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职业伦理对于规范职业行为、激发个体和群体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具有重大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其一体化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框架中的独特性,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育。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有检察官职业伦理改革,从构筑检察官职业群体、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和完善检察官监督和惩戒制度出发,建构检察官职业伦理培育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伦理;途径
法律共同体之所以成为共同体,是因为有相同的信仰和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这些将其紧密结合在一起。从社会普通大众里选拔出一部分人作为法律职业群体,职业群体的出现催生了职业伦理,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职业伦理的内涵越丰富,职业群体越严肃化、专业化。同样,职业群体的结构越紧密,适用于该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就越多,进而促进职业伦理体系不断发达完善,达成良性循环。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因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体系尚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常常因为不遵守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而沦为“害群之马”,使得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大幅降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律的有效运行,法律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信心和遵守。要想重建司法公信力,就要把准职业伦理建设,从内部和外部共同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检察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同。我国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框架中的独特性,也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建设,增强检察官的忧患意识,实现检察人员的自我约束。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职业伦理是特定的职业群体所形成的统一的价值诉求。学界常常将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相区分,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来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职业共同体的维系有着相似的作用。(下文不再将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相区分)就法律职业伦理而言,“法律伦理不是个人道德,也不见得是社会的道德标准,而是一套设计来让人公平享有法律服务的规定。 这是法律专业在社会认可下,订定服膺该专业特殊要求,以服务更高的社会目标与福祉的规定。”检察官职业伦理亦是如此,检察官职业伦理就是检察官从检察工作实践中总结并取得检察群体广泛认同的规则,与检察官队伍密切相关。检察官职业伦理赋予了检察官特殊的道德义务,以期在职业活动中更好的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
我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大体可分为检察官内部伦理和外部伦理。检察官的内部伦理就是检察官在从事职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准则,针对职务内行为。而所谓外部伦理,是指检察官基于职务行使及其特殊身份在对外联系中需遵循的行为准则。外部伦理通常包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是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公正是检察官的价值追求,清廉是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人格和纪律要求,文明是检察官践行职业道德的思想和业务根基。检察官的内部伦理以服从和合作为主。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不仅关乎检察官的职业形象,更与检察公信力、案件公平公正密切相关。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享有独立地位,承担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追诉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合法权益的职责。检察官是职业群体的组成部分,是直接行使国家监督权的主体。在实践中监督权一般由具体的检察官独立的实施,监督权行使的恰当与否以及是否妥当行使追诉裁量权,全凭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监督权直接受检察官个人情况的影响。一般来说,监督者要比被监督者更加公正才能达到有效监督的效果,检察官的公正、清廉、争议等品质和他们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公信力。重视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育是履行法律监督的要求,是贯彻执法为民的要求,也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要求。在社会转型的中国,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个别司法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用司法便利进行利益交换,个别检察机关共同体德行尽失,构建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势在必行。
近年来,中央提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高检院正着力推动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是司法改革的要求。但是现实中,一方面,检察官对职业伦理建设的认识界限存在偏颇。不少检察官对司法伦理建设漠不关心,认为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就可以维持,对职业伦理建设缺乏科学的认识。甚至有些检察官在职业伦理与眼前利益冲突时选择了眼前利益。另一方面,检察官职业伦理缺乏程序性规范。与我国不同,美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最典型的特征是行为指引规则化和程序化。美国检察官除了与政府公务员、律师受到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伦理规范约束外,还要受到特别针对检察官提出的伦理规范约束,例如:《全美检察准则》和《众合国检察官手册》。在我国,即使有针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规范,但只是尚未形成程序性和文本性的内化于心的东西,对检察官产生的约束力较小,因此,若能形成诸如《检察官手册》之类的内部文件,检察官会更加自觉的遵守职业伦理,从而引导检察官科学、公正地运用裁量权以实现司法正义。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进路
(一)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法学教育
走上法律职业岗位的必经之路是接受法学教育和通过考核。众所周知,法学教育对于法学生而言是最基础的。“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首先要接受法学教育,夯实法律基础,掌握专业技能。作为检察官而言,牢牢掌握了专业知识才能在法律监督和行使追诉权时提高效率,减少错案的发生,实现公平正义。职业素养作为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检察权顺利实现的必要保障。因此,培育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需要加强法学基础教育。此外,法学生在学校学习法学知识,在之后的工作中虽然专业素养可能达标,但是法律职业伦理却很难形成,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迫在眉睫。当前,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我国法学院校中仍不属于核心课程,属于边缘学科或者是交叉学科范畴,一度被大家所忽视。培育检察官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闭门造车,也要学习域外优秀经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受到重视,如在美国,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律师资格考试的一门科目。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更加关注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划,先将法律职业伦理课列为所有法学院校的核心课,引起人们在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视。
(二)构筑检察官职业群体
职业伦理是因特定职业群体而产生的,没有职业群体,相应的也不会有职业伦理。没有集体的存在,职业伦理就没有形成的条件和适用的对象。职业群体结构层次分明,有助于形成检察官职业群体的道德责任感。我国检察官职业化不足,泛化现象严重。也就是说,在我国,检察官身份与是否在检察系统工作有关,而不是与是否直接从事检察业务有关。名义上的检察官队伍,实际上人数庞大,结构层次混乱。有很多根本不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也具有检察官的身份,其工作与检察官伦理规范不具有密切的关联,因而这些人很难对职业伦理产生内在认同。同样的规范对部分人有效,部分人无效,会导致规范的权威性降低。因此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完善还要对检察人员队伍进行分类,将直接从事检察事务的人员和从事非检察业务的人员加以区分,构筑检察官职业群体,让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和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协同发展。在将对象区分好后,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强化检察职业教育,在不同群体的基础上培养职业意识。
(三)建立监督和惩戒机制
提高检察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水平,就必须加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惩戒考评机制。首先是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性,健全监督机制,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外部监督如舆论监督、党内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可以通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织起严密的监督之网,让滥用权力和腐败等等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无处可逃。其次是要让检察官惩戒制度“回归”。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包括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的惩戒和违反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惩戒。要尽可能的完善惩戒制度的实体构建,从错案惩戒转变为不当行为惩戒。针对检察官的违背职业伦理的不当行为的惩戒,是一种面向过程导向的惩戒。目前的检察官惩戒制度本身存在泛化的特点,因而导致其效果难以有效实现。检察官惩戒制度建立的基础本身就是在错案追究、党纪责任与一般司法纪律责任区分的情况下,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要求彰显出来。如此,将检察官惩戒制度适用的事由限制在检察官违反职业伦理性行为,才能够有效的发挥针对性效果,最大程度的发挥惩戒制度的作用。
无论何时,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应当遵守其职业伦理,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时代背景下,职业伦理是有差别的。在高度重视法治发展的今天,法治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操作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建设。法治的作用取决于公众对法律职业者的信心。“只要民众仍视律师为讼棍、检察官是一般公务员、法官有贪污腐化或腐败之向,他们就不会相信法治”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育是在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检察官职业伦理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来源。因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的检察官要让人们信任,让公众放心就必须从培育职业伦理入手,使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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