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和《证券法》第47条均对公司归入权制度做了规定,这有利于防止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谋取私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我国立法趋向成熟的表现。但是就公司归入权性质、公司归入权行使期间等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因此,我们需要就公司归入权的性质、适用情形、客体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公司归入权提出建议,以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进一步完善公司归入权制度。
闽江学院学报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