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 沈阳 110000
摘要
本文通过整理《樊山批判》中的部分判词,通过判词中所蕴含的司法观念以及樊增祥其人对于判词的个人特色进行分析,研究樊增祥的批判风格。认为樊增祥在司法实践中秉持着息讼调节、道德教化等司法观念,并且在文书制作中重视证据、重视孝道观念和说理教化等个人特色。
关键词:批词;樊增祥;司法观念;《樊山批判》
一、樊增祥的《樊山批判》与本文部分判词整理
判词是法律文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文献,在传统中国古代,判词体现了一个官员听狱断案以及行政能力等,判词也根据作者的个人风格不同形成了鲜明的写作特点。学界尚有学者从“文学为体,司法为用”这一角度对清代判词进行研究,而学者苗丽则对于清代判词及那些身兼文学家和司法者的双重身份的文人群体进行研究。由于判词的制判主体大多都成长在礼法文化环境中,所以判词的思想以及文学表达都被儒家思想所贯穿,以及与“哀矜折狱”司法理念息息相关。
《樊山批判》一书记载了樊增祥其人为官期间所处理的讼案,樊增祥作为清代的文学家与行政官员,集司法与文学于一身,因此本文从其批判角度入手,研究部分判词的批判手法以及其中蕴含樊增祥其人的司法理念以及批判的习惯手法等。通过对《樊山批判》部分判词的整理,其中判词大概分为呈词、恳词、息词、禀词和甘结。
首先,其中占比最多的也就是批呈词,与之相对的则是禀词。夫马进老师曾言:“原告告诉所有的文书叫做告状(告词),被告的反驳叫做诉状(诉词)”而学者滋贺秀三在研究淡新档案的诉讼文书类型时,则区分了“呈”和“禀”这两种形式。他认为“所谓‘呈’是指一般百姓作为当事者而提出的东西,记在印有固定文书和格式的管制状纸;‘禀’是有绅衿身份作为当事人提出的诉状以及其他人从公益立场上诉状某种事情所用的书式,记在任意的白纸或红纸上。”但他又提出,二者只是书式上的差异,法律效力和法的意义上是相同的。
其次,批息词,从字面意思即可以理解为息事宁人,通常两造当事人不想将事情闹僵,或者官员识别出是诬告等情况时,往往会选择投送息词,以期达到销案或撤案的效果。如图表1-1中的“批孙甲䘵息词”但是因为其胆敢纠人殿差夺犯被樊增祥批“和息不准”。
再次,批恳词,通常是当事人畏惧惩罚,或者是被惩罚当事人的近亲属递送恳词恳求司法官员从宽处置,或者是希望取保候审。
最后是甘结,是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诺言,则甘愿接受惩罚。如图表1-1中“批仓绅路先登甘结”但樊增祥对其展开漫长的劝说“今本县宽而又宽,仅照原捐数目,令尔赔出五十五石了事。尔若再事抗延,则本县不能复存忠厚矣。”
二、本文部分判词整理
根据本文所整理的十七个判词,根据案件性质来分类的话,简单分为刑民两类,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较重。州县官有权裁判轻微刑事案件和一切民事案件们,这些被成为“自理词讼”,因此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判决就是终身判决。由于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点,法典编纂也是民刑混合状态,民事立法存在严重缺欠,法律明显滞后于现实社会,加上民事审判程序很不完善,也给州县官的审判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所以往往地方官对民事案件是不作为的态度。但是在州县官认为琐屑的细事,在当事人眼中往往很重要,牵涉自家身价。
本文十七个判词中涉及刑案的仅有一例,即“批詹曹氏呈词”其子作践幼妻以致身亡。樊增祥分别就詹曹氏、其子以及幼妻之母分别作出惩治。
三、《樊山批判》部分批词分析
本文通过对《樊山批判》一书中部分判词的整理发现,樊增祥对于案件的批词蕴含着多种司法观念和特色,如息讼,说理以及教化等。同时樊增祥作为一地的地方官,也发现小民难教化,其中多有“无耻之徒”和“糊涂家长”让樊增祥化身“暴躁法官”。
