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立法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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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立法探讨

赵,方1,冯学智2

(1,2.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兰州 730070)

摘要: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辛卓绝的辉煌奋斗历程的最充实、最生动的革命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甘肃省作为红色资源丰富的大省孕育了会师精神、南梁精神、红西路军精神等红色资源,这些精神具有跨越时空、震人心魂、催人奋进的时代力量。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无疑是一个必需而有效的手段,值此《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纳入2022年立法规划之际,对我省红色资源保护进行地方立法研究应是恰逢其时。

关键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

甘肃省作为红色资源丰富的大省孕育了会师精神、南梁精神、红西路军精神等红色资源,这些精神具有跨越时空、震人心魂、催人奋进的时代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强调:“甘肃是一片红色土地,在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要讲好党的故事,讲好红军的故事,讲好西路军的故事,把红色基因传承好。” 

 一、红色资源概念的界定

红色文化、红色资源和红色文化资源是出现在目前地方保护条例中最多的三个词:《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可以说,目前不论是学界还是立法实务中,对这三个概念、称谓并没有作明确区分。但这无疑应该是立法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立法首先应明确调整的对象,如果界定不清,则会导致法律调整范围的界限不明确,进而引发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争议。文章参照已出台省级地方条例中的概念,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以及蕴含其中的重要精神。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立法分析

很多地方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不仅存在常年重视不够、急功近利的商业开发毁坏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不足、保护责任义务不明确等主要问题,都是在保护传承红色资源方面无法可依的具体表现。

(一)国家红色资源保护专门法缺位

从中央立法层面上看,目前没有国家层面上针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专门立法。即使与红色文化资源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英雄烈士保护法》《著作权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保护对象的覆盖面不符合实际需求,虽然都能从某个侧面对红色文化的保护起作用,但综合起来仍然无法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并且规定分散,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容易发生错误、遗漏。 另外,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碰上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显得无所适从。

(二)立法中红色资源的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目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对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并没有结合本地实际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并未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文物明确列入旅游资源之中;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规定其红色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仅是其各个纪念馆向参观人员讲解,从而使其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在内的红色文化遗产目前尚处于无人保护、无人看管之境地。

总的来说,从地方立法层面上看,红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年来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但由于中央层面的专门立法尚缺,而地方立法惯常依赖上位法,致使立法进程仍显缓慢、立法标准不统一、立法质量参差不齐。

、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建议

(一)与上位法协调一致

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应与相关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红色文化资源的国家专门立法当前尚付阙如,但是,已有的部分国家立法与红色资源都能产生交集,例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的是关于特定领域的立法,虽然不能完全涵盖或等同于红色文化资源,但是能涉及其中一部分,例如《文物保护法》。 因此,相关上位法与红色资源产生相关的内容,地方立法仍应当严格遵循,防止任意地扩大或缩小上位法限定的范围。

(二)充分涵盖红色资源应有的外延

建议将保护的范围适当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纳入,如果将立法的视野局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文化可能会造成部分珍贵红色文化资源的损失,影响到红色文化资源内涵的完整体现。不可否认,部分形成于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时期的红色文化,可能因为与当前形势更加贴近有其独特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价值。 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宁德地委书记期间“三进下党”所蕴含的精神对我们当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三)注重体现地方特色

   立法工作中互相借鉴确实是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手段,但是如果一味的照抄照搬就失去了地方立法的意义。 特色是衡量地方性法规、规章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能力水平的试金石。地方立法的亮点在于突出地方特色。各地红色文化资源各有特色,应当结合本省红色文化的特点和红色文化保护的独特需求立法,更有针对性。

加强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就是要以法的稳定性、规范性及其特殊强制性、普遍约束性,实现对红色资源更好地管理、保护、开发、利用,从而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更强的责任担当,弘扬传承甘肃红色精神,接续红色薪火,传承红色基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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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度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创新工程科研支撑项目(2022ZCYB10)“甘肃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方(1978-),女,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冯学智(1973-),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