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近的司法改革中,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增加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因素,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然而事实上新近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改革却加强了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引导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审判有其可遵循的共同规律,我们要尽快利用本身的优势,走上到达法治的捷径,法官的指示义务为此提供了很好的改革契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