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际税收教研部(江苏 扬州 225007)
摘要:本文探讨了日益全球化和商业化的欧洲足球产业中招募儿童球员的问题。本文基于全球产业网络视角,结合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指出为了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和最大利益,欧洲足坛需要科学制定监管措施,把儿童球员的招募纳入科学的监管体系。本文还强调了儿童代理权的重要性,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平衡好儿童自主权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关键词: 儿童权利;全球产业网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欧洲足球产业;代理权
一、 简介
当今世界,足球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产业。长期以来,发展最为成熟的欧洲足球产业一直为有志于投身这项运动的世界各国儿童提供培训和职业合同,在球员招募越来越呈国际化、自由化趋势的同时,也伴有高度的竞争性和投机性,存在着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现象。
本文认为欧洲足球产业要保护儿童权利,需要建立跨国的儿童球员监管体系。本文从全球产业网络视角出发,把儿童进入足球行业的过程分为6个节点,然后结合《儿童权利公约》中与球员招募特别相关的原则和条款探讨儿童权利的四个方面。最后,文章强调了儿童代理权的重要性,以便为监管体系和实际操作提供信息和影响。
二、全球产业网络视角下的儿童球员的招募过程
为了揭示足球产业链条中可能存在的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本文首先从全球产业网络的视角审视儿童球员的培养过程。如图1所示,儿童从非职业的足球运动到进入职业足球需要经过6个主要节点。
节点1—游戏足球(节点1)是儿童接触足球的起点,一般发生在幼儿时期,包括与同伴、家庭成员在各种环境下进行的非专业的游戏行为。尽管体育在各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有差异,但节点2—学校无疑是儿童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环节。因为足球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所以在各国的体育课程和校际比赛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节点3—业余足球,离正规的职业足球尚有差距,但对于推动儿童球员投身职业足球至关重要。儿童在学校遇到的教师、教练、辅导员等人在帮助他们积累经验和追求职业足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有些学校人员会向俱乐部或中介机构推荐有潜力的儿童进入足球学校,接受更多职业足球的训练。
节点3与节点4—足球学校的联系密切,只是后者更专注于培养职业球员。两个节点间的流动性很高,因为儿童球员往往通过业余足球运动,被引导和招募到足球学校。东亚的韩国、中国和日本都没有把足球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但业余足球在输送人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足球学校是为职业足球发掘、培养和输出人才的机构。签署了职业合同的18岁以下球员中有55%通过足球学校进入职业足球。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足球学校尽管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对年轻球员的吸引力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但基本上都以足球训练为主要工作。
欧洲大多数职业足球俱乐部都有自己的学校。不同国家俱乐部招募球员的最低年龄各不相同。拿英格兰来说,招募球员最低年龄是9岁,实际上大多数俱乐部对小于9岁的儿童就开始提前培养了。除了挖掘和培养本土人才,还有很多跨国经营的足球学校,也就是在一个国家培养人才,向另一个国家输送人才,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尤为常见。总之,足球学校在培养年轻球员成为职业球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节点5—各国足协对年轻球员的培养也不容忽视,许多国家的足协也开设了培育足球英才的机构,为国家青年队乃至国家队培养和输送优秀球员。
从俱乐部的角度来看,培养一名球员从足球学校升至职业队,尽管也要花费不少的人力、财力,但与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转会费相比,仍算廉价的投资。这就解释了为何很多俱乐部选择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当然足球学校并不万能,现实中实现职业足球抱负的只是少数人,即便是那些出自最顶级的足球学校并踢上职业足球的球员也不能保证能长久立足。
下面本文围绕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来进一步分析足球产业招募儿童球员的行为。
三、世界足球产业中的儿童权利问题
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第1条),明确了儿童享有的主要权利,制定了全球公认的最广泛的儿童权利标准。这些权利的基础是四项贯穿各领域的原则,分别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确保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原则,无歧视原则。
