法医鉴定标准体制改革方向、建议

在诉讼活动动中,法医鉴定结论有时可以成为案(事)件审理是否能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采集度,除鉴定人员自身的能力外,鉴定标准制定是否规范、统一、完整、细化具体密切相关。而现行法医鉴定标准管理和标准完整性及条文因此,针对现行法医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供参考。

  1. 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医鉴定标准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鉴定标准管理归口于行业管理,如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等各自制定实行本行业的鉴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其弊端在于可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但浪费资源、增加鉴定成本,不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此,笔者建议成立“国家鉴定标准管理委员会”,所有鉴定标准均归口“国家鉴定标准管理委员会”管理,对行业同类鉴定标准由“国家鉴定标准管理委员会”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核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所有鉴定标准由“国家鉴定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这样不仅有利于标准统一、规范化,还可减少争议,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二)完善细化现行人身损害法医鉴定标准条款

正如前文提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缺乏全面性和部份条款规定操作性不强等不足问题,建议对该《标准》每5年进行一次修改,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基层法医鉴定人员的意见很重要,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遇到的而在《程度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损伤形态进行增补;同时在损伤与疾病共存时,将损伤参与度细化到具体数值(如5%、10%等)不能存在区间范围,这样有利于实践操作和诉讼审判,因为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特征,而且使伤害各成因当事人能合理、科学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达达到保护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释义

现行针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进行解释的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2】,,前者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制,后者是庄洪胜编著,目前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释义。建议由前面提到设立的“全国鉴定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发布实施,形成国家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统一版本。

(四)建立常态化法医鉴定标准条文应用强制性培训制度

我国法医机构数量大,从事法医鉴定人员多,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存在差异,同一损伤出现不同鉴定结论时有发生。为此,建议对全国各级法医鉴定人员对标准条文应用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和考核,对达不到培训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鉴定人资格。



注释: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0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庄洪胜编著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

作者简介:杨 润 1968年11月30日 男 贵州省天柱县 侗族 大专 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主检法医师 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