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至7月,对进口的3万吨毛豆油和2万吨毛菜籽油(以下统称毛油)进行了检验,结果为:浸出油溶剂残留量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毛豆油溶剂残留量明显高于毛菜籽油。处理意见:上述毛油未经加工精练,不得直接食用。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198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