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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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7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