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政务公开工作纷纷开展起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机关档案利用工作的变革,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应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信息查阅服务。在现行机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存在哪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寻求二者的结合点?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究。
秘书之友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