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案件变更抚养权执行难问题的心理学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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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案件变更抚养权执行难问题的心理学分析

魏海莉 ,王孜丞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  300000

摘要

变更抚养权作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有效手段却受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未成年家暴受害者数量日渐增长,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不平衡、不稳定性发展,这要求社会必须增加对未成年家暴问题的关注,找到执行难的原因所在,并及时加以遏制。基于此,本文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探究了造成家暴案件变更抚养权执行难问题的包括施暴者、未成年子女、家庭结构等三方面的家庭内部因素和包括大众社会认知偏差、立法体系等两方面的社会外部因素。继之,对现存问题的完善解决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受家暴未成年子女,促进他们未来健康发展。

关键词:家暴 未成年子女 心理学

家庭暴力作为恶性的社会事件,不仅带给受害者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相较于家暴中的妇女受害者群体,未成年受害者因为群体身份的特殊性,未能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高度关注并积极帮助这些正处于黑暗中的孩子们。孩子不仅是家庭的未来,更是国家发展的根基,为了社会未来的长久稳定发展,社会各界人士应积极关注未成年家暴问题,携手相关部门共同为家暴受害者驱散阴霾,撑起一片蓝天。

一、未成年遭受的家暴分析

(一)未成年遭受家暴的形式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指施暴者对未成年子女身体上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事自由等伤害行为。身体暴力虽然易于被人发现,但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很难界定为家暴行为。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施暴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经常性的谩骂、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攻击、忽视等伤害行为。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往往更为隐蔽,难以为人所知。对于未成年的变化,有时还会归结为性格问题。

3.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施暴者在违背未成年子女意愿时发生的任何性行为,包括强迫发生性行为、故意攻击性器官、性接触等伤害行为。性暴力严重违反了伦理道德和法律,此类暴力将会造成受害者永久性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创伤,也会对受害者以后的社会生活造成极大的阻碍。

4.目睹暴力

目睹暴力是指未成年直接目击到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或看到暴力发生后的场景。有研究表明,目睹家暴不仅会影响孩子智力的发展,严重甚至会造成孩子的心理创伤。未成年目睹暴力是很普遍的全球性社会现象。

5.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施暴者有意地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不满足未成年基本的生活需要,对家庭中食物、住房等进行控制的经济剥削行为。生活基本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的未成年在对施暴者依赖性增强的同时,还会出现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

6.疏离行为

父母疏离行为是指父母一方通过采取思想灌输和行为控制等方式,诱导孩子对另一方无理由的恐惧、憎恨及排斥。这种暴力行为目前仍未被大众所认识和接受,但它已然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二)未成年遭受家暴的特征

1.长期性

未成年家暴事件中的施暴者往往是在一起生活的家人,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能力独自生活,就导致他们不得不与施暴者长期呆在同一个空间环境中。这就使得施暴者对于未成年受害者的施暴行为是长期存在并可以反复实施的。

2.隐秘性

受家暴伤害的未成年群体因为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在遭受家暴时很难被外界发现。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或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尚小,很难有法律意识,也难以分辨是非。即使受到了伤害,也会归因为自身的错误而不去寻求帮助,甚至会因为觉得丢脸而刻意隐瞒,由此便很难被人所知。

3.严重性

未成年群体遭受的家暴大多数来源于长辈,身份和体形上的悬殊不仅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肢体伤害,甚至导致残疾。还会对未成年的心理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严重者甚至会有精神疾病和人格障碍的出现。这不仅对于一个家庭是悲剧,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非常不稳定的因素。不仅大大增加了社会犯罪率,也阻碍了国家的健康发展。

4.依赖性

此类家暴事件中,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有着亲密的血缘关系,再加上未成年子女不具备独自生活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技能,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强,所以迫使未成年子女只能选择同施暴者一同居住,无法逃离家庭获得自救。

(三)父母惩戒与家暴的界定

1.父母惩戒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父母惩戒就是基于父母的保护教育,在子女行为出现偏差、失当时,父母采取合理的方式给予未成年子女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痛苦,使其能够改过从善,成长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

2.父母惩戒与家暴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

惩戒以教育教导为目的;家暴以侵犯为目的;

(2)行为前提不同

惩戒的前提是子女犯错;家暴的前提是故意暴力行为;

(3)结果严重性不同

惩戒不会对子女造成严重伤害;家暴会对子女造成身心危害;

