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现实困境与细化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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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现实困境与细化路径

戴琼英 ,程琳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  西安  710065       

司法救助是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党和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司法救助同时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如何才能实现助有所急、急有所缓、缓有所稳、稳有所安的救助效果,这是新时代检察工作急需探讨研究的新课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不断的摸索和推进,救助人数逐年递增,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寻求细化路径。

一、检察环节救助线索来源受限

在日常实践中,我们获取司法救助线索的常规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促使被害人主动上门申请救助;二是办案人员在工作中自行发现的线索;三是控申部门在已结案件中筛查获取的线索。目前,以上方法获取线索数量有限,仅凭传统方法获取线索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刑事检察部门由于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多数办案人员局限于就案办案,救助意识欠缺,忽略了办案与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导致线索流失于一线环节,仅凭控申部门唱独角戏寻找线索,客观上形成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被动局面,往往力求了数量而忽略了质量,存在一案分多人即一人被害而家庭成员分别享受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再者,本应由民政部门救助的范畴也想方设法拉入司法救助以完成考核任务。

对此,司法机关要着力完善救助措施,拓宽救助渠道,线索的获取要通过多元化、多渠道。一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利用办案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等方式从中获取线索。二是拓宽外延平台,加强公检法及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之间通过管辖权的对接等途径移交线索,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走访社区、街办等形式现场捕捉线索。三是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平台及日常接待群众获取线索。

二、司法救助范围及条件尚需细化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虽有细则但较为笼统,缺乏救助范围框架内的细化规定,如案件的类型、适用的被害人,损害的程度,贫困的状况及涉法涉诉信访具体类型等等,故在实践中存在含混不清、理解偏差、操作各异等问题。笔者对上述问题有几点建议:

一是要正确区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界限,不能任意扩大或混淆二者的概念,对被害人家庭成员原有的实际困难不可随意归为司法救助范围,尽管都是政府拨款,但救助对象的界定不能相互转换或合二为一。要以刑事被害人及涉法涉诉范围来划定,针对被救助人一次性救助的原则,要将辅助性的司法救助与正常的民事赔偿加以区别,谨防出现以救助为由要求当事人息诉罢访,从而影响被害人后期正常获取诉讼赔偿的情形。

二是坚持一案一救,保证救助对象的整体性、个案性、家庭性,避免片面追求救助数量而救助的情况,要本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能救则救,最大限度缓解困难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切实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对涉及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或立案后又撤案的及久立不结长期搁置,客观上确实遭受了不法侵害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亦应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原则上应以首次信访环节确定责任部门,启动救助程序。

三、救助金额确定标准各异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中没有规定救助金额的统一标准,实践中显现救助金额尺度不等,承办人多以伤情程度和家庭贫困状况及主观认知度和个人感情拟定救助金额,则出现同类情况各单位救助金额悬殊不等的被动局面。

对此问题,首先应明确划定相对应的等级,尽可因案施策。如以轻伤、重伤、残疾、死亡等具体情节,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情节,结合实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加害人已赔付的费用、后期治疗费及被救助人家庭贫困状况以此划分金额标准,同时还应限定最高救助金额。对救助金的预算要做到提前筹划,尽可选米下锅,不可等米下锅。其次,在执行中既允许求同存异还要体现统筹兼顾的整体运作,在审查、审批、发放程序上既要体现衔接紧凑,还要避免越权越位,既要及时有效,还要严格把关。

四、救助程序启动缺乏明确节点

程序的启动至关重要,公检法三机关因救助职责不明,

往往在具体执行中缺乏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使司法救助工作相对滞后。

对此,一是应将最初受理部门作为救助责任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初始办案环节掌握一手资料,对被害人及加害人各自的情况较为了解,对该不该救助、是否面临急需用钱治病等等,如确属救助范围则应积极依法引导申请救助,在第一时间启动程序,防止一味等待案件终结及执行裁决拖延救助。

二是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救助环节、审理权限、审查期限、审批部门,防止权力误用或滥用甚至不用,避免启动程序被动或缓慢,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常态运行。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外联动机制,搭建线索反馈服务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用法治理念反向思维找准原点及切入点,遵循救急不救穷、救贫不救懒的原则。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家庭困难是在被加害之前就存在的,应及时移交当地的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帮扶,疏导其走出心里雾霾,引导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技能培训,鼓励通过自食其力、自谋出路走出生活困境,通过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线索移交及时规范有序。

四是进一步提高新时代的司法救助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将司法救助工作的新理念、新思维、新要求贯穿于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全过程。结合最高检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以及最高检、全国妇联部署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在贫困户、军人家属、未成年人、残疾人四类对象重点救助基础上,及时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及生活困难妇女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做到心中有数、底子清楚。

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序推进,不仅需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救助政策,而且需要在内容细化、范围把握方面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撑。希望司法工作者能共同携手,在实践工作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不断寻求司法救助细化路径,让被救助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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