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城学院通识教育学院 四川 成都 611731)
摘要:本文主要以《论语》和《孟子》两个文本为例,从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视角,论述“仁爱”思想的合法性建构逻辑:从家庭关系视角来看,孔子不但将“孝悌”纳入“仁爱”思想体系之中,还将“孝悌”置放在“为仁之本”的位置,据此建构起“仁爱”精神在个体道德修养与家族伦理秩序中的合法性。从社会关系视角来看,儒家将“爱人”作为“仁爱”思想的核心,分析“爱人”在“泛爱众”、礼乐制度、人际交往等层面发挥作用的方式,完成“仁爱”思想的合法化过程
关键词:孝悌;爱人;家庭关系;社会关系
在孔子之前,“仁”字就已经出现在历史文献中,“从早期指个人的品格,逐渐具有‘爱人’‘利国’等普遍性意义” [1]。孔子将“仁”提升为最高道德原则,使之渗透到德行修养、政事治理、礼仪制度、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并以此创始起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并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思想。
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仁”为:“仁,亲也,从人,从二”,从字面来看,“仁”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近与协调。本文主要以《论语》和《孟子》为例,从个体与他人建构起的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两个视角,论述儒家“仁爱”思想的合法性建构逻辑与合法化过程。
一、将“孝悌”作为“仁”的本源
人出生后首先且必然要面对的就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其中最初级、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即为父母子女之间的纵向关系与兄弟姊妹之间的横向关系。人类文明在家庭关系的生物属性上,赋以情感和道德的意义:父母与子女之间,既有抚育与赡养之责,也有慈爱与孝顺之情;兄弟姊妹之间,既有引导与顺从之责,也有友爱与恭敬之情。这种父慈子孝、兄良弟悌的理想家庭关系,是以人类的生物本能和共有的真实情感为基础的。尽管孔子之前,已有文献将“爱亲”与“仁”相关联,但都未将“孝悌”作为“仁爱”的本源动力与道德的内在依据。孔子不但将“孝悌”纳入“仁爱”思想体系之中,还将“孝悌”置放在“为仁之本”的位置,据此建构起“仁爱”精神在个体道德修养与家族伦理秩序中的合法性。
首先,《论语》中明确指出个体具备了孝顺父母、尊敬兄长的美好德行,保有生而为人的良知与对他人亲近的情感,才有可能生发出忠诚、宽厚、良善等仁德。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孝悌”对应的是普遍的人性与人情,是人生立世最基本的道德修养与自觉的情感需求。孔子将“孝悌”作为“仁爱”精神的本源动力,规定了“仁爱”生发的依据是人类普遍共有的、具体可感的、融入真实生命的本性与情感,而不是个人性的、抽象的、脱离现世的超验存在。
其次,孔子以“孝悌”为中心,标明了个体生命在家庭关系中双向的责任与义务,让“仁”在家庭关系中直接体现。所谓“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3],明确指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前后相继的生命状态,还存在着“父应慈、应子孝”的责任与义务:比起子女对父母的物质供养与情感照顾,孔子更看重的是父辈在志向追求与行为举止方面对子女的示范与引导,以及子女对父母意志的敬重与继承。父母与子女各尽其责、互通其情,让个体生命在血缘延续的过程中,获得归属感与满足感。
最后,《论语》将个体对家庭伦理秩序的遵从和维护,作为“克己复礼为仁”的前提条件之一。伴随着代际生命的纵向繁衍与横向联姻,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扩充为以宗法为基础的家族群,族群内部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的争夺与亲情的淡化,乃至于犯上作乱的僭礼行为。如果“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4],因为孝悌之人会以父为纲、以长为尊,注重伦理秩序和群体利益的维系,自觉地约束一己私欲,鲜少会破坏社会秩序。孔子通过在伦理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建立内在联系的方式,让礼乐文明的恢复有了人性的基础。
二、将“爱人”作为“仁”的核心
“仁爱”思想并没有仅仅停留在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内部,它还能够扩而充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方面,提升为一种更高格局的交往理念:如《论语》中提到的“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的国家间交往方式,“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君臣相处之道,“友直,友谅,友多闻”的择友标准,“和而不同”的普遍性交际原则等。纵观“仁爱”在社会关系层面发挥着凝聚作用的方式,不难发现孔子将对他人之“爱”放在“仁”的核心。将“爱”施于在无血缘关联的个体身上,何以可能?如何实现?儒家对此提出的合法性解释主要有:
首先,“泛爱众”的实现,是以两个原则为前提的:其一,和“孝悌”一样,儒家把“爱”视为人之为人的本质力量之一:《孟子》以“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井”的例子[5],说明对他者的恻隐关爱之心,既不是由身份、地位、财富、名利等外在条件所驱动,也不需要眼界、学识、理性、修养等内在因素才能触发,它是人人自有、不证自明的情感属性。其二,它能够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把对血亲的关爱,推而广之至其他人身上,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现自我与他者的共情,从而使“爱”具备由个体扩展群体的可能性。
其次,礼乐制度的实施,需以“爱人”的精神为核心,才能避免走向空洞和虚伪,让每一个社会个体自觉地参与到社会秩序的建设中。《孟子》中以“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为例[6],说明礼乐制度通过对不同个体的身份定位,确立差异化的社会秩序,但它并不是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约束,差异化秩序的本质仍然离不开对人的尊重与关爱。失去了“爱人”之心的礼乐制度,只会逐渐走向形式化、虚伪化,导致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机械僵化,甚至会走向人性的反面,变成对社会秩序的践踏。
最后,孔子“忠恕”之道思想以“爱人”为核心,从“己欲”和“己所不欲”两个维度,塑造了理想的社会人际交往模式:其一,每个人是平等的、自由的个体,“欲”和“不欲”是人真实的本能反映,只有以“爱人”的心理作为人际交往的原则,双方才能够超越欲望本能的干扰,建立起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个体不会独占“己欲”而不愿与他人分享,也不强迫他人接受“己所不欲”。其二,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以关爱的精神包容多元化的其他个体,不仅追求“和而不同”的相处状态,还要能够以“己欲立而立人”和“己欲达而达人”的方式,实现自我生命的增值和对他人生命的助力,使个体在成长互助中凝聚为和谐有机的社会群体。
三、结语
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研究始于韦伯,“他从政治统治角度对政治合法性概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合法性就是对政治秩序或统治的信仰与服从”[7]。中国封建社会政权更迭频繁,儒家思想几乎贯穿整个封建时期,却始终能够牢牢占据主流之位而不被时代所淘汰。追问“仁爱”思想的合法性,即是在审视“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文化能够获得普遍性认同感的根源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反思脱离了历史时代的语境,儒家文化的合法性建构逻辑,是否还具有普遍性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以“孝悌”为本、以“爱人”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建立在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和情感需求之上,追求人与人之间真诚有序的和谐关系,构建起价值的合理性与普遍性,最终获得君王与百姓的共同认可与信任。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儒家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当今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构,也同样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中宇.《论语》“仁”学体系考论——兼及《论语》思想体系的“内隐”特征.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2020,26(04): 237-248
[2][4]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2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8
[5][6]全良年.《孟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72,160
[7]任中平.有效性视角下合法性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拓展.学习论坛[J].2020(09):61-69
作者简介:葛璇(1987-),女,汉族,安徽淮北市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文艺与传媒、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