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淮安223001
摘要:如何正确理解危险作业中的现实危险,事关罪与非罪的界分,关乎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结果犯不同,现实危险状态的判断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现状,着重就现实危险的判断展开研究,基于解释论的视角,廓清其实践内涵,以期对司法认定有所助益。
关键词:现实危险实质解释 具体危险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成立犯罪的核心要素,现实危险的判断成为危险作业罪适用的关键,如何正确理解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需要以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对“现实危险”进行合理的司法认定,以期实现设立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
二、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性质判定
(一)现实危险强调高度盖然性
所谓现实危险,应当是指具有导致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高度盖然性。危险作业罪则采用“现实危险”的表述,表明刑罚处罚的只是危险本身,而非危险带来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形式上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的三种具体情形,并非一律定罪,只有当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足够高的侵害危险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二)现实危险属于一种具体危险
危险作业犯罪属于危险犯形态,但在刑法理论上,危险犯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分,具体危险犯的危险是一种高度危险,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判断。很显然,从对法益危急的程度来看,危险作业罪中规定的现实危险属于具体危险,需要结合周围的物理环境、行为本身的危险系数、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条件及盖然性、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三)现实危险具备刑事意义上的可罚性
危险作业罪作为法定犯,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只有“现实危险”具有刑事意义上的可罚性才能予以定罪处罚。对该罪“现实危险”状态的判断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境作出判断,立足法益侵害的实质对“现实危险”进行考量。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处于相互包容的递进关系,将此作为区分二者的立足点,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独立判断“现实危险”的刑事可罚性。
三、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判断认定
(一)“现实危险”的渊源
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很多罪名系危险犯,在法条表述上多以“足以造成……”“危及……”或是引起“……危险”,但以“现实危险”表述罪状的尚属首次。从渊源来讲,危险作业中的现实危险来源于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第67条第1款规定的“现实危险”,具有两个特征,其一,“隐患前置”,即先有重大事故隐患,后有现实危险。其二,“监管先行”,一般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作出决定。危险作业中的“现实危险”具有前置法的依据,与安全生产立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在理解上可以参考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现实危险”的理解
法益具有解释机能,对于现实危险的理解不能离开危险作业罪保护的法益,危险作业罪设立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明显是为了维护生产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现实危险应当对生产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真正的、实在的、迫在眉睫的或者高度危急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强烈危及生产安全,以致实害结果,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某种介入因素,如及时有效的发现、救援等所导致的。
(三)判断“现实危险”的具体标准
1.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严重性。现实危险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危险,这里的“重大”和“严重”对于现实危险的程度提出了量的要求,亦即,现实危险不是一般、普通的危险,危险作业罪属于事故类犯罪前置化的结果,认定本罪的“现实危险”应当根据事故类犯罪的入罪依据,不具有导致上述严重后果可能性的现实危险,不构成本罪。
2.现实危险具有相当程度的紧迫性。现实危险说明危险应具备“现实性”,这种现实性应当理解为现实的特别紧迫的危险。当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不强时,对这种一般的仅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即可,刑法没有必要提前介入。从罪刑均衡原则来说,危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仅为1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一般的、不紧迫的危险也纳入现实危险,极易导致刑事处罚范围的过分扩大化。
3.现实危险需要专业性判断。在判断是否存在现实危险时,首先要根据行政法规、规章列举的判定标准进行科学认定、专业评价,有必要借助生产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判定,邀请专家或者鉴定机构出具专家意见、鉴定报告等。司法人员要在专业判断基础上,结合司法审查经验,把握好危险状态的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复勘,观察环境,判断危险隐患是否直接导致公共安全受到较大影响。
四、结语
刑法设立危险作业罪的目的在于对重大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提前预防。是否具有“现实危险”,在危险作业罪的定罪量刑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因素。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解释,并结合专家意见或行为实施时具体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实现有针对性的惩治,从而真正实现危险作业入刑的立法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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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刘树德、江珞伊《危害公共安全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43页。
马春晓《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新视角:基于构成要件之质的区别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87页。
桂亚胜《危险作业罪的理解和适用》,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1卷,第106页。
作者简介:王凯,1987年生,男,江苏淮安人,现工作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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