(4)行为持续性不同

惩戒偶尔发生;家暴长期发生;

二、研究变更抚养权执行难问题的必要性

(一)危害未成年人发展

未成年子女作为家暴直接受害者,长期遭受着来自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创伤。由于未成年群体发展阶段的特殊性,遭受身体暴力的未成年人更易有发育不良、攻击性强等特点;而精神暴力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认知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孩子是家庭的纽带,未成年子女遭受到家庭暴力后,家庭的平衡将被打破,往日亲密的家属关系也会产生隔阂,这严重影响到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而家庭关系又会反过来影响未成年人的发展。

(二)危害社会稳定发展

世界卫生组织调研知,儿时遭遇过暴力的人,27%的人有终身影响,并且儿时遭遇过家暴的人更容易产生反社会人格。对于社会来说,遭受严重创伤的未成年人无疑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他们不仅使医疗系统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还可能由于长期遭受家暴导致的心理压力无法排解而出现病态心理,致使暴力犯罪行为增加。快速增长的暴力行为将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和危险。

三、变更抚养权执行难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在家暴案件中,变更抚养权作为一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强有力措施,理应被完全执行,却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重重阻碍。这与当前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固然有关,但准确来说,根源还是在于人本身的因素。

(一)家庭内部因素

1.施暴者自身因素

第一,施暴者本身可能具有人格障碍。他们的行为方式明显偏离正常行为模式,导致他们对于周围的环境,人际关系等都表现出明显的适应不良,无法正常的生活。例如常见的偏执型人格障碍:这类患者通常难以相信他人,表现为固执, 敏感多疑, 过分警觉,体验到自己过分重要,以自我为中心,难以承认自己的心理出现了问题。因此当偏执型人格的施暴者认为法律无权剥夺抚养权时,就算实施强制措施,也没有办法达到变更抚养权的结果。

第二,施暴者可能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依据施暴者的观点,无论何时他和受害者之间都有着不可分割的亲属关系,自己也有权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他的暴力行为只是所谓的父母对于孩子的管教,并非属于家暴。所以施暴者从思想上就不认可这个判决,也不愿交出抚养权。

2.未成年子女因素

第一,未成年子女正处于在家庭的庇佑下初步探索世界的阶段,既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一定的法律意识,也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很容易被一些不正确言论所迷惑。在他们的认识里,“被家暴”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思想还不成熟的他们无法对此进行妥善的处理,只能以不断忍受来维持表层的“体面”。在周围人的漠视下,他们很容易错误地认为是自己的错误导致受到了“惩罚”,而不将其看作是暴力犯罪行为。出于自尊心和他们接收到的错误观念,他们从内心抵触法律的判决,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的困境。

第二,长期的家暴伤害下,未成年子女的情绪能力未能良好发展。据研究表明,受虐儿童对于复杂情绪的整合理解能力要逊于非受虐儿童。在面对多重情绪线索时,非受虐儿童可以根据以往情境经验结合个体面部表情理解和解释情绪,而受虐儿童更多地只是根据个体面部表情解释情绪。在遭受家暴过程中,被家暴的未成年仅仅依靠施暴者的面部表情,而不结合家暴发生情境来解释情绪,这会使得他们更容易将施暴者愤怒的情绪看作自己的错误所致,从而产生愧疚的心理,不愿意离开施暴者生活。

第三,由于年龄尚小,未成年子女对家人的依赖性较强。做为正在依靠家庭发展成长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无法接受家庭突然的“分裂”,也难以承担家庭变故带给自身既定生活的变化。在他们的发展阶段下,对于家庭的渴望和依赖仍较强,导致他们一些人宁愿忍受家暴的伤害,也不愿面对离开亲人的生活。

3.家庭结构因素

家庭中缺少可以承担抚养权的个体。由于某些家庭结构的问题,家庭里往往只有施暴者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并且近亲属也因为一些现实原因没有意愿去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因此针对法律上实施的,通过变更抚养权来保护受家暴未成年的措施,很多时候不具有实施性。强制实行也未必会有很好的效果,可能会对受家暴伤害的未成年造成二次心理伤害。

