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邮编210000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加。逾期索赔失权的内容被多个示范文本所吸收,逾期索赔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亦已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索赔则丧失索赔权利或约定视为放弃的约定是否有效、性质如何认定,对于索赔方逾期提出索赔的法律后果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
关键词:建设工程;纠纷;法院;逾期索赔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案标的大、合同期限长、利益范围广,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资金运行等多种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此同时,还要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农民工权益,因此对于法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工程索赔时效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认定
工程索赔时效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法律适用中的效力,能否成为有效条款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国内关于工程索赔时效的法律地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索赔时效属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工程索赔时效条款是基于个人意愿形成的,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索赔时效属于除斥期间,目的均为维护原秩序,否定推翻原秩序的权利长期存在,且二者都属于不变期间,超期均会导致权利消灭,故约定有效,即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索赔方才有索赔请求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索赔时效属于程序性条款,是为索赔方设定的一般性告知义务,不具有强制性,故超期索赔失权的条款无效。第四种观点认为,工程索赔时效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是一种工程项目中的惯例,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工程索赔时效是一种独立的时效制度,顺应市场需求而产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法律允许的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关于工程索赔时效的约定应当被支持。1.工程索赔时效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依法律规定产生,工程索赔时效期间是依当事人约定产生;诉讼时效旨在维护新事实状态、限定原有事实状态,工程索赔时效旨在维持原有事实状态;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将丧失,但是权利义务本身并没有灭失,而工程索赔一旦超出索赔时效期间,将直接导致受损方丧失索赔的权利。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法律规定的存续期间经过,该期间所保护的权利随之消灭。除斥期间是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工程索赔时效是在约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即导致索赔权利丧失,即包含了一种时间经过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 ;除斥期间一般仅适用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时效适用于请求权。2.工程索赔时效属于权利失效制度,其与民法的基本精神契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届满,根据合同条款,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索赔方未行使索赔权,给对方产生了将来也不再行使此项权利的印象,此时将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是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具体表现。履行工程索赔时效的合同条款,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事领域立法的宗旨即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工程索赔时效制度的意义与立法宗旨一致,故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工程索赔时效制度体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商事活动规则。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具备合理的预判,并对其行为负责,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产生的合同条款,为平等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该得到认可和保护。3.工程索赔时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工程项目的结构复杂、执行周期长,为避免索赔问题占据项目执行的过多精力,工程行业需要这样短期、实用、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化解商务纠纷,避免出现后期因举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形导致索赔和纠纷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工程索赔时效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并得到行业认可,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4.结合《解释二》及各地法院的答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区法院判例,均倾向于支持工程索赔时效制度,认定关于工程索赔时效的约定有效。同时,工程索赔时效制度也是与代表工程行业惯例的国内、国际工程示范合同条件的基本理念相吻合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2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分析
2.1承包商只注重项目的结果却忽略了过程
我国司法实践一直注重实体轻视程序,承包商同样也存在这样的意识。承包人认为只要工程完美收工,其他的也就不重要了。合同中约定的时限也不会顾及。至于成本尽量控制,该签的字迟早会签,不急于一时。只要结款时利索不亏即可。也正是因为这种思想使很多程序化的东西埋没于实体性的利益下,等再拿起程序化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时就很难对付实体性物质,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2.2承包商法律意识淡薄
在签订合约时总是忽略自己的权利,一味地满足开发商的需求,忘记了自己能否在开发商苛刻的要求下如期完工。大多时候因为合约中一些规定具有不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致使承包商未能如期完工,进而给承包商带来天价索赔。再加上二者的地位本就不平等,更容易使承包商失去公平对待。
2.3承包商不够谨慎
多数承包商对签订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经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以为合同的内容总是换汤不换药,便放松警惕不去研读条约内容,致使自己不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可能造成开发商随意更改合同内容来提高项目利润,却未能被承包商察觉并修正。
3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对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法
3.1利用好建工司法解释关于“合理抗辩”的例外规定
当索赔不被认可发生纠纷时,可以从被索赔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因该违约行为给索赔方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是否因执行其指令造成索赔事项发生、非索赔方原因所造成等方面予以考虑,从而区分具体索赔事件。例:本次突发卫生公共安全事件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 2020 年 1 月份紧急下发推迟开工、复工复产通知,要求停止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施工,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复工复产。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不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当发生争议时承包方仍可提出工程顺延申请。又如:逾期完工的原因明显是因发包方设计变更、下达全面停工指令、大幅度增加工程量、严重逾期未交付场地等,承包方有权主张工期顺延。笔者认为,按照建工行业不成文惯例,虽然设计变更不一定会影响工期,但如工程量增加必然会导致工期延长,即使合同无相关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当然,出现上述事由时是否承包方就不用提出申请自然就取得顺延,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承包方仍可从发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专用条款是否比通用条款优先适用等有利于己方予以“合理抗辩”。
3.2逾期索赔与违约责任
在建工合同中,经常性会同时约定了违约与索赔内容。但两者的适用范围及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其中,索赔是因一方当事人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而向相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而违约条款的适用则以对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属性,不仅在于弥补或补偿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一方也极大可能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因发包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或索赔事项。但需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索赔事项都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
结语
建设工程类案件一直是广受关注的一类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案件背后的庞大利益群体,无论是农民工报酬,还是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购房人权益保护问题,都是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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