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信息化程度高的欧美西方发达国家非常关注电子文件的立法及其法律效力,这些国家在立法中有限度地承认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承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可被采纳为传闻证据和最佳证据。美国有关电子文件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全面制订了文件管理系统中有关操作及控制文件。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则电子文件可以在联邦法院的诉讼案件中出庭作证。”
海南档案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