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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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李聪聪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

摘要: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危机所产生的现代意义上的破产重组是由美国提出的,随后由日本、韩国、法国、联合王国、新加坡和德国等国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模仿。迄今为止,破产重组制度已经发展起来,并制定了一些立法原则,旨在通过协调各利益攸关方的行动来挽救仍然有价值的企业,振兴这些企业,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效益,以便清算公司的债务和重组其业务基于此,以下对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引言

在我们公司的实际活动中,各种因素导致了公司相关文件上的假名“不匹配”一词不适用于以另一个名称注册和由于工作错误而错误注册的情况,尤其是当注册是在股东和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顾名思义,股东是一个真正的投资者,它为投资提供资金、投资和拥有投资权,由于各种原因(合法或非法),没有在股东登记册或代表股东的商业登记册上登记,但通过与另一人达成协议,同意为开展活动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

1出资人权利保障之基础理论

捐助者是从他资助匿名的方式产生的。匿名资助是指,出于规避法律规定的限制、享受国家福利和仅仅不表现出富有精神等原因,出资人并不以其真实姓名参与公司的所有活动,而是与另一人达成协议,使用另一人的姓名注册公司此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经营公司,出资人只拥有公司的后台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匿名放款人没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要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必须得到公司法和必要的公司程序的批准。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创造了各种筹资方式。不违反公平竞争市场原则的匿名融资方式在刺激市场活力和优化资源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匿名捐助者出于各种原因,将分散的资金投放市场,以满足投资者的内部需求,同时解决难以获得资金的公司的困境,从而形成良好的供求循环。一个保护匿名捐助者权利的良好制度可以使仍在等待投资的捐助者不必担心,并表达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市场经济以"生存"一词为基础,保护投资者的自主权是保持市场经济灵活性的一个重要手段。正如我们的《公司法解释法》(iii)和《公司法解释法》(iv)> "匿名融资方式得到立法机构的承认,匿名出租人与明显出租人之间的协议是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法律应指导和指导这种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稳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正义。

2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2.1法律建设中部分关键内容的内涵不明,界限不清

在重组程序中调整捐助者权益问题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使重组程序中融资提供人权益调整的建设更具操作性,《中国重组程序中融资提供人权益调整法》的构建必须确保规范和完善。但是,关于中国目前关于调整重组程序中融资提供人权益的法律结构,一些关键要素仍然不明,界定不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2)款(d)项然而,公平和正义本身是模糊不清的概念,缺乏具体措施,而且在实践中不清楚衡量公平的目的,从而限制了调整捐助者权利和利益的相关立法的参考价值。

2.2隐名出资人的权利不清晰

股东的权利既包括只表现为财产权的使用权,也包括表现为身份权的一套使用权。股东只能通过查阅公司账目和其他有关文件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业务,但大多数股东在匿名捐助者以财务身份查阅公司文件时,无权查阅公司文件。在实践中,当匿名捐助者就侵犯其知情权提起法律诉讼时,法院的做法是不一样的,类似的案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此外,任何类型的投资都是以利息为动机的,也不例外匿名捐助者的规则。然而,在保护匿名捐助者的权利方面,国家立法仍然存在差距,这是许多人的主要关切,他们想投资于这种隐蔽的投资,而且不敢轻易这样做。

2.3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环节不规范,缺乏有效性

为了使重组程序中对捐助方权利和利益的调整符合国家立法的基本目的或要求,捐助方应当有权参与整个程序,以便从根本上反映一系列利益,例如参与权和参与权但是,在调整过程本身中,调整捐助者权益的整个过程是复杂的,而且由于重组程序的构建而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由于某些债务人的心态,在重组程序中故意将贷款人排除在利息调整的某些方面之外。参与整个进程的捐助方的权利和利益未得到调整,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捐助方权利和利益调整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平性,从而给捐助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3.1在法律中明确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内容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在立法一级,包括通过司法解释,申明捐助者享有以下权利:第一,收益权。股东最重要的作用是使实际融资提供者能够获得与其预期相符的投资回报。实际供资者可从中获得的利润主要分为两类:公司对股东的股息和股份转让后所得的回报。在这方面,虽然对《公司法》的第三种解释已经规定了补充权利或措施,但仍需澄清收益权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障。第二,知情权。在股东中,知情权是出资人在收益权之后应享有的最重要权利之一。但是,现行立法没有关于捐助者知情权的具体规定。实际融资提供人不登记为股东,因此,他们无权查阅法律规定的公司帐簿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只能要求名义融资提供人提供公司信息。然而,虽然实际捐助者可以通过协议获得信息,但这种信息是由名义捐助者单方面提供的,在报告要求和报告义务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获得信息的机会不平等,捐助者获得信息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这项知情权应纳入立法,以便更好地保护捐助者的权利和利益。最后,自我援助的权利。当实际融资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例如名义融资提供人未经授权转让受托人持有的股份时,实际融资提供人应当有权自行补救。为解决这一问题,现行立法没有任何规定,其执行主要通过参与性安排进行。但是,参与协议并不能在实际捐助者与企业部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即使它们知道名义捐助者未经许可转让股份,也不能与企业部直接沟通。在这方面,法律应当作出规定,允许实际捐助者在遇到困难时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以便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3.2规范重整机构的设置

重组计划的批准可以委托给一个专业机构,因为法庭的强制性调整可能会损害其中立性。因此,自愿或强制调整属于自主性,最能反映市场的公平。在我国,重组程序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法院主要指定破产代表。但是,我国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问题。例如,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方面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并可能有权寻求租金。与此同时,由于破产代表在重组程序中拥有更广泛的权力,破产代表常常滥用这些权力,但法律并未规定其责任,从而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设立重组机构应受法律管辖,由破产代表负责批准重组计划和相关事项。

3.3完善出资人组表决机制

捐助者集团表决机制的缺陷客观上助长了一个捐助者的意愿掩盖了其他捐助者的要求,导致该集团内部沟通不畅。捐助者集团目前采用两项标准:一是多数股东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确定资本;第二,它考虑到资本+债权人集团的数目,即大多数捐助者的同意,以及它们的参与占集团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两项标准必须辅之以区别和合并性质不同的参与,只有捐助方集团才能采用这种做法。例如,将中小股东或无表决权的前股东分成不同的集团,反映多数股东对不当行为的责任,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实现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手段。

结束语

在如何根据现行法律保护实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仍然存在许多模糊不清之处,需要在立法一级加以澄清和澄清,以便为实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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