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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地调整:西周井田制、战国授田制、西汉限田制、东汉(后期)屯田制、西晋占田制一直到北魏时期形成了均田制,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均田制存在了大约三百年左右的时间。 尤其是在北魏和唐朝前期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北魏和唐朝两个朝代的均田制各有其特点。
关键词:均田制 比较 北魏 唐朝
土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农业国家的经济命脉。任何一个国家、朝代都会根据本国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土地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地调整,北魏时期到唐中叶实施的均田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土地制度,在北魏和唐朝前期稳定社会政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北魏均田制和唐朝均田制又各有其特点。
一、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背景的比较
首先,北魏均田制实行的背景,就是在北魏政府统一了中国北方地区,结束了十六国时期中原混战割据的局面。但是因长期战争的影响,流民和隐户过多,力役白白流失,地方豪强肆意盘剥百姓,农桑生产都衰落的条件下,通过对土地制度的调整,来重新恢复被战争创伤的生产。均田制的诞生本身就是为了适应长期战乱,人口减少,隐户过多的现实困难,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就是它的目的。
唐代的均田制的背景是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受战乱的影响,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地主阶级的势力被大大削弱、土地兼并得到缓解,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此外中国经历农民起义后急需恢复经济,稳定社会政治秩序,实行均田制势在必行。
从背景来看北魏和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都是经历长期战乱需恢复经济的手段,通过实行均田制稳定了社会政治秩序,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此外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北魏和唐朝前期都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土地兼并得到缓解,也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内容的比较
太和九年(485年)主客给事中李安世上书建议实行均田制,冯太后接受其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妇人授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每人授桑田二十亩,桑田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和榆等;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之列。奴婵授田数量和办法与良人同:拼牛一头,授田三十亩,每户限授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地方官史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项。离职时移交下任,不许出卖,后代调此“公田”为“职公田”或“职分田”。
均田制也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岁到59岁的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政府,20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60岁以上的老男,笃疾者、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20亩。杂户授田同于百姓。官户只授口分田,减百姓之半、即40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授田范围。贵族和官员投田另有规定,有封爵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自100顷递减至5顷。一至九品的职事官以及五品以上的散官授永业田由6项递减至2顷。勋官自上柱国到云骑尉、武骑尉,授永业田自30项递减至60亩。职事官还授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租佃收租作为官员俸禄的补充。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合法迁移和家贫无力丧葬者,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受的法定数额。
从内容上看,北魏和唐朝前期所调均田,并不是平均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的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征收和徭役的征发。均田制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开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此外,均田制通过对露田的还授制度:“年老免课,身死还田。”即农民身死后,国家回收均田中的露田重新分配,成功地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并限制农民的自由迁徙,使农民实际上成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带有依附性农民,使得农民没有均田的所有权而仅有使用权。
与北魏相比,唐代均田制有一些新特点:一是取消了对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的授田,反映妇女地位的进一步下降,也反映了门阀士族势力在唐代的衰落:二是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反映了他们身份地位的上升以及寺观经济的发展,对僧道授田是为了确定寺观对土地的所有权;三是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更加完备,而且授田的数额很高,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四是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步放松,永业田和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三、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影响的比较
北魏均田制并非望文生义的那般完全地平均分配土地,而是在不过多直接触及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利益前提下,加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通过默许奴婢、耕牛、部曲、僧侣、佃客等多种名义维持原有大地主的土地利益,因此均田制改革的推行阻力较小。此外,均田制一改北魏政府此前一贯在农业生产中,畜牧业占农业生产很大比重的局面,成功建立起了新型的剥削方式,这成功推动北魏不断地向封建制国家进行转型,通过建立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北魏的社会和国家转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此外,北魏通过实施均田制成功地降低租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均田制实际是通过开垦大量荒地并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受长期战乱影响的流民重新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相结合,恢复了自西晋以来遭受破坏的农业生产。均田制与三长制的结合有效地利用官僚机构将隐户进行彻底的清查,对地方豪强的实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击,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户籍的管理,同时,通过重新调整户籍,清查流民隐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世家大族和地方实力派的经济实力,成功扩大了税基,可以更好地摊牌徭役,加强了中央政府的经济实力和动员能力,这也符合后来的朝代继续加强户籍和土地籍册的管理的历史发展趋势。
唐朝前期均田制的实施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打击了地方豪强的势力,稳定了社会政治秩序,但是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经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结束语
均田制实施,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没有直接分割地主的财产,但有效限制了他们的土地扩张。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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