下面本文结合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分析全球足球产业网络中与儿童招募活动最密切相关的节点,即4、5、6,中可能存在的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关注的重点权利如下:一是免遭经济剥削的权利;二是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的权利;三是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家庭生活权;四是儿童利益最大化。
(一)免遭经济剥削权
《公约》第32条规定,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除了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的基本要求外,《公约》还要求缔约国设定最低就业年龄(第32(1)条)。从法律上说,职业足球运动员被等同为受雇佣的工人,应该属于劳动法的管辖范畴,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对文体产业中儿童就业的限制相当宽松。
欧洲足球产业有太多方面不符合《公约》第32条的规定。足球学校的球员从9岁甚至更小就成为了俱乐部的 "资产",他们所接受的培训和教育是基于他们未来可能给俱乐部创造的商业收益的投资,投资水平取决于每个孩子的竞技潜力。事实上因为国际足联对足球学校的分类体系问题,非洲、南美洲的俱乐部或足球学校从欧洲得到的培训补偿很少。另外球员转会费是通过谈判来决定的,欧洲的大俱乐部往往试图压价实现收益最大化。此外,在南美以及西非部分国家,9岁左右的天才球员的商业代理权越来越为欧洲俱乐部所青睐。这些被戏称为"赌徒"和 "人贩子"的足球经纪人先从俱乐部老板那里购买球员注册资格,然后转移到与他们有关联的俱乐部进行金融投机行为。这些经纪人会强迫球员转会,只要完成交易就能从中捞一笔。
(二)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的权利
《公约》第19条要求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34和36条还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恰当的保护,以防止一切形式的剥削。以上类型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体育项目中,但对于足球产业中身负巨大的成功压力,同时远离家庭的儿童球员来说更为普遍。
足球产业中存在两种形式的人口贩运:一种是打着足球的幌子进行的,比如冒充球探或经纪人,以海外试训或比赛为由从那些急于求成的父母身上骗取金钱。儿童以短期签证的方式被带到欧洲,结果往往连试训都没参加就被抛弃。另一种是足球产业中真实存在的人口贩运,即职业合同极具剥削性,严重侵犯球员利益。极端情况下,合同期内,经纪人可拿走球员工资高达50%[1]。
欧洲足球产业中的贩卖儿童问题公然违背了《公约》第35条,根本原因在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打击跨境非法交易不力。欧盟国家机构在政策干预方面有足够的法律权限,但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欧足联、各国足协、俱乐部各方是否合作。另外,打击贩运也存在一些监管上的难度,比如受害的儿童球员行为能力低下以及跨境执法合作的薄弱。
目前防止足球中的儿童贩运活动,以及减少儿童球员风险的相关责任,完全由国际性的、区域性的以及国家各级足球管理机构承担。国际足联(FIFA)于2001年根据《球员地位和转会条例》(RSTP)采取措施,监管儿童在足球领域的国际流动,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该条例的严格解释,国际足联近年来制裁了违反未成年人转会规定的几家欧洲知名俱乐部[2]。
国际足联于2015年出台的《与足球中介协作条例》(RWI)也明令禁止经纪人代理18岁以下球员报酬。该条例为了防止剥削未成年人,不仅限制了儿童球员的流动性,也限制了经纪人的代理权限[3]。然而,欧洲范围内广泛存在限制外国球员数量来培养"本土人才"的规则,同时各国对球员签署职业合同最低年龄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年轻移民球员的生存条件仍然堪忧。
(三)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家庭生活权
《公约》还明确了儿童与父母保持联系的权利(第9条),以及他们与家人失散后(通常是在移民情况下)重新团聚的权利(第10条),强调了家庭对儿童的重要性。
家庭在决定儿童参与足球运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非洲、拉丁美洲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正规和高薪的就业机会很少,家长往往出于生计考量鼓励儿童投身足球事业。结果往往是儿童备受压力,一心想在竞争激烈的足球领域取得成功。儿童的受教育权也容易被侵犯,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为了踢球而辍学的案例比比皆是[4]。
《公约》第28条除了指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外,还强调了教育的可提供性、可获得性以及按时出勤的重要性。足球管理机构要求足球学校为球员制定详细的教育计划,青少年居多的俱乐部要有负责教育的专业人员。在正规和专业的足球机构,儿童确实能享受到高标准的教育,但非正规途径下的受教育权很难得到保障,比如非正常移民身份的儿童就很难与本国儿童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公约》赋予了所有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包括提供健康和福利教育的义务(第24条)。与教育一样,参加体育运动有利于儿童健康,不过职业体育的高压环境也会适得其反。儿童球员一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受追求成功的心态驱使,在过度的训练压力下,个人健康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四)儿童利益最大化
