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323198209255521 南充 637000
摘要: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及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的土地征收补偿能否得到充分的补偿。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没有了土地,农民就没有了生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以区片综合地价为标准来确定的征地价格,与集体建设用地在市场上的自由交易价格相比,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这种情况下,征收是一种强制性的单方法律行为,很容易导致新的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因此,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综合地价
1浅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1区片土地价格与经济发展的差距
在确定和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时,会将经济发展因素纳入其中,但其只是一个重要而非决定性的因素,容易造成其滞后。
例如,某省国土资源部在2020年1月下发《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对该省份的土地价格进行调整,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价格进行调整。而从这份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进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时,需要将现行区片综合地价、周边省份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水平、农业收入变化水平、历次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等因素纳入考量。其不合理之处在于:
首先,在《通知》中,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涨幅上限为20%—50%,也就是不超过目前的50%;鉴于某地区最后一次区域综合地价调整为2019年12月,距此次调整已有3年多,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亦有较大涨幅,因此,“50%”的上限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思考。
其次,根据《通知》的要求,这一次的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其中一个原则就是要“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这一点从文章中可以看出,这一次的调整,不但要以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为依据,并且要将提高的幅度限定在20%—50%,还要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种较为保守的调价方法,明显延续了以往对农户土地收益的约束,与保障集体所有土地权利的改革趋势相悖。
1.2区域综合地价执行期较长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区片综合地价定价标准的执行期限为3年,在这3年内,土地转让价格变动较大,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变。由于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各种因素组成的,所以它在制定时就比当时的市场价要低,而且,土地出让的市场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个土地价格迅速上涨的阶段,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一成不变的区片综合地价将会造成征收补偿价格和市场价之间的脱轨。这一条款制约了征地补偿价格的弹性,僵化的定价体系将最终损害被征地补偿农民的利益。
1.3不同区域间的物价标准相差很大
区片综合地价一般都是由县级政府制定,然后上报市一级政府进行统一调整,最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这样的价格模式很容易导致各省区片综合地价之间的差距,最后损害的是在低补偿标准地区农民的征用利益。
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也造成了在不同的地方,对农民权益的维护会有一定的差别。有些地方可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给予农民相对公平的补偿。而有些地方在利益的权衡中,更倾向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土地补偿标准较低。综上所述,各地政府所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价格标准参差不齐,各因素的权重也各不相同,这对于保障农民征用权益是不利的,因此,仍有必要制定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来统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的价格标准。又或者是各个地区调整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的时间间隔不一样,也会造成地区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不同。
2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途径
2.1协调法律以减少各地区之间的差距
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系统性的、规范性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完善。相比于各地单独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通过全国统一的征收补偿条例,统一各地土地征收补偿中不一致的做法和标准,防止某些地方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2.2提高赔补偿标准的监管水平
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发起、实施、决策,甚至是部分的监督职能都由政府来行使,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法律给予了政府很大的权力。如此高的集权程度,若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要想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就必须在立法上,把宪法赋予政府的征收权,通过严格的程序,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在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时,应该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并强化对政府的监督。
在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强化监督。在调整和制订区片综合地价过程中,要加大被征收人对定价的发言权,要适时地将标准制订草案公布于众,并且要举行听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以便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
在法律层面上,应强化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原告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应该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仔细
地审查,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2.3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
虽然《土地管理法》62条明确规定,允许农民在城市定居后自愿、有偿地退出自己的土地,也就是放开了农户和农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流转,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和住房进行更广泛的流转限制。在农村人口快速城镇化的今天,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放开宅基地的交易管制,让资源能够充分流动,这有利于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在此基础上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改变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存在的城乡二元制差异。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双方经常发生冲突,其根源在于土地所有权利益不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安置费用,其中,征地补偿费是土地征收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在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计算中,都是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的。各地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办法,均有自己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来确定,并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来确定。然而,在确定区域综合地价基准时,土地的市场价值是诸多影响因素之一。区片综合地价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该地价虽然比土地利用地价高,但不是按照市场价进行的,而是一种基于土地使用价值的“综合均衡”方案。可见,在土地利用性质、土地价值等方面,仍会对征地补偿价格产生影响,该价格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价值”价格的沿袭,是一种与市场规则相背离的保守价格。
参考文献
[1]燕谦.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与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21.
[2]李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渠滢.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13,(01):9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