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诉模式实行的是“平行式”的同级公诉模式,公诉案件只能由与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相同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必要对这种模式进行转型,采取“垂直型”的公诉模式,由一审检察官在承担公诉任务之后,继续负责案件在上级法院的公诉或抗诉活动。
人民检察
2002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