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一文误读了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它误解了司法裁判的目标,也没有认清道德论辩的性质,更没能正确理解司法论证的理论细节,因而陷入了一种“整体性错误”之中。它企图用完全的外部性立场来消解司法裁判的规范性立场,用经验验证与权力决断来取代价值论证与正当性证明。这种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因为最终不能解决司法裁判中的“应当”问题,意义十分有限。
政法论坛
200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