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
人民调解
2004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