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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矿产资源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开采矿产资源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成为调和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的重要方法,但如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存在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要解决生态保护问题,就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关键词:生态文明视角;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
前言:近些年来,地球环境不断恶化,各类天灾频繁出现,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中热论的问题。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为了防止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通过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主旨为“谁开发谁保护”。而矿山在进行开发时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引入到矿产资源开发中,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对矿山进行开采时,会不可避免对森林资源、水资源等造成破坏,而这些破坏和污染必须由开采矿产资源的受益者进行补偿。矿产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但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而地表下的矿脉被挖空,还可能会造成地表塌陷、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情况,但生态环境的好坏又决定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因此,要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就必须要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1]。
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强调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也让开采者注意对环境的保护。该制度的落实,可以让矿产资源开采者自觉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由于人类对于资源无限制的开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后,能够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产带来的生态破坏,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减少自然也会减轻一系列问题,如,大气污染、水土流失等。通过强有力的监管,让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资源进行协调发展,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部分矿区不仅遭受到开采矿产资源带来的严重生态污染,还有考虑矿产资源枯竭后经济如何发展,因此,对于矿区城市来说,提高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更为重要的措施。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后,生态保护可以获得充足的资金,并且通过这项制度还能规范开采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约束矿区企业的行为,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2]。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管、改善、治理及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补充,但在生态补偿制度上依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在现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对生态保护补偿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盲区。2010年,国务院就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截至目前,依然没有推出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由于内容过于庞杂,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也尚未完整形成。
(二)补偿费、保证金征收及使用方式不合理
部分矿业城市、矿区存在补偿费、保证金征收及使用方式不合理情况。部分地区在征收补偿费和保证金后多数用于地质勘察、科学研究等方面,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较少,难以对生态环境做到治理和恢复。甚至可能还会出现地方政府擅自将这部分资金挪用到其他领域建设的情况。
(三)各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
由于体系建设的不完整,各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较为混乱的管理可能会导致部分事件没有部门介入管理,而部分事件多个部门同时介入,并且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标准不一致,还可能会出现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措施
(一)加快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制度的实行要有法律来进行支撑,制定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能依靠法律法治对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等进行确定,保证该项制度稳定有序的执行。各地也应进一步加强地方政策体系的构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法律法规并较为完善、灵活性较强的生态补偿政策,在工作中保证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系统性,明确生态补偿原则、责任主体、管理制度等等,让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工作正在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也避免了出现生态补偿制度未能发挥出应有效果的情况出现。
(二)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和评价制度
在进行开采许可颁发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评估时,必须严格执行,在进行开采前必须缴纳足够的保证金,否则不予颁发开采许可证。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补偿金或者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过于严重的,可终止与该企业的合作,吊销其开采许可权,对于表现良好的企业,可以通过部分优惠政策对其进行鼓励,从而更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3]。
(三)结合公益诉讼进行管控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公益诉讼一般为民事公益诉讼,多是由矿山开采企业对环境造成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而引起的。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况后,也可在其他受害者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在2021年,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对某采石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该采石场在取得开采权后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采矿,导致了严重的环境破坏,随后宁波市检察院对该采石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该采石场赔偿2221万元,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四)提升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行力
我国对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管理依然采取的是事后管理,只有在发生了较为恶劣的事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才会对采矿企业进行管理和处罚,没有做好事前的监督。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必须要提升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行力,建立起完善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体系。在颁发开采许可证前,要求采矿企业必须将开采计划、图纸、方案等全部上交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方案,要求企业必须对方案进行重新设计。进行开采后,相关部门要安排人员到矿山进行检查,保证生态破坏是在可控范围内。司法部门也必须要做好协同配合,制定出相应的执行方案,保证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全过程都有监管,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迅速介入并处理,在事后,则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结语: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人类不应只顾当前利益,为发展经济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可持续发展、矿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落实到全国范围内,能大幅度提高采矿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鼓励企业更科学的进行开采作业。充足的资金储备也能对当地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保证了以后矿产资源枯竭后,当地居民也能生活在良好的环境中。
参考文献:
[1]刘影影. 生态文明体制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 江南论坛, 2016(4):3.
[2]贾舒娴, 黄健柏, 钟美瑞. 生态文明体制构建下的金属矿产开发生态补偿利益均衡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 2017(11):12.
[3]黄麒宇. 生态文明视阈下金属矿产开发现状及生态补偿利益均衡研究[J]. 大科技, 2019, 000(015):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