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劳动关系的危害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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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劳动关系的危害与对策

戴武鸿

  阜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江苏盐城  224000

摘要: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列出目前存在的虚假劳动关系现象,分析动机,指出危害,并论述了对策。

关键词:虚假劳动关系;危害;对策

疫情期间虚构劳动关系短期突击参保骗领失业补助金现象在今年初引起中央重视,被要求全面排查,导致虚假劳动关系成为我们关注的问题。

一、虚假劳动关系现象及动机分析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社会人员挂靠单位以职工身份缴纳社保,实际未在单位从事任何工作,单位在应付检查时能够提供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和考勤记录;有的虽有考勤记录和工资凭证,但现场却不见人,理由是出差或请假。他们的工资和社保费要么属于套骗分赃,要么该职工需通过其他渠道还钱。经深入了解发现,以挂靠缴纳社保为核心、以劳动合同和工资凭证为表现形式的虚假劳动关系已不止涉及冒领社保待遇一个领域,挂靠动机日趋多样化,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女性退休年龄双轨制的需要

现行制度规定的女性退休年龄为单位普通工人50周岁,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无单位的女性在50至55周岁之间的5年继续缴费和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双重反差是她们不小的经济负担,起初是少数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无单位女性在黄牛的指导帮助下找熟人单位协商挂靠缴纳社保;随着经验的推广,为无单位的人挂靠参保的新业务应运而生并日益成熟,催生了一批专门从事建立虚假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空壳劳务派遣公司,这些挂靠职工不仅费用自理,还要额外负担服务费。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摇身变成了单位职工,名正言顺地在50周岁办理退休。

(二)制造从业经历的需要

一些发达城市对外来人口落户、购房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在本地有规定时长的从业经历是重要条款,审核依据则是在当地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相应时段的社保记录,于是产生了自费挂靠单位缴纳社保的需要。

另一种情形是养资质挂证的需要:政府在对专业性、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行业单位进行资质许可审批、复审时,要求单位有规定数量的员工持有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指定工种的证书;在招标中,有的甲方要求供应商项目组成员具备指定专业的从业资格、技术职称资格或注册等级资格证书(或将其作为评审打分项目)。因此一些单位就花钱收集社会人员的证书应付行政审批、项目投标和监督检查,催生了一批考证专业户,为了证明雇用关系,这些单位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挂证报酬,还要为这些挂证人员缴纳社保,这些费用还有个说法,叫养资质。甚至极个别在职工作人员为了能够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费实现挂证取酬,竟主动向实际就业单位提出自愿不参保

(三)套骗政府资金的需要

一是套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不仅可以免缴残疾人保障金,根据吸纳残疾人的情况享受3年的社保补贴,而且可在税务部门根据吸纳残疾人的数量获得每人每年数万元的多项税收优惠(苏北地区2022年最多可达每人8万元左右),于是有不法商人和残疾人相互勾结套骗财政资金。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往往发现相关残疾人就业手续齐全却不在班,单位的解释通常是休假。这里同样存在极个别在职工作人员向实际就业单位提出自愿不参保,把残疾证挂在集中吸纳残疾人企业缴纳社保费而换取报酬的现象。

二是套骗人才补贴。不少城市为了吸引高学历、高职称或有领军学科带头能力的人才,出台条件丰厚的人才补贴政策,司法机关已经公布的案例中,就有以虚构就业的方式套骗人才补贴的情形。

三是套骗短期社保待遇。比如前两年人社部规定疫情期间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指缴费未满1年等),可申领失业补助金,一些原本不是单位职工的社会人员迅速发现漏洞,虚构劳动关系短期挂靠缴纳失业保险一两个月,再迅速失业,利用政策空子骗取失业补助金;又如生育保险同样有案例公布:已经失业或压根没有就业的育龄妇女按计划提前采用虚构劳动关系的办法挂靠空壳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生育保险,然后在实际生育时套骗生育保险待遇;等等。

二、虚假劳动关系的危害

虚假劳动关系对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都存在严重危害。

(一)对政府职能的危害

虚假劳动关系导致各项社保基金被非法套取;不正确的参保信息给政府提供了错误的就业统计数据,就业工作被带偏了方向;歪曲的就业信息还给政府补贴、税费优惠的审核工作带来严重干扰,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虚假从业经历对行业资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带来重大危害,妨碍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虚假的工资和社保费还虚增了企业的账面用工成本,拉低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偷逃了企业所得税;虚假从业经历在户口、购房调控管理上引发社会不公,引导更多的人争相效尤。

(二)对用人单位的危害

一是各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导致单位被列为查处的对象;二是虚假劳动关系被当成真实劳动关系,不仅可能被政府部门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取消某些优惠(比如员工数量虚增导致企业规模

变大,被取消纳税、投标、补贴申请等各项优惠),甚至可能被翻脸的员工到相关部门依法维权而有苦难言。三是那些自愿不参保而在其他单位挂靠缴费的职工如果发生工伤,因为社保缴纳单位和发生工伤单位不一致,无法从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工伤赔偿,依法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三)对个人的危害

主要是受到查处的法律风险,不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被没收、资格被剥夺,严重时还导致信用受损和承担法律责任。

三、解决虚假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政府要加强联合惩戒并进一步完善政策

虚假劳动关系涉及套骗社保待遇和税费优惠、偷逃税款、资质挂证、骗取资格等多种行为,建议任何部门在查处时,也要向其他可能涉及的部门通报,实现联合惩戒。同时要研究挂靠行为的政策原因,如果是因为政策不合理或没有把关的可操作性,导致群众产生钻政策空子趋利避害的动机,则应当调整不合理政策、废除或完善形同虚设的规定。 

(二)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

要强化法制观念,清醒认识和有效避免虚假劳动关系给单位带来的风险。

(三)要加强个人教育

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教育警示个人要克服侥幸心理,充分考虑违法的成本,自觉做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1]刘泰洪.新时代的劳动关系及其治理[J].理论视野.2018(05).

[2]云娟.浅谈新时代劳动关系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创新[J].基层建设.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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