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证号码:14401201511684736
摘 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各类民商行为日益复杂化,由此引发的各种法律争议也在不断增加,这对构建稳定、有序的民商法律秩序是不利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公证是一种很久以前就已经存在的司法证明制度,实践证明,法定公证在民商事领域具有独特的功能,可以迅速、高效地解决民商事争议,在维持民商事法律秩序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为了维持民法和商事法律的有序性,我们应该在各个民法和商事法中,尽早确立法律上的公证权,从而更好地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法定公证;民商事法律秩序;具体实践
引 言
法律公证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描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件,民事和商业交易的标的本应记录在案,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如果你没有通过公证,那么,交易标的将产生与法律无效关系的法律后果,法律将不会保护这些权利和责任;如果进行公证,法律将具有同等效力,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将产生影响,因此法律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将得到维持。
一、法定公证可以保障民商事交易过程的成效
民商事领域中,牵扯到了大量的法律关系,如果人们在这方面不够谨慎,就很可能会产生冲突和争议,从而导致各类法律关系都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它要求法律制定一套有效的规则,以维护民事和商业权力的法律顺序,法律公证很好地描述了这一政策。必须通过公证制度明确界定这一点,使民事和商业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活动合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以便民事和商业交易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顺利进行。这将导致稳定的民事和商业法律秩序。因此,考虑到他们自己的利益,民事和商业交易过程有时是物质的和盲目的。如果民商企业的经济行为朝着消极的方向发展,将影响从事民商交易的公司或组织的声誉,从而导致民商交易出现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民商事交易环境将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为了确保民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建立法律制度是必然趋势。而法定公证也得到了世界各国权威组织的承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民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有其负面的一面,这种负面的一面,这可能导致民商交易缺乏最基本的诚信,留下诚信,民商法将失去最基本的基础和精神,影响民商交易[1]。在这种情况下,诚信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公民和商业活动的紧密关系和互动,都需要一个诚信的经济环境,而法定的公证制度,也是一种被世界公认的、被公认的、被信任的。对重大和复杂的民商事法律行为所进行的法定公证,能够发挥沟通和诚信建设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抑制权力腐败的产生,当民事和商业行为主体间的信用危机被解除时,交易才能有效地进行。
二、合法化可以防止民事和商业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活动成倍增加,法制化功能得到充分体现,民商行为增多,也导致了民事和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增多。通常,地方法院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民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专门的调查,以维护民事和商业的法律秩序。然而,当纠纷增加,在法院工作的人数有限时,并非所有的民事和商业纠纷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所以,就有必要采用法定公证的方式来处理。合法公证可以有效地保护参与民商事交易的各方,可以有效地预防交易中争议的发生,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在民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以法律公证为依据,民商事交易中的双方都要对交易进行仔细地考量,因为法律公证的结果会对自身造成很大的影响。有了法律的公正,即便是在民事和商业活动中出现了争议,有关部门也可以用最快的速度来解决,而且法律的介入也会让当事人更加信任。所以,综上所述,双方都要等到两个月的审查期过去才能做出决定,我们看到,法律法规赋予相关部门的权力也得到了规定。如果决定不正确,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浪费当事人的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也与最初制定这项法律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有关部门在同样的时间内做出赔偿和不赔偿的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与现行的法律公证制度相比,这一点有很大的弊端。
三、法律公证可以帮助进行重要而复杂的民事和商业交易
在民商事领域,就重大纠纷而言,基本上与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除此之外,在对民商事交易争议事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通常只针对有争议事件的表面现象,就其发生的确切原因而言,这是一个深刻而根本的问题,未完全解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争端暂时得到解决,但在进一步发展中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争端[2]。不过,在用法律来处理民商事交易中出现的争议时,一般都会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而且法律的实施要求非常高,因此,在法律上,在民商事交易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般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商事交易的主体通常不是专业律师,因此在进行民商事交易时很难发现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律关系的行为很难达到稳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既定的秩序很可能最终会受到干扰。《公证法》规定,公证员必须从事公证的工作,而且公证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司法审查,确保公证人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从而提高了公证者对公证者的法律知识,从而改善了他们在民事和商业活动中所缺乏的知识。此外,我国《公证法》还在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保证了法定程序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在重要且复杂的民商事交易中,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收费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防止了法定公证机构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会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一些法律公证人还放宽了考试条件,剥夺了法律公证人最基本的法律效力,这也造成了民商法律秩序的混乱。根据我国民法公证员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合法的公证人,这是无法实现的。它的存在和实施具有历史价值,并与民事和商业法律秩序相互依存,所以,在对重大复杂的民商事交易提供支持方面,法定公证是必不可少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是要从改善法律公证的品质入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和商业交易的水平越来越高,法律公证人的价值也在增加。未来,公证人与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关系将更加密切,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将更加紧密,特别是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一些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和工作需要法律公证人来有效解决。随着我国法律公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应尽量降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疑问,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定公证在保护民商事法律秩序方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晓鹏.法定公证在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稳定中的具体实践[J].法制博览,2022(19):72-74.
[2]庹泽键.法定公证的作用及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维护[J].法制博览,2021(31):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