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援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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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援助

黄淑萍

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省昌邑市  261300

摘要:我国的法律援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开启了法律援助的新时代。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丰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更加注重人权保护,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务实高效的服务理念。为特殊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增砖添瓦,法律援助凝合力、惠民生的大格局已经形成。

关键词:法律援助  告知  承诺  民生  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是法律界的一件大事,法律援助工作从此有法可依。笔者试从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新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的亮点、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助力法治建设,以及法律援助的现状等方面进行讨论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从零散到集中,系统化。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比较晚,早期在律师法或诉讼法律规定中可见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是刑事辩护等方面,虽有所遵循,但并未真正形成制度。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法律援助的某些空白,条例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更是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法》顺应时代发展应运而生。《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使法律援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拓展和突破,而且使法律援助的规定从行政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内容简繁有序,亮点多。法律援助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相对一些大法来说略显短小,但是仔细研读,绝对是言约理辨,包罗万象。

第一,细化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一是《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单列为一种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使之区别于刑事辩护与代理。针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规定,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这些规定既对受援人随时接受法律帮助给予有力保证,又对值班律师的作用和地位重新予以定位,再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是《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列为独立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之外的一种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我们在日常法律援助工作中接触到的劳动争议案件,一部分经过调解化解,大部分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维权,该项规定恰好与之相契合。当然这不是偶合,法律之所以增加这项规定是源于生活,忠于实践。日常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存在,且动辄涉及群体性案件,已经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之一;再者这类案件的受援人是广大劳动者和务工人员,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代理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民生的重视和保护。总之,上述两项规定从整体上丰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同时使法律援助服务更加立体化、人性化。

第二,《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范围进行详尽。“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共识,加强这类人群的法律帮助尤为必要。该条第(五)项将死刑复核的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且还规定为其担任辩护律师的,需要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均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该条第(六)项规定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缺席但不能缺少保障,缺席更应有所保障,这项规定既是对被告人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保护,同时体现了任何人任何时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当然,即使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了律师担任辩护人,也不得限制或者损害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有力回应了《法律援助法》第三条“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第三,首次提及并实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告知承诺制。为了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行各业都精减办事流程,推出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而新实施的法律援助法同样对此作出呼应。《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而第二款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途径,一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二是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对于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由个人诚信承诺,与以往必须提供证明的规定相比,无疑是一种质的飞跃。文字背后的深层涵义其实就是在贯彻落实近年来提倡的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便民利民举措。这项规定可以说开创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告知承诺的先河,无需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一张“承诺书”即可,这应该是法律援助法最接地气的地方。

第四,对重要法律条文采取具体列举、概括兜底相结合。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9”种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5”种情形,以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4”类人群,等等,这些重点内容既运用列举式详尽法定条文,以尽可能多地包容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又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作为兜底条款,为以后进一步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预留空间,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援尽援”。

三、服务凝聚合力,惠民生。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重视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打造纵横交错,内外联动的新格局:政府的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效推进;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行业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扎实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今天的法律援助已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中坚力量、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服务体系。畅通劳动维权绿色通道,老、弱、病、残服务个性化、精准化,刑事辩护法律无私人有情……法律援助服务在下沉中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或特殊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四、助力法治建设,有温度。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使他们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地法律保护,这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通过聚焦特殊群体的维权难问题,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律援助也因此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成为政府联系、关怀群众的纽带、桥梁,已然成为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服务品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最能体现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对于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已经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已经开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信心百倍。新时代,新机遇,也必将法律援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已经点燃了法律援助的燎原之火;《法律援助法》的实施,再次为法律援助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与时代同向同行,致力于应援优援——让更多的人享受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是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作为突显。

参考文献:周玉华-《法律援助法》立法重点和难点解读

常 铮-刑辩律师视角下的《法律援助法》亮点

林安丽-《法律援助法》,让法律援助更暖心

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