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承揽性质的旅游合同在中国旅行社行业内的椎广,打乱了旅游活动中各方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行社乃至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不利,如果把旅游合同按照委托合同来定性,则完全可以将旅游活动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解释透彻,还可以克服承揽性质的旅游合同所带来的大量法律漏洞问题,比较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目前中国的国情。
闽江学院学报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