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7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