(二)社会外部因素

1.大众传统观念下的社会认知偏差

认知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指出,人在认知社会事物时可以充当一个“觉察者”,产生社会知觉、社会判断,并因认知而形成态度或引起态度的变化。社会认知偏差是普遍存在的,但不等同于缺乏知识的“无知”,而是有明确偏向的错误。在传统的观念里,“棍棒底下出孝子”,打骂孩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大多数人都是在这种思想观念下成长起来的,在界定“是否构成家暴”的问题上,大众更偏向于根据自己的成长经验和社会的认可相结合,从而将家暴行为归咎于教育目的。这不仅为施暴者提供了施暴的理由,还对受家暴伤害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了较大的心理伤害。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的认知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执行的难度。

2.立法体系的不完善

现有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空白问题。实际执行忽略了家事背景的特殊性,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执行难的困境。现有法律体系并不存在专门的家事执行立法,现有针对家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更多关注于案件的审判而非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案件等家事执行案件基本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混同执行,导致忽略此类家事执行案件的伦理性和人身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执行难的困境。就目前我国法院设置而言,由于人民法院的职能交织、缺乏强制威慑力在一方面导致家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四、变更抚养权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积极采取心理疏导,促进未成年心理健康发展

未成年子女正处于成长发展的重要阶段,长期家暴的迫害不仅带给他们身体机能上的损伤,同时也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专业的心理疏导可以及时有效地缓解他们心理遭受的创伤,便于他们未来的健康发展;对于出现人格障碍的未成年受害者,则应立即进行专业系统的治疗。首先可以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让未成年受害者在交流中逐渐打开心扉。在咨询师的帮助下引导未成年心理的健康发展,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心理重建。在此基础上,需要身边朋友,亲人,老师的积极支持和耐心陪伴,建立真挚的情感关系,减少对施暴者的依赖感。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进一步学习构建社会情绪能力,从而转变内心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态度。

(二)给予施暴者一定的心理治疗,端正其认知

作为直接的家暴事件参与者,施暴者的心理治疗是非常必要的。针对施暴者因个人教育水平较低而出现的错误观念和想法,可以委派政府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并安排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纠正认知,端正态度。针对可能存在的人格障碍问题应采取系统的心理治疗,必要时可以进行封闭治疗,避免与未成年受害者的直接接触。专业的心理治疗可以使家暴者正视自己存在的心理问题,减少不良表现。从而在根源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应予以政策制度的支持

首先,在现有执行体系下设专门家事执行部门。现阶段我国法院单独设立了家事审判庭,而缺失执行层面的机构部门。由于家事执行案件不同于普通债权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不能与一般债权执行案件混同处理,因而可以在现有执行庭室的结构下设专门的家事执行部门,以此来针对性地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配套执行工作机制建设。现阶段我国执行工作主要依靠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核心力量,但在一些情况下,人民法院缺乏相应职权并不能很好应对执行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往往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执行。除此之外,执行不单单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还需完善后续问题;如帮助被家暴子女走出心理阴影,回归正常生活等。仅仅依靠执行法官并不现实,因而需要引入其他专业从业人员作为执行辅助人员,在涉及法律以外的专业领域时,辅助执行法官执行。

(四)加强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在社会大众中的普及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打骂孩子是为了教育的目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父母本位观念仍然盛行。但惩戒教育与家暴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教育很容易就成为了家暴,会是受害者终生的痛。这种错误的传统观念给了施暴者一个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施暴理由,也间接导致了家暴的发生。这种社会认知偏差是长久存在的,想要快速改变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认知是不容易的。但是在当今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下,网络不失为一种最佳的传播工具。笔者认为可以针对不同年龄群体找到比较权威的人来传播正确的社会理念,利用权威效应来纠正社会认知上的偏差,从而尽量减少社会认知偏差对执行过程的阻碍,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目的。

五、结语

未成年作为身份特殊的家暴受害者群体,未能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数量却在日渐增加。长期的家暴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都没有趋于成熟,心理上的伤害有时是不可逆的,这严重影响到了未成年子女的未来生活质量。作为祖国未来的新生力量,只有他们健康发展,国家的未来才有希望。不仅是心理专业从业人员,社会各界都应该积极伸以援手,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帮助他们早日渡过困境,促进心理健康发展。变更抚养权作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有效措施要做到严格落实,把好法治的关。同时,心理治疗作为当今热潮有效的治疗手段,理应被广泛地普及使用和发展。针对于根生蒂固的传统观念的错误引导,有关部门应抓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推进社会大众文明的进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家暴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需要我们坚定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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