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经营模式的分析与监管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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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经营模式的分析与监管模式

冷雪峰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

网络商品经营产生于上世纪末,在中国目前有第三方、B2B、B2C等多种经营模式,虽然新型行业模式不断涌现,但是目前经营模式仍然不容乐观。互联网药品经营目前面临市场监管体系立法地阶较低、信息不足、主体混杂和方式简单的困难,彻底开放或全面禁止网络医药运营均不符合实际,需实行折中的网络医药运营执法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经营模式;监管模式

前言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以及民众对医药需求的提高,网络医药企业在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中国的网络医药发展始于1998年,当时上海市第一药品公司成立了中国国内第一家网上药店。时至今日,国内的网络医药发展初具基础规模。与此同时,网络非法用药信息泛滥,伪劣药物通过互联网售卖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这一事件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提出了各种意见。

1.我国互联网药品产业状况

1.1互联网药品产业发展历程

中国医药行业的政策发展主要包括了三个时期。一是限制时期。1999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配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领域管理工作临时规则》,其中第14条明确指出:配方药、非处方药暂不可以采取网上销售方式。二是试验时期。2000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药电商试验监理方法》,确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和福建省四地展开了网络售卖非处方药试验研究工作。三是限制开放时期。2004年,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方法》, 2005年颁布《网络药物贸易业务审核暂行规定》,要求药物必须由网上药店自动物流配送,并且严禁向私人出售处方药,严禁医务人员网络售卖药物。这就为中国网络药品销售和监督提出了最初政策依据。

1.2经营模式

现行政策中唯一不允许的是由药品公司直接进入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个人消费者实现商品贸易的第三方B2C模式。在销售方面,由于单个网上药店药品种类较少,且配送成本高昂,根本无法满足用户的多元化购药需要。在此背景之下,杭州、上海市等地摸索出了不同的第三方B2C网络平台。

一是第三方网络B2C查询平台。以天猫药品馆为典型,网络平台自身具备网络药品贸易业务与信息咨询等服务资格,加盟商家均是持证的大型B2C公司。商家提交了所售商品的图片、售价和参数等信息,由网络平台在核实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后公布,并为用户推出了自助查询业务。

二是第三方的B2C专业网络平台。这些平台一般也具备了相应资质,不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自助查询业务外,还增加了专业的药事咨询服务等内容。其特征是平台统一为入驻商家制定政策并公布商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最简单的网上药事业务。消费者购物时可以直接在网络平台下订货,而信息流与资金流则首先在消费者和网络平台中间产生,随后由网络平台和商家统一核算,而物流配送则由商家自己进行。

三是大型的B2C专业网站。这是目前中国政府允许利用网络向消费者卖药服务的一种方式,它区分于一般B2C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大规模零售电子商务可以自办网上药店,同时具有服务消费者规模大和内部控制严格的优点。而京东好药师就是这种平台的典型,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直接产生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

2互联网药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制度的现状

2.1互联网药品安全问题

一种情况是不具有B2C资格的实体药房在网络卖药。虽然正规实体药房原则上致力于售卖正规药物,但不排除掺杂售卖处方药甚或过期药物,从而产生潜在危险。因为没有一家公正的可信赖的全国药物管理网站,这种状况在实际中往往离散分布。

第二种类型是专门售卖伪劣药物的不法网站。专门销售伪劣药物是中国当前医药安全问题的顽疾,此外还有个体作坊式造假以及不法分子购买、售卖的过期药物等表现形式。由于中国医药电子商务监督网络还没有广泛应用,消费者及个人掌握药物真实信息的途径并不通畅。

第三种类型则是由拥有B2C资格的公司加盟门户网页频道经营。在除了上文所说的第三方公司B2C模式以外,还有部分公司通过和门户网页频道联合的办法扩大服务量。从外表上来看,与中小企业和门户网站电子商务的协作可实现互惠共生,但其实是打了第三者在B2C业务模式中失败的“擦边球”。因为大多数门户网站并不拥有《网络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也没有专门的医药质量及内部管理制度。

2.2监管制度设计的不足

一是监管信息缺失。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主体资格和申请程序,但存在许多不足,部分规定的操作性也亟待增强。比如对于网络药物经营行政管辖,没有规定是根据IP网址位置、违法运营地、药物提供地或者危害后果发生地,造成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监管部门没有满足司法证明需要的业务记录获取方法,客观上削弱了监管执法威慑力。

二是监管主体的混杂。网上医药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部门,药监部门主要承担前置审查和上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主要承担了查处非法医药广告,工信部门主要对互联网实施专业监督管理,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在产业政策方面规范电商,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了销售伪劣药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还包括了宣传、邮政等监管部门。

三是监控技术手段单一。网络具有虚拟性,使用者身份隐蔽且可使用手段多,监控不法网上药店和对正规产品的安全控制等均依赖技术手段。但是现阶段监管部门还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进行操作,技术监管较为单薄。

3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制度改革方向

3.1选择合理的互联网药品监管模式

规范网络医药管理的基础必须是对行业本身的正确认知,对于彻底开放或完全禁止的看法往往都是片面的。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和个人网购与网络医药行业发展并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首先年轻人主要是网购活跃人群,而他们的药物需要量也并不多,对网购药物的信任度也较低。其次价格优势是网上购买的最主要吸引力,但药品掉价的能力受限,否则很有可能危及质量安全。最后可达性与便捷性也是网购区别于实体店的最主要特点,而当前中国医药可达性问题还很明显,特别是城镇用户在实体药店买药时可能更加方便。

3.2从政府监管转向社会共治

在现阶段,政府部门必须自觉地拓展监督触角,特别是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监督的合力,以净化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在互联网药品的经济秩序已到达一定程度之际,产业协会就可以充当积极角色,承担政府规范制定、市场验证与评价等职责,以带动企业社会自律。而政府部门则可以集中精力进行市场监管与综合执法,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由政府部门的单独监管,向全社会多元化共治转变是新多元主义的精神所在。

3.3在当前背景下建构监管法律制度

药物安全性并非简单的政治问题,而是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需求决定供应,消费结构和社会心理是伪劣药物大流行的主要基础。而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思想,中国网络药物安全性问题的主要根源,就在于现阶段中国还不成熟的医药卫生事业,以及中国医药产业生产力水平和人类日益增长的健康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要监管好生产经营者,还需要服务好消费者。所以我们在体系构建上不可单纯的“一刀切”,还需区分各个群体的经济利益特点,并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

4结语

互联网买卖药品是一个双刃剑,在现阶段的互联网环境下还需要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社会各界人士通力合作,营造出一个干净、整洁的互联网环境,让互联网的药品买卖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柳天启, 赵彩虹, 陈雨洁,等. 互联网药品经营模式及现状浅析[J]. 药学研究, 2022, 41(1):4.

[2]杜娜. "互联网+"背景下连锁药店创新经营模式研究[J].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11):2.

[3]陈晓光. 互联网技术应用对医药营销模式的影响分析[J]. 商情, 2021(38):01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