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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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几点思考

李冬冬

景县人民法院  053500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执行意见》)中提出,要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并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财产变价措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案款发放等五大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意见》的发布,为我们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划上了红线。

一、认真学习领会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2016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了善意执行的概念,从理念、方法、结果三个层次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善意执行的提出,是对如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执行领域的科学回答,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势、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的重要路径。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同时,依法执行是善意执行的前提,只有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才有善意执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执行。善意文明执行,重要的是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应当选择采取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中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时何种情形下可适用善意文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善意执行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除了在条件和程序上要求严格适用外,还提出了宽限期和不采取惩戒措施等几种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我们实际执行工作中,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时,应当以被执行人同样具备善意为前提,即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规避、逃避和抗拒执行等行为,主观上亦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等,此时的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纯粹是因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无主观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等行为,我们才适合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或不采取惩戒措施。

三、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疫情案件

此次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要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采取惩戒措施前给予其三个月的宽限期,同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为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三是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应当删除或撤销失信名单信息的,要及时删除或撤销,对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需要申请法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的,可就相关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总之,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疫情防控常态化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平衡协调各方利益,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