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尝试利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哈耶克的内部规则理论、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理论和沃勒斯坦的相关社会科学理论等理论对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进行初步的分析性批判,并得出结论:综合法学具有方法上的开放性,但是混淆了法律与立法,并且具有地域上的封闭性。
研究生法学
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