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30
/ 4

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焦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近年来,各类经济形态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大规模增加,例如平台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网络平台主播等,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笔者在分析当前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提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结合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以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  劳动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劳动分工不断细化,创造出了许多依托于数字化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平台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购物主播等新职业不断涌现,数据显示,2021年共新增86.2万持证网约车司机。在“美团点评”平台获得收入的骑手人数达到527万人。此外,在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与以往相比人们生活及工作压力较大,而传统行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此时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与发展在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尤以从业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最为突出。例如,外卖平台为获取更多利益,不断缩短配送时间,导致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交通违章现象屡见不鲜。当前,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虽然提供了大量相对灵活的就业岗位,但有关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的现象却不断出现,成为了不安全、不受保护的工作代名词。

二.新就业形态概述

(一)新就业形态概念界定

2021年3月,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原有支持发展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对新就业形态的规范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问题。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此外,不少学者也针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展开研究。笔者结合学术界观点和我国政府官方文件的系列表述,将新就业形态定义如下:在信息化数字平台的支撑下,劳动者付出劳动力,提供劳务。整个交易过程的实现需要终端客户-平台-劳动者三方主体互动。

(二)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就业特点

1.平台准入退出机制的开放性

从业者如果想要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订单,只需利用互联网,注册身份,通过平台设定的基础性审核,即对于从业者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如果想要退出平台,无需提前申请交接,只需在平台进行注销即可。这样的开放性、灵活性特征吸引了大量的从业者,不仅包括专职从业人员,不少其他行业的人也加入到了这一群体当中。例如,就外卖平台而言,外卖骑手的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工厂的工人、销售人员,还有大学生、公司白领等。

2.提供服务形式的自主性

除了大量涌入的从业人员外,不少经营者也察觉到了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许多经营者开始加入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例如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配送平台经营者、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等等。大量的从业平台为从业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且从业者无需局限于某一平台提供服务,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同时与多平台签订协约,提供服务。例如从业者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既可以是外卖平台的配送员,也可以注册成为代驾员,提供不同形式的服务。

3.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的灵活性

传统行业中,从业者需要按照经营者规定的相对固定的时间、地点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而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在平台模式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但这也导致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相对分散,对彼此的约束力较弱。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日渐深入。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从业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其中涉及到了劳动报酬、工时计算、休息及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虽然这些相关规定与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难的问题,但由于其内容宽泛、覆盖面狭窄等问题,难以全面性解决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关系不明确

与传统行业相比,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者与提供就业岗位的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许多不同之处。此外,在学术界对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仍有许多争议。因此,就立法层面而言,仍旧缺少明确的对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和平台经营者法律关系的认定。这就为从业者作为劳动者的法律权益的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尤其在面对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劳动权益内容不充分

1、工时制度无保障

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就业者的就业时间和地点相对灵活,这是其亮点与优势。从业者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任何时间、地点开展或结束工作。从表面上看,很多人认为与传统行业相比,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工作要更为来轻松。但经过深入了解笔者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以外卖骑手为例,若想获得理想的薪资,绝大多数人的工作时间要大于传统行业平均工作时间八小时,大多集中在八到十个小时,且休息时间无法保障,工作强度较大。这与平台的薪资核算机制有关。与传统行业不同,新就业形态下,互联网平台对于从业者薪资的计算是按照其完成订单的数量来计算的。这就导致虽然表面上工作时间很灵活,但在三餐时段以及节假日等高峰期,订单需求量大增,外卖配送员及网约车驾驶员等从业者为赚取高额薪资,其工作强度必然成倍增加。相应地,工时制度及休息权利难以保障。

2、劳动报酬缺乏最低保障

在传统行业中,从业人员和经营者之间在建立劳务关系后,通常会建立劳动合同,对劳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的规范。与此同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从业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然而,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相对灵活的准入与退出形式也带来一定的弊端。双方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平台从业者的大部分薪资取决于其一定期限内完成的订单数量,平台还会额外按照每笔订单的具体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加上大部分平台没有给从业者购买社会保险,其基本生活更是缺乏基本保障。此外,因超时、退货等造成的损失也由从业者自己承担。这也就导致为了尽可能的支撑基本生活,很多平台从业者为获取更多劳动报酬而不断增加劳动强度。

3、社会保险覆盖低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就业人员基本劳动权益的关键所在。然而在新就业形态下,相关从业者尚未完全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覆盖率较低。这是由于在平台招募就业者的过程中,其程序相对简单,导致很多从业者与平台没有确立明确的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平台的经营者也就不会为从业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在出现纠纷时,从业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从就业者自身角度而言,考虑到购买费用问题,不少从业者可能会考虑放弃参加保险。

4、权益救济有限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尽快解决。这也表明,在传统行业中,劳动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途径实现劳动权益救济。然而,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和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够明确,因此在解决争议和纠纷时面临不少障碍。此外,平台从业者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导致发生争议时证据的搜集难度加大,还会耗费从业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平台从业者在权益救济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5、司法裁判不统一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在查看样本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在处理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和平台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纠纷案件时,双方法律关系的界定是关键,关系到对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但是,通过研究各地法院的案例,笔者发现各地法院出现了对从业者和平台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其中比较普遍的认定结果主要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居间关系、合作关系等。

