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成清泰(菏泽)律师事务所 274000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立和完善全面有效的企业挽救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盘活市场经营要素以及推动生产要素的整合,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重整是拯救困境企业的重要途径,在重整过程之中,完善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优势,为维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中可能产生风险的顾虑,更好地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优势,以便高效地实现重整制度,重新赋予困境企业生机与活力。
关键词:债务人破产重整;投资者;受偿问题
引言
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处置相关机制尚不成熟,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流程及模式。随着国内违约债券规模的增加,债券违约后的受偿问题已成为投资者(债权人)关心的主要问题。从实操层面来看,违约债券的求偿路径可以是否进入司法程序为界进行划分。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可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兑付期限、追加担保等方式进行回收、处置。对于有抵押、质押(以下简称“抵质押”)或担保的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生违约后也可通过向担保人求偿或处置抵质押物的方式进行回收。若债权人与发行人在求偿前期未达成共识,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可通过违约求偿诉讼及破产申请两种方式进行求偿。其中,在债权人的破产申请通过后,在法院主导下可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
1破产重整模式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于2007年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功能是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调整,其含义是指对于资不抵债深陷财务危机但是依然拥有重新运营价值的企业,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相关利益方主体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经法院主持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探讨制定一致的破产重整计划,再由管理人将所制定重整计划执行落实,实现脱离财务危机、重获经营新生的一种程序。
2破产重整程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来看,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被相关方向法院诉请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依据有关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企业破产又可分为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是企业已出现破产情形,但其在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终止前提出和解议案,并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仅能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丧失清偿能力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主要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仍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是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被诉请法院主持、各债权人与债务人参与下,对债务人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企业的资产不能清偿其项下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一般而言,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需要经历如下三个阶段:重整申请受理阶段、重整计划批准阶段和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一般情况下,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重整程序执行完毕,企业经营情况恢复良好的,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结束,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对于债务人不能如约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对投资者遭遇破产重整的建议与思考
3.1明确破产重整中投资人权益保护免责事由
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对债务人进行追究而使其承担因重整宣告造成的损失。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免责事由,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对于已经被法院裁定撤销、确认重大资产清偿顺序以及确定清算组人员等情况,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有违反诚信原则或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可以通过最低责任限额制度来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免责事由并不明确,这就使得破产重整投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3.2最大限度减少地方政府对重整的行政干预
为了避免债务人企业因破产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部分地方政府往往会对债务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重整活动施加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一方面,派员组成清算组代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活动,难以保证重整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运用财政资金补助、土地划拨、地方税收奖返等行政手段,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施以援手,以便促成重整成功。实际上,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地方政府对重整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在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上的,应当在减少行政手段挽救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和其他优势条件的基础上,再另行评估其真实的重整价值。
3.3对重整后业务经营进行科学规划
企业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是希望通过合适的重整方式将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新拯救回来,帮助经营不善的企业摆脱财务危机和偿债困境,而所选择的破产重整模式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则需要看其实施后的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对此就需要重视重整后的业务经营方案的科学性。根据破产重整模式的要求科学规划重整后的业务经营,结合市场、社会与公众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考虑计划方案的内容,规避引发财务危机的重点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稳定性,如可以优化产业结构、灵活调整经营战略、细化债务处理方案等,同时还要注意重整计划的成功不只体现在短期内业务经营的效果上,更体现在其未来长期运营的稳定性、持续性上,因而重整后的业务经营方案要具有长远发展意识。
3.4完善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衔接的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制度对于提高重整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预重整制度的实施却存在较大的阻碍。为破除这些阻碍,建议从立法层面承认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所达成的多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当债务人在申请重整之前便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之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再指定管理人,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以促进该多方协议的落实。此外,建议在立法层面给予预重整模式更多的制度支持,包括准许债务人在自行申请重整的同时提交重整计划,承认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的表决结果,支持其在预重整阶段进行信息公示等。
结束语
对于债券投资者而言,究竟选择债券打折兑付还是留债展期兑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与发行人进行协商。其中展期兑付是“以时间换空间”,可以最大程度地挖掘偿债资源,也为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保留了充足的资金。待重整企业逐渐恢复经营能力之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率。当然,展期兑付也存在后续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有效兑付的可能,对此投资者应深入了解企业的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李可可.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责任承担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出版者不详],2019
[2]李淑霞.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出版者不详],2019
[3]王胜利,王文杰.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出版者不详],2019
[4]吴丹.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论文汇编集.[出版者不详],2019
[5]郑方慧.浅谈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出版者不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