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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农村房地产进行登记和认证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定,也是振兴农村的基本工作。澄清农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村资源、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所有制基础,这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贸易、保障和增加所有制收入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
引言
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以下简称农业不动产登记)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条件和有力支持,是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必要因素。
1业务流程和问题分析
从空间-时间物体的角度来看,视不动产权利的创建、修改、转让和丧失的整个生命周期而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可以是:初始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取消登记、提前登记、反对登记、登记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记录。农村房地产登记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接收申请、登记、核实和登记。登记程序对登记当局和利益攸关方都具有某些法律效力,包括形式和物质效力。农村地区的土地和地契登记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相当复杂,诸如财产权不明确、住房建造过度、多重住房、土地使用的非法变化以及查明权利持有人的理由等因素可能造成更多的问题关于上层设计,需要在农村经济范围内制定一项具有实际意义的登记政策。关于土地权利和土地权利的内容,需要进行准确的土地所有权调查,编制准确和全面的登记文件,提高土地登记的可信度,减少土地纠纷,促进土地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条例,在真实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通过计算机化以及地方登记政策加以解决。
2工作中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多年来,农场的管理基本上失控,大多数农场都面临严重问题,例如建筑混乱、多所房屋和农场纠纷,其中一些问题与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以及村镇规划不一致,因此很难解决第一个是缺乏基础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当局重视工业用地、房地产等。由于对住房建设的登记和管理重视不够,可能产生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和财政收入,导致许多地方十年来没有批准这些住房,地籍调查等基本工作薄弱,导致在新一轮体制改革之前,农村规划管理薄弱,建筑许可证和住房登记复盖的农村地区很少。第二,非法建筑较多由于房屋审批数量少,审批申请和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繁琐,农民坚持认为法律不负责任,不索取,私下买卖房屋。由于住宅内的犯罪范围广泛,地方执法人员不足,执法人员不断削弱,执法困难。
3流程优化和信息化的几个关键技术
3.1强化法制支撑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技术规范
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的基础上,应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加强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制定。行业管理方面建议省级层面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地方土地承包条例或实施条例,拟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主体的资格审查,完善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配套制度等健全,以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做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动产登记工作应从国家或省级层面补充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技术指南,出台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型收件清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程序,切实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纳入到规范化的轨道。
3.2“一户多宅”方面
一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治和惩罚违法行为。二是加快完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建立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农村建设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建设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逐步解决遗留问题,大力劝阻新出现的问题三是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对于尚未拆除的新建房屋组成的多所房屋,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积极的户口管理。当建造新的家庭住房时,由经营者自己拆除。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建造公司)不能拆除旧房屋,则必须由村集体经济机构来满足需求和承诺,该机构负责对旧房屋进行密封,并在必要时予以拆除,经营者不得出售、租赁或出售旧房屋第四,加快农村财产登记的完善。实行多房自然退出机制,承认通过继承、赠与、合法买卖取得的农村房屋的合法性,登记房屋所有权,二人房屋所有权仅有权使用房屋,房屋损失自动收回,或者财产被没收和搬迁五是建立合理的有偿离职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农民通过组织和修复土地而获得的建设用地进行补偿和替代,经调整的建设用地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新农民申请巴塞尔土地的土地指标。
3.3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移交为契机,不动产登记部门主动向编制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积极申请人员编制需求,通过整合调用等方式选择熟悉农村工作、参与过农村确权等技术人员充实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不停歇、不断档。同时,强化现有登记业务人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对外交流学习、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技术培训、技术研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登记人员履职服务能力,切实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要求。
3.4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
第一,夯实法治基础。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基本法律制度,亦是维护民众权益的重要制度,基于此在房地产经济平稳发展的背景下需夯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治基础,其目的是在持续完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更好的保障民众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自《不动产登记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以来,自然资源部持续展开计划、研究、起草等工作,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法规,以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第二,统一登记。自2013年以来,我国注重推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由一个部门展开房屋、草原、林地、土地登记工作,整合登记责权,规避部门责权分散与交叉的现象,有效完善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能更好地为房地产经济发展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加强“三大集成”。为了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环节、再造登记流程,专职部门注重流程集成、信息集成、人员集成,通过“三大集成”解决不动产登记时间久、办理难、环节多等问题,继而在“减政便民”的基础上为更多房屋涌入交易领域给予支持。
结束语
3 .鉴于需要在所有房地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发放计算机化,本文件解决了数据相关性不足、业务效率低下以及在信息收集、登记请求、确认、记录和登记过程中难以保证质量等问题,并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全面组织业务流程。它可以根据在现场接受时收集的信息自动生成请求、审计表格、公共咨询文件和权利调整表格,同时确保所有信息的一致性,避免重复输入数据时可能出现的人为错误,并节省大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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