6、行政执法监管不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少经营者在经营线下平台的同时,开展了线上运营。这种运营方式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由于线上运营平台属于近年来新兴事物,相关部门对其运营模式还未充分了解,因此,可能存在对线上运营监管不充分的问题。此外,与平台从业者和平台用户相比,不少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从业者及用户的相关合法权益,以致出现就业歧视、信息泄露及欺诈等问题的出现。

四.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明确平台从业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劳务关系

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依据。那么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劳动关系究竟该作何界定呢?依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部分新业态下的用工定性为“不完全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形式虽与传统产业有所差异,但也存在不少共同之处,还是带有劳动关系的部分属性。其次相关部门也意识到了其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之处,因而选择将其界定为”不完全劳动关系“更为合理。平台用工中的“不完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因此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同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的权益与责任。

(二)规范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从业者的责任与权益范围

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是法定的劳务关系,但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关系相比,仍存在不少的差异。因此,需要规范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从业者的权益范围,同时明确其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平台从业者的工作特点,对平台从业者平等就业、自主择业、薪酬获取、休息休假等权利进行具体规定。

首先,要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从业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由于新形态下,平台相对宽松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其就业者来源极为广泛,不少从业者来自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其文化水平也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也相对落后。因此,应保证从业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平台经营者在设定准入规则时,不得额外设定歧视性的准入条件,确保从业者就业方面的拥有平等的地位与权利。同时,应允许从业者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平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多家平台提供服务,不得人为设置条件阻碍从业者自主择业。

其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保障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在当前新冠疫情影响下,保障就业,提升劳动报酬更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监督平台经营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同时引导平台经营者适时适当修改相关规定,避免从业者为过分追求高薪酬而忽略健康安全,建立合理的劳动报酬增长机制。

最后,应保障新形态下一线从业者的休息权利,对其工作的工时和休息休假等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就工作时间而言,八小时工作制并不完全适用于灵活性的平台就业形态,因此可依据实际情况,规定工作时长上限,保障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在休假制度方面,平台应按照实际情况,赋予从业者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同时可借助大数据平台,对较长时间未休息的从业者进行提示,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同时,保障从业者在休息休假期间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

(三)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国家应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职业技能能力的提升。职业技能是帮助从业者实现薪酬提升、促进其职业发展的重要能力。当前信息技术、数字科技不断发展,随之催生了不少新职业的诞生。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在催生新职业的同时,也对从业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者劳动能力、提高劳动者的价值创造能力,是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新形态下企业内部职业培训。可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内部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社会发展与就业需求,开展新技能的培训项目,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开发线上教学资源,鼓励从业者自我学习、自我提升。

(四)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保证个体遭遇外部冲击后恢复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分担风险、实现社会互助的重要手段。当前,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各种职业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复杂。因此,针对新就业形态下的各行业特征,特别是一些存在较高风险的职业,应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保险,对相关从业者保险实现全面覆盖。首先,政府应发挥好主导作用,重视工伤、医疗保险的落实,帮助从业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其次,企业应做好带头作用,制定新就业形态下就业保险落实的有效办法。在确保平台成本可承担的情况下,结合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多样化保险机制,创建多方共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保险方案。最后,需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创建志愿者队伍,在加大宣传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政策的同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公益性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意识。

(五)拓宽劳动权益救济途径

由于平台从业者就业的灵活性和独特性,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平台从业者权益救济途径加以拓宽。例如,平台应完善自身工会组织,为从业者提供劳动权益救济,保障其合法劳动股权益。当平从业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业联合会进行求助。此外,社区作为人们城市生活的基本单位,在人口普查及新冠疫情防控等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下的很多从业者所居住的各个社区拥有其各类相关信息,因此,社区可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挑选出一些具有相关法律背景的工作人员为从业者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补充完善劳动权益保障相关知识,以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法院也可以依托互联网平台,设立在线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平台从业者维护劳动权益提供便利。在面对纠纷时,从业者可在互联网相关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由法院在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操作简便,程序也相对简化。

五、结语

当前,我国新就业形式发展迅速,平台经济呈现出高发展的特点。在提供大量新兴就业岗位的同时,新就业形态也给传统的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原有制度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新变化。因此,针对当前新就业形态下的诸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首先应明确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应当从立法、司法、社会等角度寻求解决途径,以提高平台从业者的话语权,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让平台经济朝着平稳有序健康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婉芬.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会权利保障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20.

[2].王甫希,习怡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34(05):121-131.

[3].魏永奇.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J].商业经济,2022(03):152-154+188.

[4].朱婉芬.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研究综述[J].工会理论研宄(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9(04):30-38

[5].陈磊 , 王天玉 . “工作致死”困局亟待劳动法律破解 [N]. 法制日报 , 2021-01-15(04).

[6].董保华 . 社会法原论 [M].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1: 312.

[7].陈龙 . “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 [J]. 社会学研究 , 2020 (6): 128.

[8].陈磊 , 王天玉 . “工作致死”困局亟待劳动法律破解 [N]. 法制日报 , 2021-01-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