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 江苏省常州市 213004
摘要:法医学是运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体伤亡、病理及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应用学科,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问题,因此深入研究法医学应用及发展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促进社会和谐。
一、引言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为刑事案件侦破、民事纠纷调解提供医学【1】。它有许多分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物证学等等,不同的学科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有共性的也有特性的,本文就以上问题作一阐述,以便在法医学实践过程中同行之间形成共识,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与纠纷的解决。
二、法医学实践中涉及的伦理问题
1.共性的伦理问题
1.1隐私的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利于社会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证据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可见保护相关人的隐私权,利于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稳定有序的开展。法医实践中在案件受理时,案件材料有许多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甚至很多时候其不愿意外人知道的情况,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应了解案件材料的人员应该拒而远之,注重过程中的材料保护。通过检验鉴定后法医工作人员对于案件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不能随意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内容,避免因为案件相关人员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泄露,对案件相关人员产生困扰,引起一定舆论压力,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带来严重后果,从而影响案件处理。
1.2职业道德规范问题
法医学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意见往往关乎案件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鉴定活动中法医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和干扰,这些方面给包括“当事人、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群众监督”等等【1】,各个方面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希望通过法医学科学技术能力,得出对自身有利的结论,因此法医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原则,坚持科学公正的态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始终坚守初心,社会因素、案件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个体主观判断的因素都不能影响法医鉴定人的鉴定和评估,法医鉴定人应当应用法律标准、 临床数据实事求是地将鉴定真相告知法庭 【2】,不得作出超出其称职性范围内的证言,同时也不得作出夸大、偏 向、妨害司法等有违真相告知原则的意见【3】。因此对于法医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至关重要,约束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外在约束主要是从法律层面约束,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同时工作单位应当对法医工作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内在约束主要是法医司法鉴定人应当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来提升,保持良好的品质,恪守职业伦理,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不同学科中特性的伦理问题
2.1法医病理学中的伦理问题
法医病理学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研究比较多,它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在死亡发生后了解死亡征象、原因、方式、时间、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推断的一门科学。尸体解剖对于对于解决以上问题非常关键,而民间自古以来有着“死者为大”的习俗,体现的是对死亡的敬畏、对天理的尊崇,出于人道精神和对生命的敬畏,人死后应当让其走得体面点,至少走得不太难看。故在常人看来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是对死者的大不敬,这对法医病理学工作开展带来了难题。因此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使之认识到在现代医学理论和操作实践中,尸体解剖是认识疾病、查明死因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尸体解剖,法医可以对疾病导致患者生理、病理改变的状况和其他导致死亡的原因有一个直观、准确的认识,不做尸体解剖就不能查明真实死因,无法盖棺定论【4】。除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尸体解剖的伦理问题外,法医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注重对死者的尊重,在案件处理的允许范围内,尽量保持组织器官及整体外观的完整性,保证其在遗体告别时最大限度的体面,尊重文化习俗,维护社会和谐。
2.2法医临床学中的伦理问题
临床法医学利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知识对人体伤害进行检验鉴定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具检验报告,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学检验鉴定方法,是传统的法医学检验鉴定的补充和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和完善的必然产物【5】,主要是针对于活体损伤进行检验。如对女性伤者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女性法医进行或者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进行检验,一方面出于对女性伤者隐私部位的保护,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对于法医临床所涉及的男性性功能检验问题也是该学科中重要的伦理问题,涉及性犯罪能力及男性隐私问题,在实践中应当秉承科学客观的态度,注重保护被检者的隐私。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时必须要求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场见证,避免因为未成年人对自身情况不能完整陈述,从而对结论产生不利影响。法医临床学所解决的问题往往涉及伤者赔偿问题,因此伤者在检查过程中受赔偿心理的影响,往往会夸张症状或者不配合检查,针对此类情况法医工作人员要有去伪存真的能力,确保所出具的结论客观公正。目前由于法医临床学相关学科较多,对于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目前还认识不足,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2.3法医精神病学中的伦理问题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包括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等等,对于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的确定涉及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其所出具的结论在定罪量刑、民事纠纷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评定缺乏相对客观的方法,通过跟被鉴定人及案件相关人员的交流,及查阅相关卷宗而得出,往往对鉴定人经验及能力具有挑战性,因此作为法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只能根据他们特定能力在其具有专长的领域开展鉴定活动。相应地, 国外伦理学规范要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有义务向法庭出示其相应 的教育、技能、经验、训练等材料, 以证明其是一名合格的专家证人【6】。国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人的能力要求,“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申请从事经验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 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等等。故为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必须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素质。
2.4法医物证学中的伦理问题
法医物证学是利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在亲权鉴定和案件个体识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亲权鉴定中包括拐卖儿童寻亲、确定亲子关系等,能够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伦理问题,如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允许单亲鉴定,往往由父亲一方委托的单亲亲子鉴定,孩子的母亲无法得知亲子鉴定的任何信息,这是否是对知情同意权的侵犯;亲子鉴定只能确定自然血缘,而无法涉及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忽略了亲子关系的社会性,使得一些无亲权关系长期建立的亲子关系无所适从【7】,使得法医物证学与伦理问题之间产生了矛盾,如何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有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才能使得各方权益均能获得保障。
3.小结
伦理学问题一直是法医学实践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上讨论了一些法医学实践中所涉及部分伦理学问题,实际上法医学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远不止这些,有来自医学伦理本身,还有来自法律的伦理问题,包括隐私的保护问题、尊重人权问题、知情同意问题以及职业道德规范问题等等,同时在法医学专业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新的伦理问题的挑战,正是这些伦理问题的出现,才促使法医学实践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 黄平. 法医学鉴定中医学伦理学问题探讨[J]. 中国司法鉴定, 2010, (1):86-88.
[2] Wang L , Zhao X C , Ye J , et al. Construction of a library of cloned short tandem repeat ( STR ) alleles as universal templates for allelic ladder preparation[J]. Forensic Sci Int Genet, 2014, 12:136-143.
[3]刘鑫,闫璐,孔凡翠.法医学鉴定实践中的伦理考量[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7,32(2):120-124,132.
[4] 刘建云 王英元. 关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初探[J]. 中国医药前沿, 2012,7 (12):92,69.
[5] 周维民.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的医学伦理价值初探[J]. 中国医学伦理, 2000, 70(2):35.
[6] 张钦廷 蔡伟雄 洪 武.论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的伦理学问题[J]. 中国司法鉴定, 2006, (3):40-41,48.
[7] 晏子昂.DNA亲子鉴定法律程序的研究 [J]. 法制博览, 2016, (7):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