无讼是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追求的一个理想境界,自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开始,无讼象征着统治者能力的一种境界,以及中国古代长期小农经济、聚族而居的家族主义结构和世代地缘关系多重因素影响,讼就代表社会的道德败坏,建松者必有凶相,导致中华民族较早的产生“以讼为耻”的情结。因此在讼案出现之时,息讼调解成为州县官最主要的处理方式之一,此观念在樊增祥身上也大量体现。如:
”批翁慎修呈词”:‘士族涉讼,且係男女涉讼,男女而又係母子涉讼,此等官司本县所不忍问者也。既称吕、李二人屡次管説,便可勿庸过堂,致伤顔面。’‘晓论该氏,媚妇跪堂,大不好看,伊即不为现在之子顾声名,亦当为已故之夫留体面。’
樊增祥认为翁慎修和其母翁车氏因为分家闹至公堂,甚伤颜面,妇女跪在公堂之上,大不好看,其中也利用着古代民人“以讼为耻”的观念,进行调节息讼,“处息以后来案禀覆,以凭销案可也。”
古代中国对于孝这个观念非常重视,不仅将孝廉作为科举的方式之一,还将“不孝”作为“十恶”重罪之一,加大惩罚力度。孝廉也是儒家思想重要内容之一,在中央行政方面也成为历代统治者重视以及考察官员的重要内容,在基层百姓层面,更是深入人心,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容之一。在《樊山批判》中也有几则案例是关于其子不孝引发的案件,并且也得到樊增祥的同情和对于不孝子的惩罚。首先是“批魏玉印呈词”:“单金德係尔胞妹亲生长子,前据尔妹单魏氏以凶欺殿骂等情首送前来,准予差拘去后。……似尔老糊涂,可笑可气。试问,既已叩头了事,何以不来县销案。尔妹已死,其子孝与不孝,有谁对证。”其妹妹的长子不孝,气死亲母,孝与不孝,死无对证。并且在“批生员梁培麟等呈词”中痛批包庇不孝子之人:“无非单金德母死畏罪,花钱买息,尔等死无出息,甘为不肖之畜类作护法,而诬其已死之母为不应首送,已属毫无天理。而愈出愈奇者,竟以单魏氏之死为差役半夜拿人惊吓所致,胆敢诘问本县,单金德母死是谁之过。”
四、批词特色分析
在整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樊增祥听狱断案非常注重证据,证据之所以被称为“诉讼的无冕之王”,正式因为它关系到案件事实,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我国古代司法,通过“辞、色耳、目、气。”断案,以及现场的验尸活动等,都是为了收集证据,接近案件事实。在部分判词中,有不少前任留下的“瑕疵之案”导致之后的讼案。
如“批陈建功呈词”中案件缺少证据和质证,前任却匆匆断案:“是孔姓乃此案要证。而前任连过堂,并不传孔姓质证,亦未吊清单查阅,但令麻姓帮建业盘川二十串,归取红契,以此了案,已属稀奇。”另在“批詹曹氏呈词”中:“延至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始经严前任初次过堂。尔子停妻再娶 诳娶幼女,诬告拐逃,累人讼毙,幼妻虐死,私殓私和,捏递息结,种种罪恶概行宽宥不问,但令念半子之分,加给岳母银三十两,从此永断葛藤,可谓便宜之至。”樊增祥认为前任给其子的处罚过轻,以致如今闹出人命。以及“批张傅氏呈词”中:“因张进德图分不遂,致肇讼端,在前任案下连过数堂,供俱无异。”该案件在前任堂下审过数次,还是和供述无异,前任没有发现案件的真相,糊涂办案导致案件拖延累讼。“尔既糊涂具控,前任亦遂糊涂断结,判称勿论财礼钱百四十串交过与否,著再出四十串钱给尔完事,丁香归成儿为妻。”
参考文献:
[1]张雪彦. 《樊山批判》批词研究[D].辽宁大学,2018.
[2]苗丽. 清代判词研究[D].苏州大学,2012.
[3]尤陈俊.“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 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J].中外法学,2012,24(04):815-834.
[4][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J].比较法研究,1988(03):18-26.
[5][清]樊增祥.樊山政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作者简介:曹媛;性别:女;出生年月:19990709;籍贯(具体到市):河南省鹤壁市;民族:汉族;最高学历:硕士;目前职称:无;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