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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共同所有的未分割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但是夫妻共同的未分割财产和离婚分割问题,那么就会涉及未分割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如今对于遗产所有权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此时的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在前一阶段的遗产分割中,假如存在着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所涉及的问题也会存在着债务偿还和遗产处置的问题,应适用共同所有(即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其他事项,应适用继承权的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文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第83条内容的解释基础上,对《解释》进行了解释。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第83条也适用于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情况。
关键词:未分割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前言:未分割继承司法实践的主要现实问题是,如果在离婚时发现配偶是否有继承,那么在行为人离婚时已经发现了继承的存在,那么这部分继承必须由夫妻共同所有,并划分认定,以确定此事是否属于继承。包括这些不确定性:一是继承人可能放弃继承权,遗产的取得存在不确定性;第二,即使继承人没有放弃他们的继承权,继承人以后将得到的继承权的具体数额也不能确定。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怎样具体解决,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也是本文所实际探讨的重点。在离婚之后发现了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是否合理,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一、离婚时已发现遗产的分割问题
继承开始后,在分割遗产之前,如果这一阶段有继承人,所涉及的问题是共有人在处理遗产或债务清偿中的问题应合并(即所有权问题)。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当中明确的规定应当适用,而除此以外,在继承权规定的时候也适用于其他事项的解释,因此现如今在对继承人内部的具体问题进行设计分割的时候,需要结合着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假如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选择了放弃继承权的话,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遗产转让的权利[1]。遗产的继承人和配偶不再享有相应的遗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的配偶不能要求将这部分遗产分割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继承人没有对这部分遗产表示放弃继承或表示接受继承,那么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的所有权仍然是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的。”继承人实际上不受这部分遗产的分割的约束。如果继承人在此期间离婚并要求分割遗产,他们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部分财产作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未分割。
二、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分割问题
但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可分割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涉及到不可分割财产和离婚分割。目前,关于继承所有权问题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认为此时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通过继承取得产权的,自继承之日起生效。在继承开始后的前一阶段继承分割中,如果有多个继承人,还可能存在债务偿还和财产处置问题,因此共同所有权(即所有权)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事项。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在财产分割的过程当中获得了新的遗产,但是另一方并没有发现遗产的存在,那么婚姻期间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被省略”的共同财产?这遗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本文认为,离婚时未发现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时间方面的考虑外,简单来说,主要要从法律角度考虑继承的性质,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留下来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获得了遗产,而遗产的继承人并没有明确声明只有其中一人将获得遗产,那么该部分遗产将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即使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存在,也不影响对财产性质的认定。第一,遗产所有权的认定在不影响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所有权的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能被承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是否明确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财产只属于一名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有明确的意愿,遗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愿,遗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发现遗产的时间并不影响这部分财产的性质。如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81条的规定,本条主要适用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已被认定为共同所有财产的情况,但目前实际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遗产的处理问题主要涉及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认定的财产[2]。因此,这条规定离婚时财产应转让给夫妻双方是否适用于不明情况?根据《解释》第81条的规定,不是强调当事人已知的时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实质上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财产保护问题是客观原因。夫妻离婚时,不能分配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部分与此相关的问题。夫妻根据《解释》第81条的规定,离婚时,未分割继承是财产不能分割的客观原因。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配的客观原因有很多,对于法律不能列举的问题,以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太可能属于根据《解释》第81条的规定的范围,也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在《解释》第83条的规定中,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没有处理,离婚后,法院还没有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话,那么为了确认其真伪,需要进行分割部分财产的诉讼。如果遗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明确声明该遗产是为某人所有的,不影响承认该部分遗产为共同所有财产。
结束语:
综上所述,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处理,也适用《解释》第81条、第83条的规定,均适用《解释》[3]。事实上,遗产的发现时间并不影响遗产的法律归属。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问题是离婚时未被发现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个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即本案是否适用《解释》第81条、第83条的规定;第一个问题着重于承认遗产的性质和考虑我国《民法典》一般条款中的诉讼限制。由此,本文得出结论,离婚时未被发现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当事人仍可要求分割这部分遗产,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文在对《解释》第81条、第83条内容的解释基础上,对《解释》进行了解释。本文认为,《解释》第81条、第83条也适用于离婚时未发现遗产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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