足球产业招募儿童球员在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为受竞技和商业利益影响,以球员转会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制度,本意在于保证球员的自由流动和人才供应,实际上却导致了侵害儿童利益的副作用。培训补偿就属于这种情况,欧洲俱乐部为了避免未来的巨资收购而选择在球员年龄尽可能小的时候收购他们。本土球员规则也有类似的效果,其初衷是为了给年轻的本土球员更多的机会,结果反而导致了俱乐部竞相招募儿童,以便年满18岁时转为本土球员。
国际足联于2019年通过了旨在保护足球行业儿童的"儿童保护工作包(Child Safeguarding Toolkit)"[5]。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联合会(FIFPro)也通过了《保障儿童运动员权利宣言》,确定了利益攸关方的主要原则和行动指南,致力于为儿童建设安全的体育环境
[6]。
以上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足球产业中的儿童侵权行为。然而简单地将儿童球员视为完全被动的受害者也值得商榷,因为很多儿童及其家庭认为投身职业足球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公约》(第12条)规定要平衡好儿童福利(即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决定)和儿童自主权(即儿童的意见得到适当重视的权利)的关系。鉴于足球行业中球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儿童及其家庭很难从理性和长远的角度把握"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准则。
四、 结论
欧洲足球是一个竞争激烈、充满风险的产业,目前儿童球员及其家庭享有的健康、教育、经济等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本文研究了全球产业网络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权利风险之间的“交叉地带”,以全球产业网络的视角追踪儿童进入足球行业的全过程,结合《公约》从主观和客观角度审视儿童球员的招募活动,最终揭示了招募儿童球员与保障儿童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
本文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是,鉴于利益至上的做法屡禁不止,“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仍将是足球产业乃至其他商业化体育项目面临的严峻挑战。本文所涉及的风险之所以存在,部分原因在于足球产业的管理机构忽视了儿童的代理权和跨境流动问题,导致足球产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和监管机制无法维护儿童球员的最大利益。
本文强调了在欧洲足球产业招募活动中潜在的侵犯儿童权利的风险,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拓展了儿童参与职业体育的研究,同时也明确指出既要在儿童成长的大背景下了解儿童参与体育活动的经历,又要深刻认识所有相关的行为主体及其复杂的行为动机。
参考文献
[1]David, P. Human Rights in Youth Sport: A Critical Review of Children’s Rights in Competitive Sport[N]Routledge, 2004.
[2]Yilmaz, S.Protection of minors: Lessons about the fifa rstp from the recent Spanish cases at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J]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 2018 (18(15)), 15–28.
[3]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Regulations on Working with Intermediaries, 2015.
[4]Esson, J.A Body and a Dream at a Vital Conjuncture: Ghanaian Youth[J] Uncertainty and the Allure of Football, Geoforum, 2013, (47), 84–92.
[5]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Guardians Child Safeguarding Tookit for Member Associations, 2019.
[6]World Players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n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Child Athletes, 2017.
作者简介:徐铖,出生于1986年8月, 男, 江苏省连云港人,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际税收教研部担任涉外秘书,硕士学历,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务员培训、公共政策、财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